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论江泽民涂鸦中国法治】之三

梁木:民加罪官减罪 人大恶立加减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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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17日讯】从江泽民当政开始,全国人大就按照其作恶的需要,为其立“加、减法”,以维护江氏犯罪集团的利益。大陆网民曾经这样形容人大立法:“为江泽民集团立‘减法’,是减罪、减刑的法”;“给老百姓立法,立的则是‘加法’。是没罪找罪、加罪加刑的法。”

本篇透析江泽民集团是怎样利用人大这个“橡皮图章”一步步替自己抹罪、破坏法治、祸害老百姓的,并结合实例评析人大涂鸦立法的第一个特点——立“减法”。

 

一、人大究竟是个什么组织

1.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吗?

中共的人大,全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他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因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就是中共自己。人大和中共的关系好比傀儡戏的前台、后台:人大是前台、是道具,中共则是操纵前台的后台。在中共体制内,人大相当于老年公寓,其成员都是些年龄偏大的人,一无实权、二无作为。这样一个机构,被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中利用来搞假法治、欺骗世界与论,被包装成了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权力机关是真正拥有权力、行使权力的机关,通常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国会)、政府和法院把持。三权分立的这种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的机制,使得决策过程较为民主、科学,能够减少失误。

反观大陆,权力都集中在中共手里,但是它对外却声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大。其实,中共这么说也有它的理,因为中共本身就是撒旦邪灵,他想在他架构的国家机器的任何一个地方表现权柄都可以随意。不管怎样,它都是主体,而表现权力的地方则是它作恶的工具。

在“中国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异同”一文中,作者说:“在美国,总统和国会在某一决策上有不同意见,可以按一定规则相互否决,不能说谁领导谁。而在中国,人大一旦作出决议,行政、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执行”。其实,人大是“丫鬟带钥匙”。在这个世界上,他当家不作主,说的话都是中共教其说的。而中共却经常利用人大这个傀儡去污蔑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2.“人大是个橡皮图章”

赵紫阳说过:“人大是个橡皮图章”,此乃正说。因为国家法律并不是人大想制定就制定的。中共制定法律要体现的是党的意志,而党的意志不在人大。在重大问题上,中共都是将自己的意志提炼出来、上升到理性、再付诸法律,让人大替他盖章。

从严格意义上讲,江泽民当政以来,在中国大陆发生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人大关于江泽民集团哄抢瓜分公有制经济的系列立法、两高关于迫害法轮功的释法,都不是人大、检、法自己能左右的。

应该说,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使命是神圣的。但是,在中共独裁体制之下,人大是党的玩偶、附属、下线。就人大本身而言,除了在习近平当政的今天,张德江敢公开跳出来用立法挑战习近平以外,在毛、邓、江任何一个领导人当政的时期,人大都没有人敢这么干,原因是人大的委员长本身就是为在位党魁效忠的奴才。

说穿了,在今天的“江习斗”中,张德江敢用人大立法手段PK习近平,并不是张德江有多么胆大,而是由于人大委员长的权力背后另有他人。

3.人大法律痞子是江泽民集团的帮凶

大陆的人大是中共自订的一个党办机构。这个机构里面的官员、这帮法律痞子和江泽民是一伙的,他们都是跟着江泽民在哄抢瓜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过程中分过一杯羮,抢、占、贪、搞淫乱的人。江泽民让他们搞立法,是为江泽民、也是为他们自己服务。

江泽民瓜分了公有制、迫害法轮功,毁了宪法之后,人大造出了一个物权法,以之取代宪法——把江泽民带领党员干部哄抢瓜分私有了的公有制经济抢到自己家去,把宪法固定的归13亿中国人民人人有份的公有制经济盛装到“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物权法里,用《物权法》将江泽民集团抢归私有的“公有制”经济罩住、洗白、变成被《物权法》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然后,又以物权恶法作母法,修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大法系,出台500多部法律,制造了一整套专供江泽民犯罪集团用来向中国人民行凶施暴作恶的黑帮帮规。

可以说,正是人大的这些法律痞子帮江泽民搞恶意立法,江泽民才得以涂鸦了中国法治。这种倒置正邪的立法,完全丧失了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应有的正义和尊严。从性质上讲,出台这样的恶法是罪,用这种恶法调整法律关系也是罪,而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再释法、再立法则是更大的罪。

在今天的中国大陆,老百姓不相信共产党,但是相信法律。可他们有所不知:法律恰恰是抢了公有制、瓜分了国家经济的江泽民集团制定了来骗老百姓的。江泽民集团制定这个法律就是把该集团对国家、民族和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装在里面,然后,制造党文化让中国人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他们鼓捣的这套玩艺是好的。

