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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掏空 大同林蔚山9亿资产遭扣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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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20日讯】大同集团董事长林蔚山涉掏空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日前对他判刑8年,并扣押9亿多元资产;林蔚山不服财产被扣押提出抗告,今天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检方在民国100年10月的起诉认定,林蔚山涉嫌因个人投资的通达国际公司亏损,竟挪用大同资金新台币10多亿元挹注,依违反证券交易法等罪起诉林等人。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高院更一审认为林蔚山长年担任大同公司重要领导干部,却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资产,致大同受有高达13亿元的损害,损害大同股东权益并危害投资市场正当运作,因此在今年8月23日将他依证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科罚金3亿元。全案经上诉目前由最高法院审理中。

高院更一审认定林蔚山的犯罪所得为13亿5267万1223元,而通达公司的犯罪所得则为15亿6858万8686元,依刑法规定,分别对林、通达公司谕知没收。

高院更一审另考量本案犯罪金额庞大,且不动产及上市(柜)公司股票具有流通性,极易移转或作处分,如不立即扣押林蔚山的财产,恐让他有脱产以规避追征执行之虞,因此裁定扣押林的4笔土地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林蔚山不服财产被扣押提出抗告,并主张资产有无被超额扣押?法院为何不先扣押第三人(即参与人)通达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最高法院计算后认定,林蔚山被扣押的四笔土地实价登录价格为7亿1000多万元,股票的价格则为2亿3495万余元,林被扣押的资产合计有9亿多元,未达原审没收的13亿多元,未超额扣押。

另外,最高法院认为林蔚山及通达公司均为犯罪的受益者,但保全保押并不一定要先扣第三人财产,何况林并未具体指出通达公司有何财产可供扣押,因此认定抗告无理由。(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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