监察委首现“留置权” “双规”或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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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文朴综合报导)在本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中共《警察法》中的“留置权”首次出现在监察改革试点方案中。备受外界诟病的“双规”、“双指”或受到影响 。

12月25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权责。

《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是首次出现在监察体制中。“留置”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出现在中共《警察法》中;而在中共《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从来没有此表述。

《警察法》中的“留置”,是指经中共公安机关批准,对嫌犯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的“留置”,当局现在还未给出明确设置,如留置期限是多长时间等。

大陆《财经》援引中共业内人士说,监察委试点中的“留置”与《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内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在期限上也会长一些。他分析,留置的调查期限应设置为3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延长3个月。

他分析,试点地区对本地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 “留置”,客观上会为减少或取消“双规”、“双指”创造条件。

报导还援引中共反腐败专家李永忠的话说,早期各级纪委在查办违纪案件中,办案手段有限,不能适应反腐需要,“双规”应运而生,但并非制度反腐的长久之策。

近年来,他多次提倡,“双规”要用、少用、慎用,最后达到不用。有了留置措施,“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就不需要使用‘双规’。”他也同时认为,留置的审批权放在哪一级值得研究。

“双规”是指中共纪委机关对涉嫌贪腐、违纪等中共官员、党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而“两指”与“双规”类似,只是对非党员实施的一种措施。

中共的“双规”制度一直备受外界诟病,其要点是:首先,不是执法机关的纪委系统可以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其次,被“双规”的官员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常常存在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甚至打出人命的事件。

曾经历中共纪检官员酷刑、蹲监狱等磨难,原台州玉环县一所重点中学校长许声安在反思中国社会存在这种不公正的根源时表示,该谴责的是中共的制度。#

责任编辑: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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