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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解救 “命苦”的节税规划 (二)

文/王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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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2月06日讯】承上周实例:陈氏夫妇成立了可撤销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来帮助继承人(他们的子女)将来避开法院遗嘱验证的程序(probate),并节省一部分的遗产税(estate tax)。陈氏子女虽已成年,但个性不够成熟,也甚欠缺理财概念,因此陈氏夫妻指定两个有责任感的亲戚来处理将来的信托遗产分配。20年后,陈氏夫妻都过世了,这可撤销信托因而转变为不可撤销的信托(irrevocable trust)。

那两位亲戚接手成为信托管理人(Trustees),雇用律师分析了这个信托,发现该信托成立之初虽有助于节税,但20年后适用法规却有不足之处;此外,虽然是亲戚执行信托遗产的分配,但当初草拟信托的律师没有设计好内文,所以财产会直接分配给陈氏子女,他们可以直接花用父母遗产。

这两个亲戚担心陈氏夫妻毕生心血会因子女的不争气、信托不幸的白纸黑字和法规的变化而白费,询问律师:如何挽救?

上回我们说过:纽约州的不可撤销信托仍可修改、撤销,但需要所有受益人书面同意(并非所有受益人会同意),并向法院记录此事(法院程序严谨)。因此,信托管理人或可考虑成立新的信托来与这旧的信托互动,包含让新信托成为旧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移转旧信托财产到新信托、新旧信托合伙成立公司等,就此民众应了解信托所属州的信托规范、移转税(transfer tax)和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等问题。

有时候,也可考虑成立公司来重新规范信托财产的处置:在本案例中,信托和信托管理人个人或许可以共同成立公司,将信托的财产转移过去成为公司财产,并在公司营运契约、合伙事业协议书或是股东协议书中规范各股东的权利义务,如此,将来继承人虽可以直接继承到公司股份,他们必须接受这些契约规范,可助防止败家的继承人直接接手这些财产。采取此方案也是需要咨询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确认其适法性和了解相关税务影响,以免弄巧成拙。

责任编辑: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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