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陈更:地产政治背后的人民牺牲

——各路势力联手窃分数亿元地产的古沙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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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3月02日讯】

一、 故事引入

笔者接待了一双当事人,分别是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狱已经关押八年之久的许某的妻子和张某的女儿。研究了她们交来的十余斤重资料,一、二审判决、裁定,公检法各阶段的证据,惊讶感慨。案情并不复杂,证据繁杂是为了掩盖事情的本质,一、二审判决各30000余字,写得比莫言的中篇小说要长,是为了涂抹出漫天乌云,让你分不出东南西北,不明白者甚至认为两位审判员可做大作家。

这其实是不少人都听说过的一个案件。2009年春,许某、张某刚被送去服刑,也就是说刑事判决刚刚生效,控告他们合同诈骗的章某持刑事判决申请执行——要求收缴许、张开办的明程公司的47.545亩土地,归当事人所有。章某申请执行一事惹出震动华夏的司法事件:本其职守的古沙中院不敢执行,法官们认为章某控许、张没土地,诈骗他投资款4000万元,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历经三年审判,法院认可章控告的理由,判决许、张构成此罪。但是,判决文书一出,章某马上让法院执行许、张的土地。这将置我刚刚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于何地?置办案法官于何地?你章某本人是不是诬告?

章某不懂古沙中院的那份苦恼,复折回头来撬拨湖南高院。湖南高院非常听话,指定某县级法院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的中院职权,移交给一个财产所在地之外的县级法院,这也是诉讼法所不许的。某县级法院究竟是低一级的法院,没有古沙中院的那点逻辑思维,接受指定后马上把明程公司的47.545亩土地查封起来,要执行给章某。

章某不仅不考虑执行标的与控告事由的矛盾关系,更没认识清楚:将许、张二人捺入监狱的力量究竟是来自自己,还是来自更其雄厚的某种联合势力。虽然在刚开始的时候撬动了高院,高院一纸裁定指定某县级法院执行;但真刀真枪执行的时候,他却抵不过那股更其雄厚的联合势力——许、张受审期间,检察院钢嘴铁牙指控许、张没有土地的时候,至少三家以上公司贿通政府官员,对明程公司的91亩土地实施瓜分。章极难想得明白,将许、张捺进监狱,自己只是某种合力中的极小一部分。更大的力量是,如果放许、张出来,许、张马上会让他们腾出土地的那三家公司,以及三家公司背后的各职责官员,包括公检法办案人员。

某县级法院执行47.545亩土地的时候,那股联合势力全面发作(虽然表面出头的只是一家公司)。他们认为:我们向政府交付了费用,我们帮助政府维稳,我们得到土地是合法的,不管是你明程公司给我签订的合同,还是政府越权代明程公司签的合同。更不管因为我们得到土地,有两个人失去终身自由,两个家庭因之陷入深渊!

这事情闹得大,复又闹到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高院。高院没有办法,强令某县级法院裁定解除对47.545亩土地的查封。某县级法院为表示抗议,把上级法院解除查封的指令直叙入裁定书中,作为解除根据,却不引据法律。章某得此裁定,吐血而亡。至此,合作双方,两囚一死。南方周末以“被‘维稳’的法院裁决,‘顶牛’法官揭执行内幕”为题报导了这一事件。全天下沸沸扬扬,某县级法院的那纸不以法律为根据、只以上级指令为理由的解除查封的裁定传遍华夏!

章某吐血而亡是大家熟悉的,某县级法院那纸揭上级法院短的裁定书曾经轰动神州,当然也是大家熟悉的。不熟悉的是,某县级法院查封的47.545亩土地背后所潜隐的更本质的一些东西:

认定许、张没土地可供转让,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执行阶段,查封的却是许、张二人的土地。执行裁定与刑事判决的矛盾如何解释?章胜汉是不是诬告者?章胜汉和许俊伟、张建英,他们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这样大面积土地的存在却被公检法三机关共同认定为没有,而且侦检审一路走来,事历三年,这背后究竟是司法失误?还是阴谋?若是阴谋,谁是背后的组织者?