从江泽民涂鸦立法的罪恶来看,人大的“橡皮图章”罪不可恕。而这一切,又都出自江泽民豢养的人大法律痞子之手。人大的法律痞子,是江泽民集团作恶制造歪理邪说的帮凶。

二、人大为江泽民挡罪,立《物权法》当《宪法》用

1.《物权法》的背景

《物权法》出台于2007年,人大启动时间是在2002年,创意则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从时间跨度上看,《物权法》出台时,当政的是胡锦涛,但《物权法》不是胡锦涛搞的东西。我们知道,胡锦涛当政十年,曾提出“科学发展观”,实际上是个“被恶婆婆管死了的小媳妇”,他在十年间难有建树,想干什么也干不了。因为国家所有的实权都被江泽民集团一伙人攥在手里,立法也不例外。

上世纪80年代,江泽民打着邓小平企业改制的幌子,带领党员干部哄抢瓜分了国有集体企业。这种强盗式的经济体制改革,催生了与之匹配的经济合同法。不过,尽管逐渐被其完善的合同制度规范了财产的流转关系,但是财产的归属关系却无法受到保护。这令中共恐慌。

江泽民带领党员干部哄抢瓜分国有集体企业的犯罪行径,在90年代初期,就造成了社会的剧烈动荡。当时,几乎每天,全国各地都有成千上万的下岗工人、失地农民找到当地政府、讨要说法,要求政府还权。在这种情况下,一批替政客作奴才的御用文化人,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宋XX、中国人民大学王XX等被中共誉为“顶尖民法专家”的教授们,开始酝酿替江泽民挡罪的办法:即从西方引进物权理论,主动拟《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向江献媚。

2.物权理论的恶用

其实,被誉为“顶尖民法专家”的教授们心里都吞了萤火虫:西方物权理论是西方国家为保护公民通过合法劳动创造的私有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而制定的。将这种保护劳动者财富的法拿到中国来,罩在江泽民一伙抢了国有集体企业的党员干部头上,将江泽民犯罪集团抢、占、贪形成的家族私有财富换上《物权法》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标签,如此一来,江泽民和跟着江泽民一起哄抢瓜分国家经济的党员干部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其哄抢瓜分私有了的国家财富变成了被法律固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

今天中国大陆(被江泽民集团抢了国家经济归党员干部家族私有后形成的市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常态”的说法,便是那些“专家们”搞出来忽悠老百姓的歪理。

3.物权恶法的出

中国人大网2004年10月24日载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认为,“产权关系如果不牢固、不清晰、不健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难健康发展。考虑到我国目前不少方面的改革逐渐触及到深层次矛盾,因此制订《物权法》,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均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被编排的如此美妙的立法弦乐,透出的是强盗们骨子里的忧虑,而此种忧虑被物权法的保护网给驱散了。牢固财产关系、维护江泽民集团犯罪所得,物权立法让抢了公有制经济、毁了宪法的江泽民激动不己。

物权法使得江泽民集团哄抢瓜分公有制经济的刑事犯罪合法化,使党员干部抢去、私自占有的国有集体企业,变成了被《物权法》保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这部法的作用就是充当公有制被毁之后的宪法。

三、为江泽民深度抹罪,张德江再造《民法典》

张德江在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民法总则制定工作报告时提出:“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则,并先后出台《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律。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常委会研究提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也就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在民法总则出台后,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张德江的报告,是用民法典作幌子,为固定保护江泽民集团利益的物权法造势。

其实,笔者知道:张德江若当真想出台一部《民法典》,只要说话,法痞子们绝对可以在三至六个月内为其做好。所以推到2020年,是为了制造民法典工程浩荡、需要巨时的假像。当张德江通过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向世界宣告:中共曾经出台的《物权法》将被民法典收入分编,就意味着其编纂民法典提升《物权法》单行本法律份量的目地实现了。他告诉中国人民(包括他的继任者),“一部经得起历史检验、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将在2020年前形成统一”。

那时,不管人大的委员长是吕德江还是马德江、中共的总书记是谁都无所谓了,因为承载江泽民犯罪记录的《物权法》将登上大雅之堂。

如此一来,习近平这个总书记就是个样品公司的经理,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只能维护《民法典》、维持《物权法》保护的强盗经济,顺从江泽民集团哄抢瓜分私有国家经济后形成的所谓市场。充其量,他也只能围着江泽民御用文化人划出来的“小康”、“中国梦”、“一带一路”、“…”转圈了。

江泽民集团的罪,就这样被《物权法》、《民法典》彻头彻尾的抹成了“合法腐败”。这也是“合法腐败”问题的根。

四、为江泽民集团犯罪官员“立减法”,取消9项死罪

如前所述,人大立法将江泽民集团哄抢瓜分公有制经济的犯罪所得用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物权法》保护起来,这其实是倒置正邪。同样,再用物权法作母法,修订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体系,将这些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末倒置,将表现是非、正邪、善恶的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统统颠鸾倒凤,——颠倒过来调整、颠倒过来审判、颠倒过来保护、颠倒过来打击,这便是今天中共江泽民涂鸦法治的真实。

