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当警察需要律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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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6月17日讯】上一周,一张律师被撕破衣裤走出法庭的照片,在网上流传,于此同时,又有消息称,“雷洋案”的5名涉案警察、辅警都聘请了律师。另外一件事情是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涉贪被抓以后,一定要请死磕律师。

中国司法系统的官员、警察在职的时候都积极打压维权律师,但是遇到了麻烦,却又希望找这些死磕的维权律师。这些人和律师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为什么警察也会需要律师的时候?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这几个案子,第一个就是“雷洋案”。上个月底,五名涉案警察被立案调查,之前,各方舆论也出现公安、法院方面人员在网路上为这些警察发声,被人说是警方“报团取暖”,而且还质疑检察机关的介入,声援当事警察。这类案子以前并不少,也没有见到这么广泛传播和得到重视。“雷洋案”有一些特殊的地方,加上开始的时候警方过于自信地造假,所以整个事情的发展就突破了以往的模式。

肇事的警察无论是替罪羊也好,是临时工也好,还是真正就是他们犯的案,至少从表面上看,已经失去了以往体制公然、肆无忌惮地保护,据悉这些警察都聘请了律师。有“重案组37号”微信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一位律师获悉,这位律师已经前往检察院第四分院,正在办理手续。这条消息的可信度还是很高的,也就是说,这五名警察确实需要找律师帮助他们打官司。

另一个案子就是刚才讲的,6月3日,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结果案子没立成,却在法院的信访室遭到多名法警殴打,裤子都被扯破了,手机也被打坏了。他走出法院以后,照片在网上很快被传播。事情发生以后,法院对外声称,是法警大队的教导员和一名法警在强制检察吴良述的手机过程中,双方发生拉扯,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后来的调查结果,说是因为整个时间不超过1分钟,所以不算是殴打。

这件事情震动很大,有近千名中国律师发表联合声明,谴责广西法院、法官和法警的违法行径,要求当局维护律师职业的基本尊严。因为那张照片在网路上传得太广,除了律师以外,很多网民也表示对这位律师的支持。

上千名律师发表联合声明的情况在以前几乎没有听说过,为什么有这么多律师为这件事情发声呢?我觉得可能性是因为这个案子不是政治敏感案例,只是一件普通的合同纠纷。敏感案例可以躲,普通案例躲都躲不过去,只要你当律师。和敏感案例相比的话,律师引起共鸣而敢于发声的机会要比较大一些。根据陈建刚律师说,吴良述律师已经受到一些来自司法部门的压力。这是值得关注的现象。司法部门的压力,跟我们讲的第三个案子有一点关系。

第三个案子是黑龙江的维权律师迟夙生,迟律师谈到济宁市一个倒了台的司法局局长石翠杰因为涉贪腐案被关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他死活往外传消息,要求迟律师去见他。迟律师去了,问他:“你是多年的司法局长,有很多律师朋友,为什么不找朋友而找小地方的小律师?”倒台的前司法局局长回答:“那些律师遇到案件,律师管理处随便一个处长找他谈话,他就吓得不敢辩护了!”也就是说,请了人家也不来,来了也没有用,所以一定要请死磕律师。至于哪些律师是死磕的,他说自己平时一直很关注。

这三个案子从表面上看,互相之间没有什么关连,但总的来说,它确实反映了一种社会现象,或是中国的司法生态。反映了什么呢?中共的公检法系统、原来政法委管的这一套专政机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这部分,和律师(这里主要指被称为死磕派的维权律师)是完全处在对立面的。所谓“死磕律师”其实就是较真,他们不顾公检法联合办案预定的判决结果,而坚持要根据中共自己制订的法律在法庭上力争,就被叫做“死磕”,其实就是这些律师有职业性敬业精神。既然是律师、既然要打官司,当然就要按法律办,他一顶真就叫做“死磕”。警察当然包括很多,最主要的、我们经常看到的就包括国保、刑警还有法警,他们自认为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认为自己的职业天然就是和死磕律师为敌。像吴良述律师就是其中一例。

