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剑平:中共的法律是恶法,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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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11日讯】一、恶法非法的定义

现在来谈谈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时有争论。其实这很好解决,只要把法律的用途拿出来相比就可以得到结论。法律的用途是什么?是“维护人类的公平与正义,保护善良惩治邪恶——抑恶扬善。”那么如果法律背离了这个用途,甚至成了“放任邪恶”或者“抑善扬恶”的时候,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恶法就是应该被消灭的。

所以法律界普遍的认识:法律必须符合公平、正义、道德与良知,必须维护道义与人权。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律都是恶法。这就是恶法的定义。

恶法非法:恶法不是法。恶法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恶法不能算是真正的法律,不能把它当成法律对待,有道德底线的人不应该遵守它。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

举例说明:大家知道纳粹的法律是迫害人的恶法,如果其中有一条规定,每个德国公民每天必需打一个犹太人的嘴巴。大家说这种法律应该执行吗?当然不应该被执行。也许有人觉得可笑,怎么会有这种法律?这只是群体迫害和群体歧视,实际上纳粹对犹太人是群体灭绝,比这严重得多。如果让犹太人选择,当然愿意打嘴巴这种。无论是打嘴巴还是群体灭绝,都是恶法,不应该被执行。

共产党对地主的迫害与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是一样的,都是谋财害命。

共产党的法律与纳粹的差不多,纳粹用的是民族先进论,迫害的是其他民族。共产党用的是阶级先进论,迫害的是所谓其他阶级,真正迫害的是我们的同族同胞,仅此不同。共产党更坏,残害的是自己的民族。中共杀害的民族同胞数量比纳粹杀害的犹太人多得多,所用的手段也比纳粹更凶残。中共与纳粹所搞的都是群体迫害和群体灭绝,是反人类罪行。它们的法律都是恶法,都不应该被执行。共产党所搞的阶级斗争就是群体迫害与群体灭绝,共产党犯的是反人类罪行。

当中共迫害地主时,就说地主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地主跑到台湾后,中共想拉拢他们,中共就高唱“台湾同胞,我骨肉兄弟”。以前中共崇尚的是“有钱即有罪”的思想,现在中共崇尚的是“没钱即有罪”的思想。中共正像金正恩所说的“没有原则的国家”。中共说要搞“新民主主义”,真正搞的却是“新独裁主义”;中共说走社会主义,走的却是修正主义,挂着羊头卖狗肉。中共还不如金正恩有志气,说走社会主义就走社会主义,朝鲜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有人认为产生恶法是因为制定法律的程式不正义,其实这是片面的。程式不正义也可能产生恶法,也可能不产生恶法,不一定的。只看程式正义而无视立法精神,就容易让恶法危害世间。古代的许多良法严格起来不一定符合现在的程式正义。其实产生恶法最关键是在于它的指导思想。纳粹的法律制定程式很正义,但指导思想恶劣,于是就制定出来恶法。纳粹认为他们的民族是先进的,他们要淘汰劣等民族。这是纳粹恶法产生的根源。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是先进的,要淘汰剥削阶级,再加上对国家和法律的错误定义,就制定出恶法来。这就是共产党恶法的根源。共产党与纳粹很类似,它们的特征都是编造谎言、煽动仇恨、滥用暴力。

二、中共的法律指导思想是恶法思想

中共的法律完全符合了恶法的标准,因为共产党对国家、对法律的定义非常罪恶,它的理论是恶法理论,是完全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

马克思对国家的定义:“国家是阶级压迫阶级的(暴力)机器”。马克思把国家定义成一个群体迫害、群体灭绝的、准备进行反人类罪行的机器,真是荒唐。

实际上“国家是一个调和的机构”,它调和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

马克思对法律的定义:“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总和”。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律就成了统治者“谋财害命的工具”,真是胡说八道。马克思的这句话也是恶法的指导思想。我总觉得马克思说的话很邪。

实际上,法律应该代表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与意志,应该代表公平、正义、道德与良知。

