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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贷:P2P借贷属投资 投资就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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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16日讯】(中央社台北16日电)全台首家P2P网路借贷平台乡民贷今天表示,P2P借贷属于投资而非存款,投资本来就有风险,但P2P风险介于定存与股票之间。

P2P网路借贷即网路平台搓合借贷双方,让有资金的人透过平台可将钱借给需要资金的对象,出资者可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且借贷者筹资的成本也有望降低,但其风险高低,近来也引发法规面、银行业及网友的讨论与质疑。

乡民贷强调,有借贷行为就可能出现违约,银行会面临借款人违约,P2P也会面临违约,两者风险相同。

至于违约风险应由自己或银行承担才较为有利?乡民贷认为,由于风险与报酬是相对的,必须同时考量,观察相同风险条件下,谁的报酬率较高。

乡民贷分析,钱透过银行去放贷,是由存款户额外付出避险成本,将借贷违约风险转嫁给银行,但最大的问题在于“银行收取过高的避险费用”,至少超收3至6%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银行在信贷收取的利差高达约5至8%,实际负担的违约率却不到2%。

相较之下,若由自己负担违约率,乡民贷认为,可多出3至6%的报酬,加上原本1.2%的定存,报酬可达到4.2%至7.2%。

乡民贷表示,P2P借贷性质属于投资而非存款,而投资本来就有风险,但P2P风险介于定存与股票之间,当民众不愿意承担股票的高风险,又不甘于极低的定存利率时,可提供民众新的选择,是否投资完全视民众自身的风险偏好属性。

不过,因应P2P网路借贷平台发展,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划出 4道红线,包含不得涉及发行有价证券、资料搜集须符合个资法、仅提供金流中介服务以及不得有暴力讨债行为。

金管会表示,依现行法令,网路借贷业务目前非属金融监理法令所规范特许业务,提供服务的平台业者,亦非金管会监理的金融机构。

观察国外对于P2P多已进行管理,为避免P2P作业有违法行径,金管会划出4道红线,明定P2P业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首先、不得涉及证券交易法“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发行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等行为。

其次、资料搜集应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法令规定,不得违法搜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并避免个人资料外泄等侵害权益事项。

第三、只能作为提供金流中介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社会大众资金,涉及银行法“收受存款”、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收受储值款项”等行为。

第四、债权催收服务,不得有暴力讨债等不当的债务催收行为或以骚扰方法催收债务等情况,且不得违反公平交易法、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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