另外一个就是“709律师案”,中国去年大肆抓捕律师,第一个被抓的王宇律师,她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被法警拖出法庭扔到街上去,事情就发生在王宇律师被抓的前一个星期。这三个例子都反映了这样的现象。

至于警察施暴,警察无论是对受害者还是对律师施暴以后,一般情况下,都有国家机器撑腰,一旦出了事情,就会有人出面对受害者或者被认为是可能的麻烦制造者施加压力。比如这一次,吴良述律师就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压力。这是一种普遍现象,绝大部分案例会出现这种现象。

但是也会有例外,并不是体制会无条件保护出了事的警察或者法官。哪些情况是例外呢?第一种就是体制内的人被抛弃了,比如反腐当中被打下的政法系统的官员。像第三个案子当中的济宁市司法局局长,他就是涉贪腐被抓,失去了体制的庇护,他也知道找依附体制的律师没有用,唯一能帮他的就是被体制认为是敌人的那些死磕律师。他自己是体制内的,对这个问题他比一般人看得要清楚得多。

另一个例外就是“雷洋案”当中的警察,跟济宁市司法局局长还不一样,他们犯的案子是体制和个人结合的罪行。他们去抓所谓“嫖娼”之类是体制的问题,但是在这起案件当中他们加进了自己的发挥和个人所犯下的罪行。我们以前讨论过“雷洋案”有其特殊之处,今天就不说了。

这一来,使得更高的当局认为,把这些犯案的警察抛出来,可能更符合统治者的利益,从而使得这些警察也就部分失去了体制的庇护。这时候,体制不再保护他们的时候,他们唯一的指望可能也只是律师了。

这几个案子总的来说,是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失去体制庇护的政法系统人员,居然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是他们在体制内致力打压的维权律师群体,特别是济宁市司法局局长和雷洋案的警察这两个案子。

这两个案子多少有一点不同,我们就先来看“雷洋案”。“雷洋案”被调查的警察都聘请了律师,这种情况以前有没有?什么情况下体制会保护犯案的警察?什么情况下不保护?我觉得多数情况体制会去保护的,以前也一直是保护的。基本上有两种例外,而这一次,“雷洋案”的警察这两个例外都撞上了。一种是政策有调整,我们知道从反腐以来,中共的司法机构已经被大张旗鼓地动了手术,这已经是事实,从劳教制度的废除到政法委的降级,还没有算上原来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都被抓了。

这时候,可能就需要表现出当局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像“钓鱼抓嫖娼”是属于公安系统常规的司法腐败,里面油水太大,所以一些过路人或者是偶尔打抱不平的、敢于去录像的或者纯粹就是倒楣蛋被抓的概率非常高。真正抓到去嫖娼的人机会倒不一定有这么高。因为要是把嫖娼的人抓完了,油水就没有了,所以往往抓的还不是真嫖娼的人。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花钱消灾,或者是申诉无门,不知道为什么当时雷洋没有吃那一套,所以才闹出这么大的事情。这是一种,政策可能调整了。

另一种是当局通过对各种情况的分析,确定事件的处理对维持中共的统治有利还是没有利,利大还是弊大?“雷洋案”就是一例。雷洋是人大硕士研究生。中国的普通大学,我讲的不是专业的大学,不是“普通”和“重点”之分,就是教育部系统的大学,这些大学当中,人大是和权力最接近的一所大学。雷洋的个人的特点、职业特点跟他的社会关系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压力,再加上这件事情一开始的时候警方的愚蠢,使得体制要继续为这几个小警察背黑锅变得有害无益。

这种情况下,警察会失去体制的保护,这些警察唯一的希望也只有律师了,而且最好是出了名的死磕律师。当然这个案子的特点决定了体制对这些警察还并非是完全不管,因为这些案子它必须要做到最终的结果不会触及到中共的统治本身。案件的最终处理是以维护中共为基点,不是以“雷洋案”真相是什么为基点,因此和体制有关的某些情节可能会被掩盖。如果是不触及到体制、不影响到体制的,那警察可能就要自己承担了,而且有的时候很可能警察要承担一部分本来该由体制承担的部分。

