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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者丧生山野,其搭档被告上法庭

雪盆山滑雪胜地入围《滑雪杂志》2007滑雪渡假胜地排行前十名(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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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06日讯】

案例回顾:

2009年1月,来自英国的滑雪发烧友寇先生,第二次来到位于BC省蓝河的温格勒“直升机滑雪”俱乐部,开始了其数天的越野滑雪假期。而同时,来自美国科罗拉多州的辩护律师肯尼迪先生,也是越野滑雪超级粉丝,他的妻子和他志同道合,热衷在人迹罕至的山野中滑翔。肯尼迪也常常独立一人到世界各地的滑雪圣地游玩。这是他第5次来到蓝河的温格勒滑雪俱乐部,准备再次迎接越野滑雪带来的挑战与兴奋。

肯尼迪对越野滑雪中潜藏的危险十分知晓,尤其是在多树的从林间穿越。2008年,他在温格勒进行越野滑雪时,给妻子写过一封邮件:

“我见识到了丛林滑雪的危险。如你所知,一个隐患就是会撞到树上,这还不算什么,因为多数柏树都被雪所覆盖着。 真正的危险是‘树井’,堪称雪地杀手……为了将危险降至最低,我们需要在丛林地段‘结伴’滑行,这样,一旦同伴落入树井,你可以把他挖出来,并且及时让其他队友知道。今天我体验到,搭档真的能救命。我今天的搭档是玩滑板的。我们俩一起从山坡上下滑的时候,我突然听到一声尖叫,就一个急转弯停下,结果看到我的搭档头朝下落到了树井里。我花了10分钟才把滑板移开,帮他逃出了树井。如果不是我及时发现,那可真是危险了,可能要花上几个小时才能找到他呢……”

2009年1月11日,滑雪假期第一天。肯尼迪和寇所在的10人小分队在两名雪地向导的指引下,开始了雪地探险。在出发之前,营地对所有玩家进行了简短的安全培训。当然,和所有的极限运动一样,所有的玩家都签署了免责声明,表示在运动中碰到的所有危险,责任自负,不会向营地追究(Release and Waiver of Liability)。

当10人一行到达山顶,将进入一处古老的丛林地带时,向导将他们分成了几个双人搭档小组。寇先生和肯尼迪刚好落单,因此被指定为搭档。在此之前,他们互不相识,也从未交谈过。在向导的回忆中,他并未给出客人关于“搭档”项目的具体说明,祇是告诉大家,在丛林地段,搭档要一前一后,或者一左一右结伴滑行。寇先生和肯尼迪遵循搭档的计划,近距离彼此照看滑行,顺利穿越了丛林地带。

一上午的热身滑雪平安愉快,临近中午,滑雪队友们在一处坡顶集合,准备滑向午餐点。坡顶和午餐点中间是一片被伐过的树桩区,滑行距离大概200米,站在坡顶的队友们都可以看见午餐集合处。客人们三三两两滑下,大家都觉得,这时候无需再和搭档一起滑行。

当寇先生到达午餐区时,他发现不见了肯尼迪先生的身影。两名向导很快也到达坡底,开始清点人数,发现少了一人。直升机搜索当即开始,向导也马上脱下雪橇,大步爬上山坡,在定位器的帮助下,他很快就看到了一角红色的夹克从雪地中露出,肯尼迪落入了树井中!另一位向导兼医生随机赶到,他们把肯尼迪拉出树井,对他进行了急救,但肯尼迪缺氧过度,毫无反应。

没人能精确计算出从坡顶出发到发现肯尼迪的时间,从各方的估计,应该在15分钟左右。而根据医生的意见,落入树井的人,存活时间大概在15~30分钟之间。

虽然肯尼迪曾经的搭档幸运从树井中脱难,但这一次,肯尼迪并没有那么幸运,他在树井的脱氧环境中迅速窒息,将生命的最后气息留在了雪原。

生命的结束,并未将这场悲剧画上句号。肯尼迪的遗孀来到BC省法庭,开创了一桩从未有过的诉讼案:

她根据BC省的【家庭赔偿法案】(Family Compensation Act)第二条,作为死者的配偶,追究导致死亡的“错误行为或失职责任赔偿”(Wrongful Act, Neglect, or Default)。在诉状中,她称寇先生对搭档肯尼迪有着“谨慎责任”(Duty of Care),寇先生没能及时发现肯尼迪落入树井,延误了抢救时间,而导致肯尼迪的遇难。或者,她又称,寇先生和肯尼迪先生的搭档关系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寇先生违反了这一合同,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合同违约”的说法,法官不以为然,他认为,滑雪搭档之间的责任并不能构成合同关系,合同的说法完全没有根基。即使搭档之间存在一种合约,那也祇是在丛林地段适用,并且寇先生已经履行了这样的合约。肯尼迪的遇难并不发生在丛林地段,况且,当寇先生发现肯尼迪失踪后,在第一时间报告了向导并开始搜救。

关于诉状中的“失职”指控,法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论述。这里,我们不妨再来回顾一下民事伤害责任的确定,在之前本版的文章《法官大人,这水里有死苍蝇》中,我们讨论了民事责任四部曲:

第一部:确定谨慎责任(Duty of Care)的存在

第二部:确定违反责任(Breach of Duty)

第三部:确定失职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ausation)

第四部:确定伤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上所界定的赔偿范畴(Damage)

在本案中,法庭所需要判定的关键问题其实祇是第一步,如果连谨慎责任都未能确立,干脆就不需要再评判后续的步骤了。

要确定一方对另一方是否存在谨慎责任,法庭考虑的原理是:双方是否存在足够接近的法律所认可的特殊关系(Sufficient Proximity)(比如医生和病人,律师和客户,老师和学生之间);伤害是否可以预见;让一方承担谨慎责任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法官在听取了肯尼迪遇难的经过后,这样评论到:肯尼迪先生自愿参与一项高风险的运动,并且对其风险非常了解。他付钱给滑雪俱乐部的经营者,并签署了免责协议。所谓“雪地搭档”的项目非常灵活,根据滑雪的地势、当时的情况和向导的指令而变化。

当寇先生同意做肯尼迪先生的搭档后,他并未将肯尼迪所面临的运动风险一揽子承包在自己身上。他对肯尼迪在滑雪中的行为和安全也没有控制力。至于搜救行动更不在寇先生的控制之内——那是训练有素的向导的职责。虽然被指定为搭档,寇先生和肯尼迪从未交谈过,他们对彼此在整个滑雪过程中是否存在更多的责任?没有证据显示这一点。

在我看来,滑雪中的搭档依然保持着绝对的独立性,并且在相互照应的同时尊重对方的独立性。除了在丛林中两个人需要在彼此的视线之内,一旦离开丛林地段,双方又恢复独立的滑雪者,对彼此的行为毫无干预。

在本案中,道义上的搭档职责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寇先生对肯尼迪不具备“谨慎责任”,因此也不需要对肯尼迪的不幸遇难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高风险极限运动中,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和任何风险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也给予我们一个颇为有趣的旅行建议:在本案中寇先生作为被告方的所有诉讼及律师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下来,因为寇先生在从英国出发前很明智地购买了旅游保险!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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