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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生意萧条   解雇金应减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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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07日讯】年关难过,对打工一族如此,对小生意主们也是如此。从最近的法律案例博客上,十有八九的案子都在讲因解雇金引起的纠纷。经济低迷一冒头,雇佣法的官司就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纠纷从何而起呢?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论点,就是“解雇金给多少算合理”。

安省的【雇佣标准法】(Employment Standard Act)给出了公式化的回答,根据员工的服务年份,解雇金的数量相应调整。不少雇主认为只要满足了这部法案中的公式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就是误区所在!因为和成文法平行的案例法(Common Law)体系,给出了另一套诠释法则,为解雇金的判定增加了巨大的灵活性和解释空间。

确定案例法中解雇金原则的鼻祖,是1960年的一场官司“Bardal v. The Globe & Mail Ltd.”,其中的4项主要原则被延用至今(业内称为Bardal 法则):

• 雇佣关系的特质

• 员工服务于雇主的年限

• 被解雇员工的年龄

• 根据员工的经验、学历和资历,要找到同等类型的工作的难度

其后的各种案例,则是不断对Bardal法则进行细化和解释。通常说来,雇员的资历越深越专、服务于公司的时间越长,能找到同类工作的困难就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解雇金的数量会酌情增加。如果您套用【雇佣关系法案】中的公式,最多的解雇金也就是8周的工资(为公司服务8年及以上)。但是在2014年的Hussain v. Suzuki Canada Ltd. 案例中,法庭就判给了原告26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雇金,这里的原告年龄65岁,为雇主工作了35年,再就业的机会渺茫。

听起来Bardal原则真是维护员工利益的法宝。但是如果雇主由于经济低迷失去了支付工资的财力,而不得不做出解雇的决定,法庭是不是也要考虑一下雇主的苦衷?是不是在决定解雇金的数目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2014年的Gristey v. Emke Schaab Climatecare Inc. 案例中,法官就真的给雇主打折优惠了!法官这样判定的:

首先再次重申,决定解雇金数量没有一板一眼的公式。其次,若把经济形势先放在一边,我认为合理的解雇金应该是12个月的工资。但是,雇主的经营状况和雇佣关系自然是受到了经济大势的影响,要不然雇主也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作为生意人需要根据市场的反馈调整经营策略,这是无可厚非的。在这个解雇案中,雇主没有任何恶意和不良行为,我倒觉得雇主是一位诚实有爱的老板,他的生意也享有良好的口碑。

因此,考虑到经济因素,法官决定把解雇金减少1/3,从12月减少到8个月工资。法官说,即使原告没有被解雇,接下来的工作时间也必然减少,随之薪水降低是不可避免的。

对经济形势的考量可以溯源到1982年的Bohemier v. Storwal International Inc. 案例法,当时加拿大正处于严重的经济萧条,银行利息高达21%,通货膨胀率超过12%。在这样的非常时期,法官在判决中说:

在我看来,有必要在经济低迷的形势下,对雇主继续经营的能力给予保护。当雇主认为需要的时候,他们必须能够以“合理的费用”,对雇员结构做出调整。否则,雇主就只能面临破产倒闭了。

同时,法官也认为,解雇金的“合理性”,不仅仅适用于雇员,也应该适用于雇主。因为雇佣合同本来就牵涉到双方。

迄今多数案例都在考量解雇金对对雇员的合理性,我认为,还有一个因素应该被考虑进来。既然这是合同纠纷,解雇金的数量也应该对合同的另一方——雇主,有着合理性。如果解雇金的数量超过了雇主的承受范围,无论经济形势多么糟糕,雇主都无法裁员。

故事没有结束,今年年底的一个案例又把Bohemier案例法原则抛弃了。这个案例来自安省上诉法庭的Michela v. St. Thomas of Villanova Catholic School, 2015 ONCA 801 (CanLII)。一个天主教私立学校由于招生不足,解雇了几名教师,这些教师的任职年限都在8年以上。初审法官把经济形势考量其中,把原告提议的12个月的解雇金减少到了6个月。他在判决中说:我认为12个月的解雇金太多了。如果学校继续雇佣这三名教师的话,就肯定要陷入财政赤字……法律考量到了雇主的两难处境……在此我将解雇金减半。

显而易见,这样小型的私立学校无法提供大型教育机构那样稳定的教学职位。这一点几位教师应当心中有数。每年他们都要等到6月份才知道学校来年的教学安排。既然他们选择在这里工作,就应该很清楚学校的情况。

原告不服判决,继而上诉。形式逆转,上诉法官却推翻了初审法官给的雇主“折扣”,认为雇主的经营状况及外界经济形势虽然是解雇的原因,却不能成为减少解雇金的正当理由。他认为Bardal原则的衡量主体是“雇员”,而非雇主。他将Bardal原则的第一条“雇佣关系的特质”解释为雇员的专业能力,岗位责任等。并以初审法官犯了“法律上的错误”(Err in law)为由,推翻了原判。

读到这里,您大概也已经糊涂了。针对本文题目中的问题:经济萧条到底对解雇金有没有影响?答案就是:那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啊。

回顾不同省份的案例法,BC省法庭偏向的答案是:经济萧条或雇主经营不善,对解雇金的多少没有影响!安省的法庭原来更偏向“经济萧条,解雇金可以打折扣”,不过如今这个私校解雇上诉案例又似乎推翻了本省的案例法精神,让雇主更加茫然。

有律师认为,这起上诉案件的决定是对中小业主的重大打击:既然解雇一个人如此纠结,经济代价如此大,那干脆不要再雇长期工,都用临时工、合同工算了。而真正不幸的是合同工,他们没有“长期雇员的身份”,从而完全失去了【雇佣标准法】和案例法原则的保护,其实说到尾,还是很难保障雇员的利益。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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