可见马克思对国家、对法律的定义是何等的荒谬与邪恶,这就是恶法的指导思想,这就是恶法的根源。在马克思这种理论指导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一定是邪恶的法律!绝无例外。所以共产党国家总是暴力与罪恶同在。这种法律根本就不可能被世人所接受,必为世界潮流所抛弃。共产党还说社会主义先进,其实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真的是非常落后非常变异的生命,应该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但是,马克思对国家和法律的定义,却是共产党的立国基石,是共产党法律的指导思想,共产党不能也不敢抛弃。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共产党法律非常自私和残暴,根本就没有正义和道德可言,完全符合恶法的标准。所以说,中共的法律就是恶法。

最近中共高呼“以法治国”、“以宪治国”,不要奢望这是中共从良了。中共的法律本身就是恶法,翻开中共《宪法》、《刑法》,里面有许多恶法条文。马克思理论指导下制定的法律一定是恶法,这就是恶法的根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都是恶法。“无产阶级专政”这句话就体现了恶法概念。共产党如果不抛弃马克思主义,它的法律就是恶法,这时的“以法治国”就是最罪恶的东西。

中共上台后,搞了许多运动:镇压反革命、取消会道门、三反、五反、反胡风、反胡适、大跃进、人民公社、城市工商业改造、反右、大炼钢、反瞒产、四清、文化大革命、破四旧、批林批孔、评法批儒、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学大庆学大寨、反击右倾翻案风等等,都是在中共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完成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恶法。计划生育也是按照计划生育恶法实施的,实际是用“两户绝一户”的方法消灭中华民族。中共的税法是残酷搜刮人民的工具,也是恶法。可见中共的法律就是恶法。

以恶法治国,罪恶滔天。

三、中共的法律特征——法律与恶法交织

当然也不是说它的每一条法律都是恶法,如果是这样,就无法欺骗视听、欺世盗名,就不会有人对其产生幻想,它的面目就会暴露无遗,它就会无法维持生存。但是中共出于其本性,不把法律与恶法交织在一起也是不可能的,中共还可以随时制定出新的恶法,或者在某些需要的地方加入恶法。

中共的恶法如此之多,真是多如牛毛。下面仅指出几条恶法:

《劳动教养条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1954年的中共的第一部《宪法》中的镇压反革命的内容、文革中的《公安六条》、现行《刑法》中的一百零一条一直到一百零八条,都是标准的恶法。

现行的《宪法》也是恶法,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能很容易地看出其中的恶法: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都是恶法。

中共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某些条文订得冠冕堂皇,其实也只是欺骗人民和世界,而不是想真正执行的。

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忽悠人的,中共让公民可以办报纸、办媒体了吗?中共从来就没有打算过让公民有言论自由。仅在习近平上台以后,多少律师被关押和判刑?有多少人因言获罪?别忘了,微博被转500次就治罪,这是什么“言论自由”?真是彻底骗人的东西。在中共的眼里,只有它这个统治者的自由,没有被统治者的任何自由。因为在中共的词典里“国家是阶级压迫的机器”,被中共统治的人是被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当然没有任何自由的,只有中共这个统治阶级才有自由。

中共对某些对它不利的法律干脆就不制定,如:《言论法》、《新闻法》等法律,因为这些法律一制定出来就必然成为束缚中共手脚的绳子,在这点上中共不会作茧自缚。

已经制定的“游行法”,被中共搞成“限制游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是恶法。最近中共搞的《刑法》修正案(九)也是恶法,它把一些非法的行为合法化。

最近公布的《反间谍法》中也有恶法条文,让一些政府机关更容易对百姓任意迫害。

两高(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完全是非法的,如果两高能对人大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定义,这不说明了两高比人大还高吗?这是很荒谬的。两高是执法机构,怎么能解释法律?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怎么得了?如果两高能解释法律,那么定法与执法不成了一家了吗?那么两高的权力就大过国家主席、大过人大了。所以两高的司法解释是非法的,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人大制定的法律只能由人大来解释。《人民日报》的社论和评论只是一家之说,更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

