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论江泽民涂鸦中国法治】之四

梁木:两高“卖法”充当第二“人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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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22日讯】两高“卖法”——最高法、最高检这伙法律痞子打着“释法”的幌子,使用人大的立法权,向下台党魁献媚。“卖法”,从起因、目的到手段,都暴露了出卖良知、出卖道德、出卖法律的无耻。

一、两高“释法”的由来

1.“释法”的规定

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有以下法律依据。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理解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2.释法的权限与原则

法院、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司法而不是立法。权力分工的目的在于合理配置国家权力,并使不同的国家权力之间能够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本身可能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侵犯和损害。正是在这一理念的作用下,才有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分,此三种权力分别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两高”作为司法机构,并无立法权,因此,它们只能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而对于人大没有立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就是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司法权以及作为司法权的行使者的法院、检察院,其最基本的职能在于通过适用法律以制裁违法,平息法律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创制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的事务。法院、检察院不能超越自身职能,不能代替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也就是说,即便是有释法权,法院也只能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以完善、补充法律。这种完善和补充只能在有成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司法解释的对象是国家已经颁布生效的成文法。从人大立法与两高释法的关系上讲:两高释法必须要遵循的原则有三:第一,不能与宪法冲突;第二,不能与人大已经颁布生效的成文法冲突;第三,对于人大没有立法的、尤其没有立法定罪的,两高无权定罪。

二、两高“释法”乃“卖法”违法

在现实中,两高涂鸦了人大对其授权的“释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1.释法是有标准的

如前所述,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成文法法律规范,即:生效的法律决定其释法的标准、规范与尺度。因此,积极的释法,应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并合理运用规范。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禁止性法律规范对禁止内容、触犯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明确的(是必须要由人大用立法这种形式加以固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如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何应用此条文中的第二、三款规定,都需要检、法在实际操作法律过程中,用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说明(这也是人大对两高作司法解释的技术性要求所在)。因此,司法解释的对象实际上是针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文,而非抽象概念表述的“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两高在成文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释法,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两高联手释法,公然违法

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1981年6月10日经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称:“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个规定对两高“释法”划出了三条基本线:

其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即两高无权解释法律条文本身。换言之,两高执法,只能去执行成文法,并针对成文法约束规范的社会行为执法;而对没有成文法规范约束的社会行为,不存在调整问题,更不存在这种情形:在人大对某种社会行为不立法的情况下,由两高(为巴结政客、满足党魁个人嗜好)利用检察院、法院的职权对某种社会行为进行解释,并拿着自己的解释当法用。

其二,对两高释法的界限要求:“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此意即:与两高无关的问题,两高也没有资格解释。

其三,“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这个规定授权两高释法,是让两高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进行解释(即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各解释各的),而不是联手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这个规定是个释法常识。因为两高在国家公诉、审判活动中是两个相互监督、制约的执法机关。司法实践也证明:两高不存在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共同解释的可能。奇怪的是:既然全国人大授权说明,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要分别进行的,那最高法、最高检凭什么能无视这授权规定、凭什么在后来对法轮功问题联手释法?这是什么行为?笔者认为:尚且不论两高释法内容的违法性,单就释法程序的严重违法,己经使两高的解释丧失了释法的法律效力。

在现实中,从1999年7.20开始至今,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根本上就是无法可依,就是一场彻底的非法行为。两高联手就法轮功问题释法,其实就是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发明的一个涂鸦立法的专利。这个“专利”用到今天,尤其两高联手网络释法、卖法,己经演变成了江泽民集团欺骗迫害13亿中国人民的法宝。

3.两高对法轮功定罪,违背了释法的游戏规则

2017年1月25日,大陆最高法、最高检再次联手、出台了《关于办理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此解释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9年、2001年及2002年出台的三个“关于办理所谓X教犯罪案件的解释”)。