且让笔者层层揭开。

二、事实简括

一审判决35000字,二审裁定30000字,写得长,是因为要故意搅混水,将黑颠倒为白,将巨大的、客观的、自然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存在绕绕成“无”。我们有必要将事情还原,简化一下,以揭示极其简单的事实真相。
2004年5月,许、张二人与湖南省华城房地产公司(以下称华城公司)联系,得知该公司有土地260亩,被法院查封,要拍卖还债。但只要凑集2000万元,可以解除查封。遂与章某联系,进行此项投资。2004年10月16日,许某以自己开办的好房子的名义,与章某的胜天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古汉城配套居住区”宗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以古沙市古汉城配套居住区01、02、03、05、06号土地为合作条件,乙方同意以土地开发建设所需资金为合作条件,共同开发宗地;甲方同意五宗地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过户给乙方,乙方同意每亩土地支付给甲方93.98万元补偿款;2004年11月30日前交纳2000万元,2005年2月18日前交纳2000万元,2005年3月28日前交纳200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甲方在每批款项交付后的义务。

因华城公司实际掌控不了法院查封、拍卖的进程,经2004年11月16日第二次协议变更,权利义务最终以2005年7月30日签订的第三份同名称协议书确定下来。第三份协议书将转让标的由原来的五宗地,改为01、02、05、06四宗地,并明确限制,其中5号土地仅指“政府重新规划后仍可用于商住的土地”。这样,双方合作的目标实际仅指向01、02、06号土地。此协议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顺延至2005年9月底。

协议签订后,至2005年5月9日,章某完成了前两批款项的付款义务,共付款4000万元。

之前,2004年7月12日,许某以自己开办的好房子公司的名义与华城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转让合同》。2005年1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当时一些地块已被拍卖的情况,将原来约定的五宗地,改为三宗地。这是与章某签订第三份协议的前提和原因。

2005年5月,华城公司被某公司以650万元整体收购,并更名为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公司(以下称明程公司)。为确保与章某“合作协议”的履行,当年7月16日,许某、张某不惜对方不合理的溢价,以15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明程公司,完成了对前华城公司全部财产(包括全部土地)的享有和控制。另偿还了明程公司(原华城公司)原来的对外债务2000余万元。

许、张二人收购明程公司,原来是以好房子公司和许某个人为收购主体。但明程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后改为以中意公司和香港展伟公司为收购主体。中意公司为许、张二人具有完全股权的企业,香港展伟公司为许某和妻子黄某具有完全股权的企业。冗长的判决书将此依法变通当成欺诈过程来叙述。

许、张二人通过收购明程公司,实现了对原华城公司全部财产权利的控制以后,2005年10月22日,以好房子公司和明程公司的名义,联合向章某出具《承诺书》,实现与章某原来签署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对接。

为解除章某的顾虑,应章某的请求,2005年12月16日,拥有土地权利的明程公司(作为承诺人和保证人)、好房子公司与章某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以特殊的方法、特殊的约定将章某的权利固定下来。

《增资扩股协议书》基本内容是:一、章另行投资4200万元,其中1300万元为投入好房子公司的注册资金,章成为好房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任董事长,余款2900万元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二、章对火星道东02号地和‘古汉城’6号地具有绝对的权利,其签署的相关文件一概无须其他股东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值得解释的是,这两块地共91亩,按双方约定价格总价款为8552万元;故章即使投资完毕,4200万元加原来投入的4000万元,也仍然低于91亩的总地价。三、章某对前述两块土地的权利(一人签字即发生效力)由许某、明程公司和好房子公司共同承诺,许和明程公司并做为保证人。

《增资扩股协议书》签订之后仅仅一个月,2006年1月22日火星道东侧23亩土地入窗办理,5月26日第二块土地68亩入窗办理。需要说明的是,前述91亩土地在案件中被称为红线外土地。其历史源渊是:华城公司原有土地被国家无偿占有276余亩,长沙市政府1998年批复同意在原土地范围外置换出91亩给华城公司做为补偿。91亩土地的征用不只表现在文件批复上,更表现在原华城公司和改制后的明程公司的持续8年的对600余名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上。活动规模巨大,人事工作繁杂,建设安置楼房8座,非可轻易否定。但是,历经三年审判,这样重大的历史事实被完全蔑视,城市宝地之上的91亩土地的广阔存在被视为乌有。
 
值得一提的是,91亩红线外土地入窗办理的事实有两份政府加印的“收件回执单”予以证实。章某拒付依据约定应当支付的4200万元款项,并突然发动刑事控告,使双方的合作功亏一篑。若按正常的商业合作,收件回执单表明,25个工作日完成土地手续的办理。

