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名人权律师:新两高解释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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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1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萧律生采访报导)2017年1月25日,中共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更新。中国著名人权律师程海表示,该“解释”严重违法,更不可能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

从1月24日,中共党媒刊登“大同一女子悬挂法轮功条幅获刑”一文开始,25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刊发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后中共多家媒体迅速转载此“解释”。这是继1999年、2001年的“司法解释”及2002年“问答”之后,中共又一次采取违法政策阻止法轮功学员讲真相。

代理过多起法轮功案件的中国知名人权律师程海表示,此次的司法解释同前面的几次司法解释一样,无法律效应,根本不能作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因为《刑法》第三百条提到的“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X教不是由两高“解释”来定义,而是人大定义才有效;再者中共国务院和公安部相关文件中认定的14种X教里没有法轮功。

同时他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本身超出了《刑法》第三百条的内容,两高在严重违法。

程海表示,本次“解释”把制作和传播X教宣品认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条款。这种“解释”超越了《刑法》规定的内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条是将一个组织的行为定为犯罪,而不是用制作和传播宣传品本身来界定是否犯罪。

他认为,该“解释”中的第二条第七款,严重违背《刑法》对累犯的定义。

根据中共《刑法》第65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且犯罪行为达到同前一次犯罪标准时,即是累犯,将从重处罚。但是此“解释”中不仅把累犯时间由五年改成两年以内,还将前后犯罪行为达相同标准的款项取消,也就是说“你第一次发1000份传单,在两年之内,你再发一份,它就认为你犯罪。”

程海说,将认定X教宣传品性质的权力移交市一级的公安机关,两高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两高授权公安机关的行为本身已经超越其权限。

他表示,认定X教本身不是由公安机关随便认定,而是由权力机关认定才有效;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办理中的物品鉴定应由司法机关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即公安机关需回避,两高授权市一级中共公安机关权力违背此回避原则,同时两高没有权力授权于公安机关,因为“法院只能管法院的事,检察院只能管检察院的事。”

也曾代理多起法轮功案件的陈进学律师告诉记者,两高的这种解释,说明中共对法轮功并没有停止迫害或减少迫害。

陈进学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不仅没有提到法轮功,而且该“解释”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效应,中共却一直拿这种司法解释迫害法轮功,是严重违法行为。

陈进学还说,该“解释”中罗列的诸多条款,虽然在1999年、2001、2002的“解释”里没有出现,但是中共一直都在用这些不存在的条款迫害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学员并没有违法犯罪,都是很善良的人。从道义和法律上讲,迫害法轮功都是不对的。”陈进学说。#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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