我们知道:此前两高出台的三个解释,都是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提供法律支撑、是无视宪法法律的结果。这次,在中共十九大临近之际,两高再次打着解释法律的幌子、为下台党魁江泽民和江泽民集团继续迫害法轮功立法,则是公开与习近平唱对台戏。

刚刚出台的解释并非释法。它对所谓X教组织进行的性质界定、量刑、宣传品数量的认定及法律程序使用等,都是立法范畴的问题,都是人大立法权限之内的事。换言之,如果中国大陆真的搞法制,如果国家立法机关认为法轮功有罪,那么,两高今天释法的内容,恰恰是人大立法需要表述的内容。但问题是:人大没有通过对法轮功立法,两高却打着释法的幌子越俎代疱,充当人大。其对法轮功作有罪定性,属于僭越人大立法权。

有大陆律师表示,“(关于法轮功问题),只有全国人大做出立法,两高解释才有效。法轮功是什么组织、有罪无罪,应该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定,如果像今天这样,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不对法轮功定罪,那就意味着法轮功没有罪,那么,在人大对法轮功不定罪的情况下,两高对法轮功作出有罪的解释,是说不通的。”

余文生律师说,在大陆“所谓依法治国是骗人的,中国实际上根本没有实行依法治国,连他们这些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都不遵守,还谈什么‘依法治国’。我们做为律师来讲,只能按惯例用他们制定的法律去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尽我们的所能,为这个社会的进步作出我们的努力”。

两高充当人大,对法轮功立法的行径,直接抵触的是《宪法》里关于人权的规定。说到底,两高打着出台司法解释的幌子,替人大立法,是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制造法律依据,填补法律漏洞。这种作法对法治原则的背叛、所造成的危害无法估量。它对于一个需要法治的社会来说,可以说无法容忍。

三、两高“卖法”的邪恶

1.授受权柄——两高两长向江泽民卖法的动力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源于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功的嫉妒。为镇压法轮功,1999年6月7日,江泽民直接操纵国家机器、成立了“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由时任总书记江泽民亲自挂帅,中央政法委李岚清任组长,罗干、丁关根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宣部、外交部、武警部队等。它是个凌驾于整个国家机器(包括法律)之上的一个政治流氓组织。可以说,在江泽民不可一世的当时,中共的许多官员,都把能加入这个小组当作巴结江泽民的途径。最高法、最高检两长也正是在这个期间被江泽民点将成为此小组成员。

2.释法卖法——两高两长效忠江泽民的投名状

用卖法的办法来换取江泽民的宠幸,是两高两长制造的闹剧。

事实上,从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让两高涂鸦立法开始,两高用释法取代立法的权力欲望便越来越大,以致今天中国大陆,涉及到的很多立法问题,甚至人大已经作出立法约束的,两高也敢以释法的名义公开改动。有人或许会问:两高因何敢如此无法无天?答案正是两高释法的权力出处:那是江泽民送的礼。

圈里人都知道,大陆司法机关作恶的特点,正如笔者对民主集中制的拆解:一个检察院、一个法院,就是正职的“长”一个人说了算。这个“长”想的、说的、做的,就代表法院、检察院。他的选择,就是干警的路。正如两长选择跟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手下就跟着起哄。这也是江泽民腐败治国的一个政治特点。

两长是江提拔的,当然对江效忠。早在1999年7.20迫害法轮之初,两高(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是肖扬)就因为答应替江释法,在迫害法轮功的会议上,当时就被江泽民直接将行政级别提升半格,形成了今天的规格。

3.“释法痞子”的丑恶嘴脸

江泽民集团成员利用中共政权只做三件事:一是贪腐,二是淫乱,三是迫害法轮功。

可以说,参与迫害法轮功,成了中共官员投靠江泽民必买的“投名状”。今天大陆在位的官员,只要是江泽民提拔的,手上很可能都沾有迫害法轮功的血债。因此,在江泽民集团面临被全面清洗的背景下,江的残余势力,包括现任常委张德江、刘云山和张高丽及两高的曹建明和周强等人,都认为:只有延续和升级对法轮功的迫害,才能使得中共内部更多的人手上沾有迫害法轮功血债,这样才有利于维持迫害,迫害元凶们才有可能逃避即将被清算的命运。这其实也是江泽民集团在灭亡前与习近平斗法的孤注一掷。