三、精彩的异点

本人将案件事实归纳了一下,有以下十一个精彩异点:

1、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批判刑事判决书:

历经三年,许、张最终被认定没有土地,构成合同诈骗,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其财产内容经湖南省高院指定,由某县级人民法院执行。具体执行目标是古沙市信天公司在许、张二人刑事审判期间所得到的47.545亩土地。某县法院(2009)法执字第395-13号《执行裁定书》在援引(2007)古中刑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华城公司被某公司购并,更名为明程公司,明程公司又被许、张二人购并的来龙去脉之后,指出:

为此申请执行人章某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古沙信天公司占有的而原本属于华城公司(明程公司)的位于莲花区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的集体土地47.545亩的使用权予以查封、执行。并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前述该块土地47.545亩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此《执行裁定书》搧了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书》的嘴巴:刑事判决认定许、张二人和他们的公司没有可转让的土地,虚构事实,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待到执行,许、张二人公司的土地却出来了,查封的正是审判中认定他们“没有”的土地。没土地,是虚构事实,构成合同诈骗;土地出来了,当然说明合同诈骗不能成立。
赵作海“杀人案”中“被杀者”出现,赵作海立即平反;许、张合同诈骗案中,土地即相当于赵作海案中的“被杀者”,许、张却继续坐牢至今!

2、古沙市两级政府在事件过程中扮何角色?

许、张二人的刑事审判过程长达三年之久,古沙市两级政府在审判期间做些什么?人民法院对政府的所作所为知道不知道?不知道属于渎职。知道,为什么装聋作哑?
某县法院(2009)法执字第395-13号《执行裁定书》详细记载了莲花区政府在许、张二人遭受刑事审判期间的所作所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湖南省古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刑二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法刑终字第0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许某、张某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被执行人许某、张某诈骗所得财产,发还受害人章某。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7年11月古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以合同转让方原华城公司的身份将原华城公司所有的位于古沙市莲花区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红线内的47.545亩土地以3200万元价格转让给古沙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后古沙市莲花区人民政府又以转让方华城公司的名义与置换方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村委会,受让方古沙市某公司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协议》,将原位于红线以内47.545亩土地与古沙市莲花区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的集体土地47.545亩进行置换。从而将原本属于原华城公司(明程公司)位于古沙市莲花区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的47.545亩土地转让给古沙信天房地产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0年1月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为此申请执行人章某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古沙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的而原本属于华城公司(明程公司)的位于新桥村的集体土地47.545亩的使用权予以查封、执行。(括孤中“明程公司”四字非笔者所加)

公检法共同指认许、张二人没有土地,虚构事实,诈骗章某的时候,古沙市政府主管部门也出具一些对许、张二人不利的证明(见一审判决所列证据74、75、76),而此时其下属莲花区政府正盗用原华城公司(明程公司)的名义(加盖政府印章),将许、张二人(明程公司)的土地转让给他人。

公民遭受刑事审判,政府难道可以借机将公民的财产擅自变卖,牟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古沙市某公司得到这47.545亩土地,表面价格3200万元,实际打入政府账上是6000万元(见南方周末:2010.11.4《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莲花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维稳”为名,杀鸠占巢,引起舆论的极大反响。2013年4月,主持转让的莲花区副区长彭再魁因接受古沙市某公司关联单位的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值得追叙的是,早前二年,介绍与古沙市某公司与彭某接上头的莲花区区长任某早已被追究责任,落于市井,成为凡人。

任某、彭某等政府要员因玩权弄法而相继落马,但因他们以权谋私而蒙受冤枉的许、张二人却继续锁于囚牢。

3、法院错判、政府错为酿成巨大的司法事件

某县级法院要将明程公司所有而被政府非法转让给古沙市信天公司的47.545亩土地执行给章某,信天公司必然要对此反弹。

值得说明的是,许张遭受刑事审判期间,参与瓜分许、张二人土地的不只一家公司——许被章某扭入古沙刑侦支队的前一天,湖南创投公司已在另外的23亩红线外土地上开挖地基。这种行为必有政府背后支持,否则谁敢保证将土地由许张的明程公司名下过户到劫掠者的公司名下?

