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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可不知 线上订房将适用定型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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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1月11日讯】新年将至出游旅宿频繁,很多消费者使用网路订房。消保处指出,新修正的订房定型化契约待交通部 1月公告后施行,其中,利用订房平台预订国内旅宿服务,将适用这项规范。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第50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部研修之“观光旅馆业与旅馆业及民宿个别旅客直接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待交通部 1月公告施行后,就可上路。

近年第三方订房网站兴起,却发生消费者要求退费时,遇到网站平台与旅宿业者互推托任;也有民宿业者遇到旅客入住后,未付清款项,而引发消费纠纷。

消保处指出,这次适用范围修正为“个别旅客直接或间接向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民宿经营者订房者”,旅客不论透过旅宿业者官网或订房平台预订国内旅宿服务,都适用这项规范。

消保处解释,其中,“旅客订房费用缴交”规定,旅客订房时,除保留现行订房不收取定金的选项外,增订预定住宿日为 3日以上的连续假日期间得收取定金至约定房价总金额 50%的规定,及增订业者得与旅客约定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的机制。

而“旅客解约配套措施”规定,当消费者解除订房契约时,除保留现有按照通知到达日数比例退费机制的选项外,增订业者与旅客约定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时的解约配套处理方式,如住宿日前第 3天以前到达可全退或约定保留 1年内折抵消费。

另外,“可归责业者事由无法履约处理”规定,修正业者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致无法履行订房契约者,对于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约定房价总金额 1倍;业者故意所造成,则应该赔偿消费者约定房价总金额的 3倍。

消保处也呼吁各国内旅宿业者,应将住宿资讯充分揭露,并确实履行前述规范,如与契约规范规定不符合时,主管机关将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命业者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须面临新台币3到30万罚锾处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罚锾将提高为5到50万。(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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