中共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也是当摆子看的,并不想真的施行。如果《行政诉讼法》能施行,那么当官的就不敢胡作非为了,当官的贪污行为也会收敛,上访潮很快截止,这是治世好事。但是对中共不利,对中共控制人民不利,对马克思理论不利。

中共的法律有个特点,就是制定的时候定得很严,执行的时候很宽,让你有违法乱纪的机会。你想获得这些机会就得向中共的官员行贿,于是中共的官员由于权力过大,所以无官不贪,造成整个社会风气与道德下滑。中国人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经营和技术上,而是放在与官府搞关系上,所以中国的企业先天不足,无法正常地与外国企业竞争,甚至走不出国门。中国的国企更是以搞关系为主业,它们的效率更加低下,仅靠垄断得以生存。这就是恶法的一个必然结果。

中共的税法也是恶法。先制定非常重的税,逼得企业不偷税漏税就无法生存。执行时又放宽一点,让你有机会偷税漏税。最后想整你时,再查你的税,没人能逃脱。谁没有保护伞,谁很快就倒楣,轻则丢却财产家业,重则性命不保。所以在中国,有钱人都买外国护照,随时脚底抹油,捞一把就走人。中国的恶劣税法,严重危害了企业的生存,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经济,严重危害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如果能发家致富,不是官二代,就是与中共的官紧密相连,形成官商结合,否则很难成就事业。正是孔子所说“邦无道,富而且贵焉,耻也”。无道之法就是恶法。现在的中国是五千年历史中最无道之时。

四、中共的执法机构随意践踏中共的法律

中共定的法律连中共自己的执法机构都随意践踏,叫司法乱法,或者叫执法犯法,如:

《监狱法》中规定:坐牢人每周只能劳动40小时,哪个监狱不践踏?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监狱都是黑监狱。

《上访条例》:中共想践踏就践踏,没有任何顾忌,连中共自己的面子都不留。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现在不是“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是强行拆除,拆除不知比侵入暴力多少倍?中国到处都有强拆出人命的事,这条法律中共不是在践踏吗?

对于这些法律,中共自己的执法机构成了践踏法律的机构,《宪法》的第三十五条,现在的中共每时每刻都在践踏。我们正常人凭什么还相信它的法律?

司法就是维护法律、确保法律被正确执行的意思。但在中国,最践踏法律的地方就是司法系统——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法律教育基地等部门,所有的监狱都是黑监狱。

公务员的犯罪率比普通公民高,司法人员的犯罪率又比一般公务员高,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在马克思理论的指导下,中共的法律很明显体现出它的“(迫)害人”的思维。所以中共的一切都不能相信,绝不能对中共的法律有什么崇拜和信仰的念头。

有些律师,在辩护时把中共定的《宪法》说得很神圣,这是没有看清楚中共的本质所致。中共的《宪法》非但不是什么神圣,而是罪恶的!它的里面暗藏了许多恶法条款。

五、中共是非法组织,中共政权是非法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是全国性团体组织,都必须在民政部注册。未在民政部注册,都是非法组织。中共是一个还没有在民政部注册的组织,所以中共是非法组织。

中共的政权是暴力取政——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属于兵变类型的政权。这类政权最终要经过民选(总统大选)才能被国际社会承认。象利比亚,反对派虽然用枪打败卡扎菲,最终还得进行全民大选。伊拉克也是如此,美国打败了萨达姆,还得让伊拉克人民自己选举出自己领导人,而选出的领导人是美国政府所不喜欢的人,美国也得收受。非洲不少政变形式上台的政权,都经过了这一步,才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才能融入国际社会,否则政权就是非法政权。中共的政权是暴力取政,又没有经过民选,还是属于非法政权。

共产党的阶级斗争是分裂民族、民族斗争是分裂国家、国际主义是卖国主义、无产阶级专政是独裁加暴力,马克思理论很谬误、很血惺、很罪恶。

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非法政权;中共的法律是恶法;中共的一切很荒谬、很罪恶。

2016年3月
2016年5月修改

责任编辑: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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