对于湖南创投公司已在另外的23亩红线外土地上开挖地基的行为,许、张尚未来得及阻止,用京剧《沙家滨》中一句台词,“我刁小三不但抢你包袱还抢你人呢”,许某次日便镣铐加身,从此与自由隔绝。

古沙市信天公司的斗争必然是共同利益者(包括创投公司)的联合斗争。省、市政法委和高院的强烈施压,某负责执行的县级法院招架不住做出新的裁定——(2009)慈法执字第395-16号《执行裁定书》,称:

异议人古沙某公司虽然阐述了申请解除查封的理由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但本院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异议人阐述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请求解除查封的理由不成立。但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除对本宗土地的查封。

法院裁定文书,不是援引法律作为依据,而是以上级指令维稳作为依据,此则天方夜谭的故事,造成了巨大社会轰动。《南方周末》等报刊连续发文报导,形成重大的司法事件。章某费心竭力,终无所获,接到裁定书的当晚吐血死亡。章某死亡事件发酵后,相关案件被《南方周末》、法学会评为2010年度“十大冤案(影响性诉讼)”候选案件之一。

章某是违约者,许、张是守约者。违约者控告守约者,在民事审判中本应败诉,但在刑事审判中,守约者却被判处无期徒刑。章某人不冤,他所控告的许、张二人才是千古奇冤!但“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他的结局更悲惨,在郁闷、自悔、巨大付出却终无所得中死亡。

值得道说的是,许得到章的4000万元投资款去向分明,明程公司的三家股东公司,明程公司的债务人约六七家公司,判决书中都查得明明白白。寻常情况下,执行程序中应当追回这些诈骗款项,不管它流向何方?问题是,许某、张某是合法的购并行为,完全合规的商业操作。这些债务是无法追的。章某空空的吃了哑巴亏!外愧于人,内失其财,他何不郁憋而死?

4、难道两级法院都不知道购并拥有土地的公司,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

章某转给许、张二人的投资款用到何处,是用于个人,还是用于购买土地?这是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问题。但刑侦人员、检察人员、一、二审法官似乎都不知道,在我国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是少量的、个别的行为,购并公司从而购得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最主要的取得土地项目的方法。
章某总投资的4460万元,许张二人将其中近4000万元用于购并明程公司——除1500万元支付股权转让款外,2000余万元用于偿还明程公司原来的债务。加之安排拆迁,企业改制及职工安排,许、张在整个合作开发中总投资5500万元。也就是说,许、张自己投入1000余万元。诈骗,难道将自己的1000余万元也“诈骗”进去?!

明程公司被并购,许、张二人便获得了被明程公司已经完整并购的原华城公司的全部权利,包含全部土地。这是任何法律人都明白的事实,但是,一、二审判决书充斥了这样的批判性语言:“上述款项均未用于购买华城公司‘古汉城’的01、02、03、05、06号土地上,而是被被告人用于收购明程公司、购买汽车、商品房以及香港展伟公司和中意水务公司等”[1]、“收到4000万元钱后,并没有用于购买土地,而是用于买车、买房、开办公司以及个人挥霍了”[2]、“并没有用于购买土地,而是用于买车、买房、开办公司”[3]、“经查,许某收购的不是华城公司,而是明程公司,明程公司收购华城公司价格是650万元,而二个月后上诉人许某却以1000万元(实为1500万元)收购明程公司”[4]、“未投入任何资金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所谓‘华城公司260亩土地’以及‘红线外91亩土地’的转让手续”[5]——这样的语言奇怪极了。那意思是说:章某给钱让你买桃,你却给章某买了一棵结满桃子的桃树,难道你不是诈骗?

许、张二人的商业操作无疑是成功的。其人生命运的陡然转折是商场奸险和权力腐败的结果!王岐山说:“一个廉洁的政府和风清气正、规则公平的市场,是最好的投资软环境”。——许、张冤狱,从反面揭示了真理的意义。

5、人民法院对投资去向的故意掩盖

一审判决书第42页、二审判决书第23页谈章某资金投入好房子公司后的支出流水,除支付明程公司的转让价格以外,出现了力创公司、银星公司、华运通公司、国合公司、兴和公司、亚峰公司、水电咨询公司等多家巨额收款单位,总收款达2000余万元。两级法院均罗列了支出去向,不标明支出用途。真实情况是,其用途是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偿还明程公司,实际上是原华城公司的对外债务。如果标明用途,法院的错误判决不露了馅?

判决又谓,提现560万元。提现用于何处?未说。实际是用于前华城公司的职工安置!

