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林:工会罢工与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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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9月06日讯】8月初传出,华航有22名空服员未参与6月2日的罢工行动,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7月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除名决定。消息一出一片哗然,尤其执行总统出访专机任务的十位华航空服员遭除名,更引发政治斗争的批评。撇开各种是非不谈,本文拟就工会行使罢工权应不应该采通用的“少数服从多数”,即所谓的“多数决”以“强制”全体会员劳工一致性行动这一项根本课题来谈。

一般同意一旦“多数”决定罢工之后,全体会员劳工必须一致行动,任何个人不得拒绝。近三十年前的1987年,张清溪教授和已故的自由经济前辈夏道平先生两位经济学者曾就此课题针锋相对,在罢工愈来愈普遍的现时,非常值得重现以供参酌。张教授认同一般看法,夏先生则主张:工会可以经多数会员的同意而决定罢工,但少数不同意的会员仍可不参加罢工。

夏先生请大家特别认清一个事实,那就是:多数决定罢工之后全体会员被强制一起行动这种做法演变到今天,其流弊之严重,已到了威胁现代文明的持续。原来,它是民主政治中一个最实用的权宜办法,可是由于诡谲多端的政治花招,再辅之以科技发明的便利,使它愈来愈变成“假民主真暴政”最有效的手段。

关于这种情形,一九七四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大思想家海耶克(F. A. Hayek)在他的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这本巨著的第三卷里,讲的很透彻,也讲得语重心长。同时,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大师、一九八六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J. M. Buchanan)对于这个问题也曾大绞脑汁想办法补救。所以,这种流弊甚大的多数决,我们应尽可能,或应竭力避免采用。为保障将来工会的真正民主和其工人的个人自由,不让工会成为假民主真暴政的团体,对于工会罢工权的行使,尤其要持“工会可以经多数会员的同意而决定罢工,但少数不同意的会员仍可不参加罢工”这个主张。

对于张清溪教授说:“工人可以自由决定的是入会或不入会,而不是入会后工会决定罢工时,个人仍拥有自由行动权。”以及:“只要工会在章程中明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行为准则,则劳工自由入会就表示愿意接受这个行为模式。”夏先生说这番话没有错,但这只涉及工会章程的问题。如果新的工会法接受他的主张,则工会章程就不能把多数决当作罢工行为的准则。那时,张教授的这番话就站不住脚了。

至于工会罢工,如果少数会员拒绝遵守,会出现的“搭便车”问题。假设罢工的结果真是有利的(如工资提高),因而未罢工者坐享其利,成为“搭便车者”(free rider),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因为“坐”享其利者,并未“分掉”罢工者所可享有的利而使他们受损。

同时,我们也想不出,如果采用多数决就可使每个罢工者所负担的成本减少。因此,做为第三者的我们所能提出的主张,只有在两个之间选择其一:一是若不对不罢工的少数工人惩罚,只是有利,但对罢工的多数工人无损;一是伤害到那少数工人,但无益于那多数。

面对这种情形,就社会福利来讲,我们该选择哪一主张,可不待言了。

责任编辑: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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