中共的立法,从根本上损害了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维护的是江泽民犯罪集团的利益。

这里,笔者以2014年11月1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作为例证加以分析。这个修正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据大陆网民撰文分析:近年来,新闻曝光的相关案例表明,触犯这九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大都与政府官员有关,少有平民百姓。

例如走私武器弹药罪,从江泽民当政至今,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最典型案例,是周永康和刘汉都涉嫌参与的。

例如走私核材料罪,在北朝鲜试爆被打捞的核弹壳上,一行清晰的中国字让中国人都看到了江泽民集团的影子;

再看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广东东莞最近被端掉的淫窟,以及比东莞还黄、有天下第一会所之称的河南西湖会所“皇家一号”淫窟,都是习近平亲自下令才得以端掉的。放眼天下,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哪个背后没有官?哪个不是江泽民集团操纵的?哪个没有公检法保驾护航?

要说中国大陆最大的非法集资诈骗案,当属辽宁蚁力神公司。此案于2007年曝光后,牵出时任辽宁省长薄熙来及赵本山和央视一批人。再如,全国各地不时爆发的非法吸金事件,几乎都是打着政府旗号、由各级地方官员出面背书招揽的。

至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在江习斗异常激烈的生死存亡关头,张德江通过立法对从事这种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搞特赦,这表明:江泽民集团会有这方面的动作。因此对于这种立法的言下之意,习近平应有所警惕。

这就是张德江为保那些“向习近平说不”的贪官不死、所修订的法律。取消这9个死罪,大陆民众戏说:“贪官的福音来了”。

五、为权贵谋“性福”,人大通过立法祸害妇女

1.为保护官员财产,修订婚姻法

法律成了践踏道德信仰、祸害老百姓的损玩艺儿。以婚姻法为例:修改前,法律尚有对夫妻关系存续年限较长的,婚前财产可视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修改后,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试问:13亿中国人中(除去贪官污吏、文化五毛),有几人婚前拥有财产?这个规定显然是在保护贪官的权益,为权贵离婚开绿灯,让妇女成为官员免费的性奴。

2.为官员强奸幼女抹罪,恶立刑法

在法律层面上,中共搞淫乱的歪理邪说雷人:只要“不违背妇女意志”,谁都可以和谁搞,且搞者无罪,被搞者倒楣。近年来,在大陆发生的诸多此类案件中,妇女被强奸后因无法律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保护,很多官员们得以逍遥法外。

其中,典型的是奸淫幼女无罪,实际是人大立法为官员奸幼撑伞。一个案例是云南省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奸淫幼女。

2012年2月,经人介绍,杨德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小雯发生了性关系。到案后,云南马龙法院以被告人杨德会事先并不知道小雯未满14周岁为由,依据最高法审委会2003年1月8日通过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定是犯罪。据此,马龙法院初审居然判决宣告杨德会奸幼无罪。此一审判决引发了大陆多家网站媒体的关注,社会反响强烈,人们纷纷表达对马龙法院这种谬判的愤慨。于是,在二审中,杨德会就被社会舆论掀翻在地,获罪六年。

最高法怎么搞出来这么个司法解释?

首先,这得益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立法有嫖宿幼女罪就等于承认幼女卖淫)。其次,最高法用自己作出的司法解释掀翻刑法236条二款规定的借口是:该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的法条中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规定。最高法利用法律对这种客观归罪的法不符合刑法通用和一致原则,对奸幼作出了附加条件的歪曲性司法解释。

实际上,最高法对《刑法》作出的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中共官员们奸淫幼女开了绿灯。至2000年,大陆发生的性侵幼女案己增至3,081件。从奸幼的发案看:99%都是中共官员干出来的。但犯案人都借了邪恶的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即幼女卖淫)的光,再加之,法院利用《刑法》236条的暇疵,将中共江泽民集团的这些奸淫幼女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抹了罪。

其实,在人大恶法横行期间,大陆官员奸淫幼女己是家常便饭。其流行的逻辑是:官员们只要不知道被奸淫的物件不满十四周岁(多小都行)、只要双方自愿(多给钱就行)、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让被奸者闭嘴就行)、只要情节轻微(神不知鬼不觉)就不构成犯罪,就可以随心所欲、乱施淫威。

这是正义的法律吗?这法律守住了道德的底线吗?它是对社会缺失公平的补充吗?不!这是为江泽民集团那些有权有钱有势的淫贼们摧残少女后躲避法律惩罚而设置的保护伞,是典型的“减法”、恶法。这是江泽民涂鸦法治的恶果、是人大的罪。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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