这个案件有许多不可道说的地方:诈骗犯罪所得,无论它流向何方?公安机关都应追回。力创公司、银星公司、华运通公司、国合公司、兴和公司、亚峰公司等得款单位罗列得清清楚楚,为什么执行中不追缴过来返还给章某呢?因为是合法购并中购并单位代被购并的公司偿还的合法债务。正常、合规的民事行为,如何收缴?章到后期,实在是有苦难言,土地不得,自已投入的款项明明知道流向了哪里,也无法追回。害人害已,自毁金器,许某之妻愤怒地评议他道:“章某是头猪!”

还有,如果兼并前的华城公司和明程公司没有土地,那么本案就不是一起诈骗。前华城公司诈骗了明程公司,明程公司又诈骗了许、张二人。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但案中却只追到许、张为止。

一审判决的其它荒谬,也顺道指出。其第48页评议道:

被告人许某是以其本人和好房子公司的名义用被害人章某支付的投资款收购明程公司的,但从工商登记资料来看,该公司是由香港展伟公司和中意公司出资购买的,表面上看好房子置业公司与明程房产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因此,即使政府要补偿红线外91亩土地给明程公司,但这与好房子置业公司没有任何联系。

判决书把刚刚在第20页叙述的事实也忘了。第20页表述道:

2004年12月16日左右,被告人许某、张某在湖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中意水务公司,其注册资金为1088万元,股东二人,张某出资554.88万元,许某出资533.12万元。
2005年7月,被告人许某在香港以其妻黄晓英的名义花2000港币成立了香港展伟公司。

好房子公司和香港展伟公司、中意公司的股东完全重合(无外于许某夫妻和许、张二人),但判决书却说:“表面上看好房子置业公司与明程房产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即使政府要补偿红线外91亩土地给明程公司,但这与好房子置业公司没有任何联系”。语无伦次,说“从表面上看”,难道不应当从本质上看吗?构人以罪,费尽心思!
一、二审判决书更罔顾一个事实:“合作协议”虽是好房子公司与章某所签,但通过《增资扩股协议》,明程公司(作为承诺人和保证人)与好房子公司已经共同承担起对章某的义务和责任。

6、掩盖事实是刻意的、细密的

详细核对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的文字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到,二审审判人员对于关键性事实的掩盖是刻意的、细密的。有没有红线外91亩土地,是本案关键的关键。一审判决书认定、查明皆作否认表述,但在证人证言的罗列中却透露出土地确实存在的蛛丝马迹。对此,二审裁定书马上予以细密的掩盖。关于华城公司的总经理(也是后来的明程公司总经理)赵某龙的证言,一审判决书表述道:

2005年1月30日,其(赵某龙)代表华城公司与许某签订了一份将编号为02、05部分土地和06号地块转让给好房子置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就是红线外的91亩土地[6]。

同是赵某龙的证言,二审裁定表述道:

贺遵政委托其(赵某龙)与好房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每亩价格60多万元,总价款是4000多万元[7]。

将“这就是红线外的91亩土地”等关键内容删除了!
关于许某本人的供述,一审判决书叙述道:

其中1500购买明程公司的股权,还有1500万元用于归还该公司的债务,为了保全自己,其就把华城公司收购下来,以控制华城公司红线外91亩土地和该公司的一些债权[8]。

二审裁定书修改为:

许某就用其中1500万元把华城房地产公司收购下来,以控制华城公司红线外的土地使用权和该公司的债权[9]。

将“还有1500万元用于归还该公司的债务”删除,“91亩”这样敏感的字眼也一体删除。

有没有红线外土地91亩,章某的投资款用于何处,这是构成构不成合同诈骗罪最关键的两个要素。一审虽然掩盖,但掩盖得不够细密;二审技高一筹,马上予以补救。

上级监督,不是监督不犯错误,而是监督其错误如何犯得更妙!

刑事调查,不是发现本质,而是故意掩盖本质。奉谁之命,受谁驱使?

