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毅:功宏宪治 典则长存

——张君劢130周年诞辰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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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1月21日讯】1986年张君劢先生虚岁百龄冥诞之际,中华民国台北政府领导人蒋经国总统、李登辉副总统、行政院俞国华院长以及多位政坛元老如前总统严家淦先生、前国民大会秘书长谷正纲先生等人纷纷题词、撰文以资纪念。这位晚年流落异国、客死旧金山的学者之所以获此殊荣,是因为台湾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由他主笔起草。本文标题“功宏宪治,典则长存”即取自谷正纲先生为张君劢百龄冥诞手书十六句纪念辞中的两句,概括了他主笔制宪的不朽功勋。

台湾民主的基石 大陆宪政的方向

蒋经国先生为张君劢写下“嘉猷宿望”题词之时,心中或许已经酝酿了在台湾全面推行宪政的计划。时隔数月,民进党冲破“党禁”;第二年,台湾结束了持续三十八年的“戒严”。由于紧急状态而遭到搁置的宪法人权保障条款一旦摆脱了束缚,即在台湾的宪政实践中茁壮成长,发挥功用。时至今日,台湾历次修宪从来没有改动宪法原文的人权保障条款,后者透过司法院大法官释宪而发扬光大,保障了人民的权利、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为华人世界做出了榜样。台湾人民在戒严时期就开始在地方层级行使的民主选举权利,则在1991年修宪确定中华民国中央民意代表由自由地区人民选出之后落实于中央层级。短短数年,中华民国自由地区成为国际公认的自由民主政体。台湾如此顺利的实现了从威权到宪政的民主转型,《中华民国宪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制定于大陆沦陷之前的宪法在政府组织架构上固然需要透过增修条文来为台湾量体裁衣,但是其内在的民主性和宪政主义精神使得宪法增修成为技术性的工作而不需涉及价值的转轨。

反观大陆,中共掌权近七十年,一直拒绝宪政民主理念,并且打压学界的宪政研究。与此同时,中国大陆民主力量的宪政知识和理论素养亦不容乐观。针对这一不利局面,张君劢的贡献对当今中国大陆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笔者研究《中华民国宪法》经年,认为这部宪法实乃中国大陆将来回归宪政民主道路之时的最佳选择,在此简略回顾张君劢的贡献和思想,作为张公130周年诞辰的纪念。

民国两部宪法 皆有张公之力

张君劢被许多学者誉为“中华民国宪法之父”,主要原因当然是他于1946年主笔拟制中华民国现行宪法的前身——“政协宪草”。饶有兴味的是,中华民国1923年的一部宪法亦与张君劢有相当的关联。

由于民国第一届国会超期延任并在曹锟贿选之后匆匆通过宪法,其合法性和公信力的双重缺失导致这部宪法在政治上彻底失败,既得不到全国各界的认可,又没有付诸实践,一年后随着曹锟下台而废止,以“曹锟宪法”的恶名留诸史册。然而,考察其条文,不难看出,“曹锟宪法”的内容固然有一些缺陷,但整体上堪称精良,尤其是中央地方权限和地方制度章节颇具匠心,1946年中华民国再度制定的宪法在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几乎是“曹锟宪法”的翻版。难道张君劢1946年主笔制宪之时以“曹锟宪法”为蓝本?并非如此。张君劢不需参照“曹锟宪法”,第一届国会反而参照了张君劢于1922年起草的“国是会议宪法草案”。

“曹锟宪法”的主干是1913年由于袁世凯解散国会而流产的“天坛宪草”。可是,袁世凯死后重开的第一届国会断断续续审议数年无法完成制宪,地方制度问题上的争议是主要障碍之一。民间对国会失望之余,亦多有草拟宪法的尝试,1922年八个民间团体在上海召开的“国是会议”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例。其时,张君劢是留德归国、饱学欧美宪政的青年才俊,追随梁启超参政多年亦有盛名,乃受“国是会议”之托,提出宪法草案,颇受称道。次年曹锟贿选总统之后,国会急于洗刷骂名,决定尽速制宪。张君劢的民间版“国是会议宪法草案”,尤其是这部草案借鉴欧美联邦制宪法而设计的央地权限和地方制度,成为国会仓促制宪过程中主要的参照。迅速定稿的“曹锟宪法”在“天坛宪草”基础上新添的内容有上乘的质量,自当归功于其参照对象。

袁世凯死后北洋时期的中华民国,军阀割据混战、武人把持政权、中央政府权威日益缩小以至政令不出数省,因而沦为政治学意义上典型的“失败的国家”(failed state)。无论如何,这个“失败的国家”在政治理念上存有两个正面因素:其一,宋教仁等许多前仆后继的民主先驱大力主张的责任内阁制(现今通常称作议会制);其二,1910年代至1920年代初许多知识界人物倡导的联邦制。虽然北洋时期从来没有真正的责任内阁,也没有真正实行联邦自治,但这两个方面的政治诉求倘若辅以适当的制度细节设计,即可对民主建国的事业大有裨益。

1946年政协会议及其“宪草审议委员会”多党协商制宪之时,张君劢是中国首屈一指的宪法专家,其独立于国共两大党的小党身份也使他成为各方都能接受的主笔人选。张君劢承接了北洋时期的精华,将议会制和联邦制性质的地方自治载入“政协宪草”以至《中华民国宪法》之中。关于北洋时期,暂不纠缠于其政治上的失败,固然有一些闪光点令许多人怀念,但这些历史的飘絮早已远去,如果还剩下什么可以为我等后人所用的宝贵遗产,那就在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所承载并且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议会制和联邦自治。

责任编辑: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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