至于济宁市司法局局长的案子,相对来说倒是简单一些。因为司法局局长贪腐肯定是事实,证据也不会少,所以律师替他在法庭上辩护,可能主要就是证据的可信度、量刑是否适当,相对比起“雷洋案”要简单很多。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体制内的官员在体制内的时候、当权力在手的时候,他们有没有认识到自己总有一天也会落到需要维权律师的地步?因而在职的时候,对这些律师履行他们的职业、职责有一定的理解,而且是网开一面,以便给自己留一点后路,这种情况会不会有?这也是一些人希望的。就是说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现在还在体制内有权力的人能够吸取一下教训,和维权律师有一点良性的互动。会不会发生?从济宁司法局局长自己透露的信息来看的话,他本人在位的时候是注意到这一点的。他去关注那些死磕律师,其实就是想到了哪一天他自己会需要,他不可能为别人去关心。但是他关注这些人为自己将来留后路,并不等于他自己在位的时候就会去按照法律去行事,就会去用法律应该的态度去对待那些律师,这个两者是不一样的。

以前也有过政法系统的官员被查处的,他们一旦被查处以后,他就是这个系统的外人了。成为外人以后呢,他一般不会对那些还在系统内的官员造成冲击。当前的情况和以前不同的是,从反腐以来,政法系的官员被体制抛弃已经成了一个常态了,就是说因为量已经很大了,这个就和三年以前、五年以前的情况,偶尔有一些官员被体制抛弃,就不一样了。仍然在位的他肯定会感受到,因为这个面太广了,他也会考虑到留后路。

但是他们会不会在行动上就表现出来?比如他们不再主动刁难维权律师,或者不再去主动的过分执行命令,就是上面来一个命令,往往他们执行起来不是说完成任务,而是超额完成任务;或者甚至表现出来是抵制这些命令,会不会这样呢?应该说会有,但是这些有呢是个人的选择,他没有达到体制选择的程度。不可能是体制造成他们做出这样的选择,而是每个个人担心自己的未来而做出的选择。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看,在位的这些官员他们基本上是不用操心和职位相关的犯罪,因为毕竟大部分倒台的官员是在倒台以后才需要律师的,而不是说在位的时候犯罪,还在体制内的时候就需要律师了。他们不是因为犯罪而倒台,而是因为倒台了才把他的罪行揭出来去治罪的。绝大部分政法系统的官员都是对民众犯了罪的人,但是绝大部分的毕竟到现在还没有治罪,就是说这个体制它是在保护仍然在体制内的罪犯的。我们指的罪犯就是政法系统的官员,绝大部分,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说的话,他们其实都是罪犯。

就这点而言的话,王立军和令完成倒是特别明白人,他们算是吃透了中国司法的精髓,一出事立马就往美国跑,或者往美国领事馆跑,他根本想都不会去想在中国找一个律师去为自己维权的。

这里就牵涉到另外一个问题了,有人说“雷洋案”发展下去可能会上演一出双方律师的大战,甚至会改变中国维权律师和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就我个人而言,我没有这么乐观,因为中共的司法它的功能并不是维护社会正义,或者伸张社会正义,而是维护中共的统治,简单的说就是镇压功能。警察、检察官、法官,他不是随便把自己放在民众对立面的,而是说一旦他当了警察、检察官、法官了,他到了这个位置他马上就明白自己在国家专制机器当中的位置是什么,就是和民众对立的。这是制度设计的结果,而不是个人观念的结果。警察不是说他就是权力自我膨胀就喜欢去抓人了,不是的。是因为他到了那个位置上以后他就明白他这个位置就是去欺压老百姓的。这些人清楚的很。