7、审判三年,最基本、最简单的事实不作调查

存在不存在红线外91亩土地,红线外91亩土地是不是已经进窗办理手续。这是案件的根本,调查起来极其简单,一个电话就可解决问题。原华城公司的负责人贺遵政、赵某龙的陈述可以不顾,许某的辩护律师提供的2006年1月22日、2006年5月23日国土局出具的两份《业务咨询与调查收件回执单》总应当调查一下。但一、二审判决书均草率地说: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在国土局办理红线外91亩事宜(见一审判决35P、二审裁定44P)。

收执回单只可能标明收到某文件,不可能标明某文件是什么内容。关乎两个人的终生自由和两个家庭的幸福与苦难,刑事审理竟如此粗率!

古沙市某种联合力量在制扼着两级法院调查的手,这两份回执单是自爆的炸弹,一拗引擎(一调查),91亩土地的真相便全部暴露出来了。瓜分土地者得吐出来,参与瓜分土地的政府人员、公检法一系列人员都得同归于尽。于是,便只好牺牲许、张。但是,对于如此关键的核心证据,调查起来又是如此简单,但就是不作调查。法律是不是应当让他们也作个“牺牲”,在历史回归正义的时候?

8、严重践踏程序法的规定:

1、未经批捕

许、张二人按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至今为止,许俊伟并没有按照合同诈骗罪通过批捕程序。2006年6月7日,许某被刑事拘留,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乃是一般的经济纠纷,不予批捕。至期后,古沙市公安局改为监视居住。其后,再次以合同诈骗罪上报批捕,仍通不过。又经罗织,以虚报注册资金罪批准逮捕。绕过批捕程序之后,仍然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虚报注册资金罪却没有只字指控——最后按合同诈骗罪进行判决。
依法逮捕是依法判决的前提,应当认为许某至今遭受的是非法拘禁!

2、公安公然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许某被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孙某、王某带领章某进入古沙市看守所,拿出章起草的承诺书,逼迫许签字承诺。该承诺书内容为:将下列属于华城公司(明程公司)的财产过户到章某公司名的下:23亩土地、5.17亩土地、2.77亩土地、1.17亩土地、68亩土地,总计100.11亩土地,为办理上述资产过户手续,必须在三天内将华城(明程)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政府和公司的全部文件交给章某。

明明是经济纠纷案件,公安人员却以强权手段,要求在监狱中解决。遭到许某拒绝,那就继续说你没有土地,按合同诈骗罪提出起诉意见。

3、公检法联合办案:

2008年3月21日上午,古沙中院李湖、古沙检院姜工、古沙公安局孙五来到古沙市看守所,对已经关押了二年之久的许某进行联合讯问,留下了蔑视程序的联合讯问笔录。

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求侦查机关对涉案款项作了个审计,其鉴定结果向你出示。你是否对此有异议?你对章的4000万元去向讲一下?

许答:…其中付给明程公司423万元和712万元购买股权;付给银星公司(是明程公司的原股东)480万元用于购买股权;付给华运通公司购车款96.2万元,买了两台奥迪车;付给国合公司1100万元,付给兴和公司350万元,这二笔都是为华城公司支付债务款;付给亚峰公司450万元,这笔款是华城公司用于改制的款……

讯:你收购明程公司是以谁的名义?
答:中意水务公司和香港展伟公司。

讯:为什么以这两个公司收购?
答:香港展伟公司是我的公司,中意水务公司有张某送给我的49%股分。

——公检法联合办案,“联合地”明明知道许、张二人没有诈骗,投资款全部用于购买明程公司,从而取得明程公司拥有的原华城公司的全部土地(为买桃而购买了桃树)。但他们“联合地”故作不知,“联合地”陷许、张二人于永久的牢狱!

9、胜利峰顶的残害

许某过去没有单独从事过商业活动。但他具有善良的心和商业天赋,一年多时间整合了华城公司自1993年以来长达十几年的经营难题:以引进投资,兼并公司的形式,完成了积久成弊的拆迁、安置的工作,企业改制工作,职工安置工作,长达六年之久未能办妥的91亩红线外土地的进窗办理工作。这是对社会的贡献!

个人来说,运资5500万元(章4460万元,许1000余万元),购并了明程公司。明程公司拥有91亩红线外土地、69套安置房、省市邮政债权800万元、番禺土地投资800万元(见贺的笔录)。扣除章当时已经投入的资金4460万元的相应价值的土地47亩,财富余额为:45亩红线外土地+69套安置房+800万债权+番禺九十年代用800万元购买的土地项目。此为不完全统计。

许、张二人卑躬于投资者章某面前,求款而不得,奔跑于邮电局等债务人之间,求得款项,一一填敷,最后只欠下土地局极少的款项(按贺遵政介绍,因是土地补偿,无须交钱)。——这是艰难攀爬的胜利的峰顶,却有章在峰顶处刺来的背后一刀!

