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总会馆撤旗案系列报导

旧金山撤旗案中 离奇的“证物调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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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霖昭旧金山报导)“像从天而降一样,恰恰帮了原告大忙。”原告律师邵宜台不可思议地说。

旧金山撤旗案,在7月25日终于有了判决结果——被告方(撤旗者)败诉。在案件过程中,发生了一件离奇的证物被调包事件,装有几张历史照片的信封被人做了手脚,换成了其他的10页纸。调包人的意图是以此提供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殊不知这10页纸却成了他(们)败诉的关键证据——“第46号证物”。

2013年5月25日,驻美中华总会馆通过了一项动议,撤下了悬挂在会馆内的青天白日旗。10月份,时任执行撤旗的轮值总董被提出异议的商董告上法庭,认为其通过撤旗动议违反章程,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第46号证物

2015年9月11日,原告律师邵宜台在被告律师的办公室收集口供和证据。当时,中华总会馆的资料保管员谢帆当面确认了几张会馆历史性照片,这些照片可以佐证中华总会馆与青天白日旗有着悠久历史渊源。这些照片作为原告的证物,由法庭书记员做笔录和验收保管。

两天后,邵宜台发现物证被调包。其中照片被换成了一份10页纸的商董签名。口供文档也被做了手脚,谢帆表述出席会议人数的“48”人变成了“47”人;他原先承认的一共48位商董当天出席会议的4页签到表的证物,也被换成了只剩下1页的签到表!
 
开庭时,邵宜台曾向法官提出,必须调查改动口供和掉包证词证物的幕后黑手,因为录口供当天的参与者,包括被告、法庭书记员、翻译等人都是被怀疑对象。

对法庭资料动手脚、阻碍司法公正是一项重罪,但此合理要求后来却不了了之。邵宜台表示,当天录口供地点是被告方律师高钤执意限定的。高钤特意要求那天的口供必须在旧金山的进行,最后选定了在他本人的办公室。
 
录口供午休时,被告律师高钤突然提出在办公室要大家一起午餐,书记员与翻译等人都在一起吃了饭。“我像平时一样离开没有聚餐,”邵宜台说,“被告律师邀请原告律师、被告、证人和所有法庭工作人员一起吃饭,这很反常。”

私下收集的商董签名

邵宜台表示,在法院判决理由书中被提及的“第46号证物”,就是调包者提供的内容。这份调包后的文件,表面上看,是一份中华总会馆55名商董中,签名人数达到半数的证据。原来,这是一份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收集的商董们的签名文件。

这份文件共有10页纸,其中5页是中文原文,另5页是英文翻译。每页纸的底部都是支持这项动议的商董签名,5张纸一共加起来有33名商董的签名。
 
这份证物没有标注签名时间,没有在中华总会馆的会议上出示过,也从未出现在会议记录中出现过。这只是有人想通过私下调包,提供额外的有利于被告的内容。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私下收集签名的文件,必须要获得所有55名成员的自愿签名同意才能生效。所以,“第46号证物”不能做为支持撤旗的证物。

原告律师“渴望的证据”

但是,这份私下收集的签名文件却成了原告律师“渴望的证据”。

事情是这样的。原来,在邵宜台接管本案前的原告律师,不知道为什么,在提起诉讼前并没有履行起码的法定步骤,即向被告方“请求对方更正错误事项”(Demand to cease and desist),这也是胜利堂的案子部分没有胜诉的一大原因。撤旗案也可能会因此原因而败诉。

说是邵宜台“渴望的证据”,是因为这份私下收集的商董签名,是投票过后由被告收集的;所以,这些签名文件作为“第46号证物”,可以构成补足前律师疏漏之误,免除了法定的“请求对方更正错误事项”这一关键步骤,使得撤旗案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下去。

最终,“第46号证物”在初审判决理由书和最终判决理由书中,都被法官认为是对原告有利的有效证物。所以,才有7月25日的法庭最后判决:撤旗案原告胜诉。
 
“掉包者弄巧成拙。”邵宜台说。

责任编辑: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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