从这一点出发的话,中共的整个司法系统从制度,从系统来说的话,它不可能去善待那些死磕的维权律师。所谓“死磕”的话,他磕的是中国自己的法律。公、检、法、司为什么会是一家人,而律师不是?当然中共希望最好律师也变到公检法这边来,那就少了很多麻烦。中共它不仅是希望,它实际上是有行为的,就是说在设置上,律师是必须自动加入律师协会,而律师协会是放在司法部和各地司法局下面的,所以是归公检法司的司管的,什么年检、律师的资格,它都是司法局管的。像刘晓原他这次就没通过年检。也就是说是企图把律师放在一边的,就是放公检法在这边的。

而且事实上也可以说有相当多的律师是在不同程度上被管住了,倒不一定是全部管住了,但是某些案例、某些情况是被管住了。但是因为这个律师职业的性质本身它就是为当事人辩护的,而辩护的依据就是法律。所以说律师他在中国只要是坚守职业道德的,或迟或早总是会和司法当局发生冲突。这里可以举个例子,中共迫害法轮功绝大多数对法轮功学员判刑,用的是刑法300条第一款。根据《明慧网》报导2015年,就是去年,全国非法判刑法轮功学员是878人,2016年1月份到2月份,后面还没统计出来,又有112名被非法判刑。

刑法300条第一款是什么呢?就叫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行的应用在这里有二个致命点,就是说完全不能应用。第一个,什么是邪教?由谁以什么标准来定义?因为按照中共所说的标准的话,在中国所有的组织里面,唯一一个最符合邪教定义的是中国共产党自己,它是一丝一毫都不差的。而且由无神论政府来定义正教邪教它也是极其荒唐,所以这是第一个致命弱点。

第二个,如果说是破坏法律实施的话,那么至少应该指出中共的哪一条法律它的实施被破坏了。这就是律师如果他有敬业精神要完成律师任务的话,第一个要问的就是,你说的是哪一条法律被破坏了?而中共的法庭没有一次审判,法官能回答这个问题。法官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被破坏了,它硬把这个法律套到你头上去。所以法官一被问到这个问题就会恼羞成怒。因此就这条法律来说的话,如果说要破坏法律实施的话,中共的法庭法官就是犯罪主体。

在中共法庭上一辩论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法官总是输,所以它要就是千方百计刁难律师,要就是把律师赶出法庭,有的甚至是当庭殴打律师。即使说律师把法官驳斥得体无完肤,到判的时候还是按照原来规定的判。因为这个判刑跟法律完全没有关系,它依据的是内部文件和通知,刑期也是事先定的,法官只是走过场念一遍而已。

就这条而言的话,中共整个司法系统和敬职敬业的律师必然会发生冲突,只要是有一点点敬业精神的律师,它不和中共的法庭发生冲突是不可能的。中共自己也知道讲理讲不过律师,所以就制定了很多明的和暗的各种规则来防止出现法庭上辩不过丢脸的情况。比如说不让律师年检通过、取消律师执照,或者根本是成批的无理的抓捕律师,就像去年到今年发生的事情。

还有规定了一些完全违反宪法和法律精神的内部规定,比如说接受法轮功案件,或者其它敏感案件,或者是群体事件,必须要有一个申报,就是建立了这个敏感案件申报制度,所有这一切其实都是非法手段。

最近有很多人谈到“六四”是中共绕不过去的槛。对,在政治上是这样;而法轮功问题上是全方位的绕不过槛,就是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都是绕不过去的槛。今天没有讲其它方面,我们只讲法律,在法律上,法轮功上问题绝对是中共绕不过去的槛。 因为它不可能说一边要求律师成为“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但同时又要求律师跟着法官去破坏法律,它不可能同时做到这两部分。也就是说只要这么大一个群体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中国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有人说要争取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说个案可以去推动法治建设。这个要看,在一个有法治但是不完善的国家,这也许是对的。但是对于一个自上而下由统治集团执政党有系统的破坏法律实施,而且用国家机器和宣传工具去消灭试图实践法治的律师和民众这样一个社会的话,个案就是个案。当然个案的解决对个案的受害者可能会有一点好处,但是个案不可能对法治有任何帮助,也不可能促进社会正义。

责任编辑: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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