章某违约,许曾想民事起诉,张某与章是老乡,阻止了他。章某倒打一耙,通过公安局解决民事问题,倒是取得了与其一贯手段、一贯经验相符合的结果!

为社会惭愧,为人性惭愧,更为我们的国家机器惭愧!

10、虚假文件出于何处?

在长达35000字的中篇小说一样的判决、裁定书中罗列了大量的虚假文件。这些虚假文件哪里来?许一直表态“没见过”。

91亩红线外土地进窗以后,章某开始寻找合作伙伴。为了骗取信任,他伪造了很多虚假文件,其虚假性被深圳振江公司视破,为躲避责任,他报案说是许、张二人给他的。

一审判决书第19页(二审裁定21P)说:“2006年4月,许拿出一份伪造的2004年12月30日好房子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称好房子公司拥有01、02、05、06号开发项目用地,欺骗章和深圳振江公司”。此际(2006年4月),双方合作已到末期,许、张二人已经名正言顺地拥有了明程公司的全部土地,许怎么可能在这个时候拿出2004年12月的一份土地转让给好房子公司的合同来欺骗章呢?有必要么?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某县级法院执行阶段,章终于良心发现。到监狱看望许某,他写出《声明书》表达歉意:

声明书

已查明明程公司(许某收购的公司)确实存在土地。因此于2010年9月26日来郴州监狱看望许先生,过去对你的误会产生矛盾深表歉意,同时作以下声明和承诺:

1、过去,因我不了解许先生的为人,在别人蒙哄和指使下,一时冲动和贪财心理,失去了理智,把那些判决书之中假材料都说成是你提供的,其实与你没有任何关系,你根本没有见过,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你在公安材料和法庭材料说的没有见过一致。

2、许先生你手中有三份材料是我真实签名,公安鉴定结果不正确。

3、我章某拿到土地后,马上帮助你申诉,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特此声明和承诺!

章某人(签字,再签字)
     2010年9月26日

章自己承认“一时冲动”、“贪财心理”、“别人蒙哄指使”,“把假材料说成是你提供的”。章文章不好,不会著文,不会打字,将内心心理情况先示于代书者,那是需要相当大的道德勇气的。

一个问题还未触及。章为什么说“许先生你手中有三份材料是我真实签名,公安鉴定结果不正确”呢?章诬称许未告知他“欲行转让的土地是华城公司的”、“华城公司的原有土地已经拍卖给大道公司”、“最后大家的目标实际是红线外91亩土地”。在此情况下,许出示章某在有关文件上的签字,说明已经告知了他。章说不是他的签字,公安做字迹鉴定,鉴定结论说:“不是章的笔迹”。章某死前,不堪良心折磨,故在《声明书》中说:“有三份材料是我真实签名,公安鉴定结果不正确”。

关于章伪造大量文件,网上有一篇题为《富商章某某生前保镖的自白书——一个职业保镖良心发现,揭露冤狱者真实内幕》,可与章的《声明书》相互印证,说明假材料都是章某制作的。文章说:

章拿到《增资扩股协议书》后,首先是变更法人,然后到处发信息寻找合作伙伴。由于章手中资料有限,每次洽谈合作的伙伴提出其他相关资料时,无法面对,只好自己想办法制造了很多虚假的复印件文件,其中最典型的是:好房子公司与国土局土地转让协议和国土局其他文件、红线图等等,好不容易与一家深圳振江公司签定了合同,结果没有过了几天就露了马脚,章怕对方找麻烦,在没有任何退路的情况下,自己跑到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骗公安人员说;哪些复印件都是许某提供的。

也就是这次报案,后来在心怀叵测者的撺掇之下,章某私心膨胀,最后演绎成了许、张二人没有土地的诈骗一案。章某保镖的这一揭露应当是真实的,今天阅卷,章某的报案材料第七页赫然写着:“2005年7月明程公司才把土地转让给许某,但是他与我签订合同早于他得到土地几个月,构成诈骗。”——公检法一路走来,看到没看到,连所谓的“受害人”在起始的时候,也没说许、张没土地呀!他当时是为了掩盖自己伪造文件的罪责而报案的。
在这篇网文中,这位曾作过“杀手”的章某的保镖,深叹司法黑暗,说我担忧得病了,也不久于人世了。呼吁共产党领导国家走向政治清明,为许某这样的从未见过的诚实商人洗清冤狱。他说,到了那时候,自己将面对党,向党交待自己杀人犯罪的事实。司法部主管的《法律与生活》为写记者调查,曾将这篇网文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在黑暗龌龊中,有如此人性光辉的闪现,也当历史记忆!