今天的两高,所以敢在习近平眼皮底下无所顾忌的作恶,是因为被江泽民扎了鸡血。——周强、曹建明都是江一手提拔的,两人也都是江迫害法轮功的干将,都身负累累大罪。在江习斗白热化的今天,周、曹知道:一旦江、曾被打虎,对他们将意味着什么。与其坐以待毙,不如鱼死网破。于是,他俩就公开跳出来打着最高法、最高检的旗号与习斗。反正是使用法律手段,你奈我何?

周、曹与习斗法的特点是:利用被江泽民放权的“释法”手段制造江泽民集团维系权贵利益、打击民主、迫害正义需要的法,这是替江泽民集团作恶站台。

4.对人大不立法的分析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人大为什么不立法?这个问题,笔者不止千问。

1999年7.20当时,江在安排两长释法前应当与人大有过沟通,假如没有,人大不会与两高同时出台一个反X教的规定(二者只是称谓不同、规范内容不同),笔者认为:人大与两高出台的东西,应当是由一伙人起草的,走人大程序的是总则、两高则是操作细则。但由于这两个东西与立法原则的指定性要求相冲,因此,都不能当作是针对法轮功的立法或释法。

人大为什么要出台这么个不承担迫害法轮功罪责的规定?笔者分析,这应当与时任人大委员长乔石有关。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之初,时任政治局常委当中,多数委员家属都在习炼法轮功,乔石就是个法轮功习练者。乔石反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他做的最家喻户晓的一件事,是他在1998年底向政治局提交了一份报告,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

江泽民知道,人大更知道:1999年时,法轮功修练者在中国大陆有7000万人,在人数上超过了当时拥有6000万党员的中共。而尤其让江泽民不敢轻易下手立法的是:在6000万共产党员中,据估计有1500万人修炼法轮功。

江泽民所以不强制人大立法,不排除其中有乔石主持正义的因素,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江害怕:一旦立法后,如果打压失手,退无可退的后果将不堪收拾。于是,两高便成了江泽民用来充当人大立法的替死鬼。江泽民将迫害法轮功的立法权交给了两高,两高取代人大立法,犯下大恶。

事实上,习近平上台之后,曾以人大对法轮功没有定罪作为契机,在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会议上提出:对“执法者”“错案追究”“实行终身制”。其实明眼人一看都懂:习近平这是针对公检法干警迫害法轮功来的。笔者认为:一旦江泽民被打虎,两高替代人大立法的非法行径就会被定罪,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都会由参与迫害法轮功、迫害大法弟子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个人也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1999年7.20开始,历时18年,江泽民集团所以能持续实施对大法弟子的这场邪恶迫害,与两高卖法、充当人大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释法有直接关系。因此,两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两高释法——江泽民捆绑习近平的一个阴谋

用立法、释法手段加重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江泽民集团搞的一个阴谋,目的是为了在十九大后,逼迫习近平被动参与、维持对法轮功的迫害。

考虑到十九大的权力变更,江曾谋划:如果江派手里没有了直接管控公检法司的权力,以后还怎样继续维系迫害?为此,江派作了精细策划:首先,为继续并加重对法轮功的迫害,由两高第二次出台释法;其次,为剪除替大法弟子发声的律师,修订刑诉法、为了让律师闭嘴而立法;再次,为610继续绑架大法弟子铺路,将“强制失踪”合法化。

因此,可以看出:两高此次“释法”,并不是一个针对法轮功的孤立行动,而是江泽民为确保十九大后能继续维系对法轮功的迫害、捆绑习近平的整体计划的一部分。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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