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诉法修正案 设多种防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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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11日讯】司法院今晚发布新闻稿说明修正刑诉法防逃机制相关内容,包括被告停止羁押可用科技设备监控,最后执行阶段,授权检察官于必要时,得于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就执行等。

司法院为保障审判中无辩护人的被告有足够的卷证获知权,也防止被告于侦查、审判及执行前逃亡,以及解决关于羁押抗告案件因上下级审间见解不一,抗告法院一再撤销发回,导致案件久悬不决等情况,今天召开第164院会,决议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17条、第413条等条文,并将于近日函告,法院得命被告接受适当的科技设备监控;未经法院或检察官的许可不得离开住、居所或一定区域;交付护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机关不予核发护照、旅行文件;未经法院或检察官许可,不得就特定财产进行一定处分,避免被告逃亡国外规避刑责。请行政院会衔送立法院审议。新闻稿内容提到增订侦查、审判及执行程序的三阶段防逃规定;为强化羁押替代处分措施,修正条文明定对于停止羁押的被

司法院指出,上开羁押替代处分措施,对于检察官在侦查中认为有羁押原因但无声请羁押必要的被告,及经检察官声请羁押或审判中法院认为有羁押原因但无羁押必要的被告,均得准用,以防杜未经羁押的被告于侦查或审判程序中逃亡国外规避刑责。

此外,为改变现今实务中,被告于宣判时多未到庭听判的情形,修正条文也明定除有法定例外的情形外,被告于宣判时有到庭听判的义务,同时对于宣判一定重罪以上刑度的被告,法院应依职权或检察官的声请,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对于无羁押必要的被告,也应考量做出适当的替代措施,防止受重刑宣告的被告逃亡。

然而,面对有些被告于案件判决定谳后、发监执行前逃跑的“空窗期”,例如英商林克颖撞死台湾送报生案件,修正条文明文授权检察官于必要时,得于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执行,避免被告趁法院送交卷证给检察官执行前逃亡。

另,再经谕知死刑、无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的被告,检察官认为有相当理由有逃亡之虞者,得不经传唤程序,径行拘提并限制住居。

此外,这次的修正案同时修正受罚金以外主刑的判决,未经羁押者,检察官得命限制住居或径行拘提,避免被告于检察官传唤到案执行前趁隙逃匿。(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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