11、检察院三次退卷,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局报给检察院的材料不足,可以退卷补充侦查,但以两次为限。但案卷材料显示,古沙检查院曾三次退卷。
古沙检察院起诉书称:

本案由古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06年12月25日、2007年3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说是2007年4月5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本律师却见到了古沙公安局的这样一份《补充侦查卷》。其中2007年4月28日采集了赵某龙的询问笔录,2007年4月29日采集了易波的询问笔录,这证明了这些材料是第二次补充侦查以后(4月5日以后),第三次补充侦查的。

尤其令人惊异的是,在此《补充侦查卷》中报来了贺遵政的询问笔录。这个笔录有两点值得万古惊奇,记载下来,交付历史:

1、要求补充侦查,必然是因为原来的有罪材料不足,所以还得补充。可贺遵政的笔录却是全部案卷中最为突出的无罪证据(不包含判决发生后的执行裁定书等)。贺遵政是华城公司十五年的老总(改为明程公司后任高级顾问),全面掌握华城公司(明程公司)的情况。贺遵政明确说:“91亩红线外土地,其中23亩已经圈定,68亩补偿款已经到位,正在拆迁腾退。”——他的证言最确凿最权威地说明土地是客观存在,许、张并没有欺骗。

赵某龙的证言同样有此证明,并说“我就是负责新增地的工作”。

2、更令人惊异的是,最权威人士贺遵政所提供的确凿的无罪证据虽在此时补充交给检察院,却发生在案件成立之前——2006年6月6日。2006年6月6日上午10时至下午5时,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两位侦查人员(一位姓吴,一位姓东)十分详细地对贺遵政采集了上述笔录。大家知道,许某是在2006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按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的。也就是说,湖南省、古沙市两级公安是在充分地、确凿地掌握了许、张二人确实拥有土地的第二天,对他们二人按照没有土地,构成刑事诈骗立案的。

国家是人民的圣器,人民的圣器却变得如此让人民不可捉摸!

四、尾言

许、张的冤情内容十分丰厚,商场奸诈险恶、司法腐败黑暗、政府弄权于市场、官员蝇营于龌龊,许、张二人的冤狱绝非低层级、单线条的社会领域所可以构制,构成这一冤狱需要多层级、大范围、众多人员多方面的配合。许、张二人的冤狱,正说明四中全会法治专题会议的及时和必要。章某事件被法学会和南方周末列为“2010年十大冤案(影响性诉讼)”候选案件之一。章某不冤,被其控告的许、张二人才是千古奇冤!

本案中的一些人情现象也值得研究。章某一路顺风,连文字鉴定也失去科学性(鉴定说不是章写的,章死前自认说是自己写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东西运作于人情,让科学鉴定也失去衡准性?

章某死亡之前的愧悔,表现为人性的愧悔,其保镖的痛彻肺腑,是灿烂人性的光辉闪耀。关于章的保镖,我写的不够。那保镖说,许并不认识我,但为许的事情苦恼,两年之中,我咨询了三十多位学者、二十多位高级法官和二十多位律师,都说判决太失道义!他说,为许蒙冤入狱,我郁郁而病,已经不久于人世了。

章某,章某保镖,无论恶的,无论善的,都无法承受他们所面对的现实。那么,他们和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何等恶劣?我们不当断然挥泪,去改变它么?

四中全会公报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犯罪败坏的是河流,司法不公败坏的是河流的源头。”无论从正面看,还是从反面看,一个案件判决得公正与否,对人心的影响至钜。章某的死亡和那位保镖的自伤自叹正说明了这种情况!

人民啊,不要忘了深沉冤狱里的许、张二人,也不要忘了那位充满哀伤的保镖。许、张为无辜失去自由而遭罪,那位保镖为法律不彰、神州陆沉而伤心,这是神州大地的悲哀!

2014/11/28
2016/02/27

转自:博客中国.作者专栏

责任编辑: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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