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总会馆撤旗案系列报导

旧金山中华总会馆撤旗案上诉动议 35票算通过吗?

【大纪元2016年08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霖昭旧金山报导)在上周六(7月30日)中华总会馆的月会上,有35位商董同意对撤旗案最终判决提起上诉,这个数字在出席月会的53位商董中超过半数却未达2/3。因此,当轮值总董何伟明宣布该上诉动议获得通过后,在商董中引发争议。

认为上诉动议应该通过的理由,一则是认为上诉不属于重要事件,超过半数同意即可;另一则是说三位原告不应算入上诉投票人数,所以按50人投票来算,超过了2/3。

而反对上诉的商董则认为,这两个理由均不成立。

 

章程规定须超过2/3

撤旗案是指2013年5月25日,中华总会馆时任轮值总董黄荣达在投票赞成的商董人数未超过半数的情况下,通过了撤下青天白日满地红旗的动议,此举被商董周达昌、张耀廷和关宗鲁提告。旧金山高等法院上周作出原告胜诉的最终判决理由书,认为该撤旗动议违反会馆章程,即应恢复撤旗前原状。

原告律师认为,旧金山法院的判决已经将关于国旗事宜定为会馆的重大事件,并据此判定被告违反章程,因此现在是否上诉,仍是围绕国旗问题,属重要事件。章程中规定:“如遇有重要事件,必须出席人数2/3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在中华总会馆章程中,第六章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总会馆的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普通会议是指,例如“报告对外与处理各个人事项”;特别会议是指,例如“选举及对内各大事件,与乎关系该会馆问题”。对撤旗案是否上诉的问题关系会馆内部,属于特别会议的内容。

普通会议“以董事人数过半即可开会,又以赴会人数过半表决及生效力”,特别会议“当以董事人数过2/3赴会始能开会,又以赴会人数过2/3表决乃生效力。”

邵宜台说,按照章程,支持上诉的35人不足与会商董的2/3,不能通过上诉动议。

临时动议须在下月表决

针对撤旗案败诉 中华总会馆上诉表决未达2/3
7月30日,中华总会馆开月会讨论撤旗案是否上诉,仍未成定论。图为2013年5月提议撤旗的商董黄楚文,发言支持上诉。(李霖昭/大纪元)

2013年5月25日的撤旗动议,是由商董黄楚文提议,时任总董黄荣达提出当场表决。这次的上诉动议由商董邓海波提出、黄楚文带头附议,与2013年的撤旗动议都属临时动议。邵律师表示,临时动议在当天进行表决,违背了中华总会馆的表决规则。

中华总会馆多年前通过了一项议案,要求临时动议不能当月提出当月表决。根据该议案,凡是提出临时动议,当月留给各会馆回去讨论,在第2个月的月会才能进行表决,在第3次月会上,商董听读上次会议记录,可要求补充或修正,补充修正完毕,经在座商董确认才能通过。

也就是说,中华总会馆对于临时动议,经过提出、表决、确认这三个环节最快也要经过三次月会。

章程赋予商董投票权

针对撤旗案败诉 中华总会馆上诉表决未达2/3
7月30日,中华总会馆开月会讨论撤旗案是否上诉,仍未成定论。(李霖昭/大纪元)

原告律师明确表示,中华总会馆的章程里并没有规定哪些商董没有投票权,所以,依照章程,原告有权参与是否上诉的投票表决。

另外,此案的判决理由书已经下达,不属于案件进行中,因此,原告与上诉案有利害关系的说法,还未经律师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能够确定利害关系成立,那么利害关系不能单指原告方,同时也包括被告方。

有出席月会的商董表示,这个没有经过各会馆充分讨论就当场进行表决的临时动议,“被告方能充分发言,原告方被不断打断、限制发言时间,已经是不公平的了。”“如果说要避席,那就应该全部避席。2位被告都来自宁阳会馆,3位原告都来自肇庆会馆,要么宁阳会馆和肇庆会馆的全部商董都不在场。你说公正嘛,那这样不就公正咯。宁阳有27人,肇庆才8人。宁阳当然人数多,有什么公平呢?”

原告周达昌认为,“总董就是应该真真正正主持公道”,而轮值总董何伟明不仅会上不公正,会后说出3位原告没有权对上诉进行投票,“你提上诉,就是因为这个案子已经判决结束了,我们为何没权投票呢?他以什么为标准?是不是法院或法官说我们没有投票权还是什么呢?”

原告张耀廷说:“为何我是商董我没份呢?我以商董的名义为会馆争取权益,他没权不让我们投票。”

原告关宗鲁说:“法院已经确认了重要事件需要超过2/3的同意,上诉是和撤旗案相关的,也是重要事件。以前黄荣达也说决议通过,但法院判决说无效。这里有法律,不能乱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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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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