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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后宣告死亡 遗属可领劳保死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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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2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为了解决失踪者被雇主退保影响遗属保险权益的问题,劳动部在近日作出行政解释,劳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失踪,遭雇主退保后经法院宣告死亡者,遗属得于失踪者受死亡宣告确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当时的保险年资及平均月投保薪资,请领“死亡给付”。

劳动部指出,依《民法》规定,普通失踪至宣告死亡期间最多长达7年,雇主多不愿为失踪期间的被保险人继续加保并负担保险费,以致于被保险人受死亡宣告时,因已属退保期间,依现行规定其遗属无法请领劳保死亡给付。

但参照我国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如公教人员保险及农民健康保险,均有允许失踪的被保险人退保,遗属得于被保险人受死亡宣告后请领死亡给付的规定。劳动部乃以行政解释,放宽对于《劳工保险条例》第19条保险有效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认定,使其遗属得依其受死亡宣告判决确定死亡时的规定,请领死亡给付。

劳动部进一步表示,基于社会保险给付不重复保障原则,遗属如有同时符合请领劳保及国保死亡给付规定的情形,仅得择一请领。◇

责任编辑:吴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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