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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租赁纠纷 崔妈妈拆解6大租屋地雷(上)

崔妈妈教民众拆解6大租屋地雷。图为2015年乔迁时留影。(崔妈妈基金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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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萧轩台北报导)台湾租屋环境欠缺法制管理与健全市场,民众稍一不慎就可能误踩租屋纠纷的“地雷”。崔妈妈基金会统计自2015年接获的租屋纠纷咨询案件,整理出6大租屋地雷,依次为“押金返还”、“房屋修缮”、“欠租”、“其他费用负担及欠缴”、“税赋”和“提前终止租约”。对此,崔妈妈分析实际情况并列出法规提醒,希望民众看清事件,顺利拆解租屋地雷,不受伤害。

“崔妈妈6大租屋地雷”实际分析与法规提醒:

1、“押金返还”——要退租了,房东不肯退还我押金,怎么办?

房客入住前缴给房东的“押金”等同“担保金”,目的是担保“租金给付”及“损害赔偿”,租赁期满后房东应全额退还押金给房客。但是,房客在居住期间若有房租未缴、未尽责导致房东损失等情形,房东可优先拿押金扣抵;若扣抵后仍有剩余,建议房东应在房客退租点交后就立刻返还押金。

通常有争议的是,租赁双方对房屋“回复原状”的认知差异。法律上“回复原状”允许“自然损耗”,但不宜和入住前状态差太多。崔妈妈建议,入住时的点交工作应列出清单,以便退租时逐一检查。对于改变的容许程度(凿洞、钻孔、改变结构等),房客应征得房东同意,房东亦需主动说明。若不幸仍有争议,可到在地的乡镇市区公所申请调解。

※法规小提示

《土地法》第99条:担保金的金额不得超过2个月房租总额,否则房客可用超过的部分来抵付房租。

《民法》第455条:租赁物之返还与回复原状。

2、“房屋修缮纠纷”——房屋有问题该修了,谁来负责?

不少房东和房客会认为修缮是对方的责任。《民法》上,房东应该负责修缮,但是,若在租约另外规定由房客负责,或依情形由双方分担则有不同的责任归属。不过,房客也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发现房子需要修缮的第一时间即应通知房东。

倘若找房东修缮,迟迟不做或屡修不好,房客有2个SOP步骤:(1)以方便存证的方式催告,例如:寄存证信函、简讯等,限期要求修缮;倘若逾期仍无动作,房客则要(2)再催告一次,告知房东自己雇工修缮,修缮费用由下一期的租金扣抵。崔妈妈提醒,房客莫以拒缴房租或片面终止租约来抵制,以免违反租约衍生其他纠纷。

※法规小提示

《民法》第423条:房东交付房客的房屋状态,应合于房客租赁的目的。

《民法》第429条:房屋修缮的责任归属。

《民法》第430条:若房东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房客该怎么做。

《民法》第432条:房客“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义务。◇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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