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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党法》三读通过 黑道禁当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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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1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为健全台湾政党公平竞争,立法院院会10日三读通过《政党法》,未来政党补助款门槛将降为3%,且条文也纳入《排黑条款》,规定曾涉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及《组织犯罪防治条例》等经判刑确定者,不得担任政党负责人。

台湾1987(民国76)年解除戒严、党禁至今已30年,但迟迟没有规范政党的专法,过去虽然立法院多次提相关法案,但最终都因为朝野意见分歧而无法顺利审查。

经各方的努力,立法院于10日三读通过《政党法》。新法规定,政党不得在政府机关、机构、公营事业机构、行政法人、法院、军队或学校设置党团组织,各级民意机关除外;且政党也不得招收未满16岁的党员,违者可处10万~5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目前台湾主要政党中,只有时代力量的党员年龄门槛为15岁,将须调整。

内政部长叶俊荣同日在脸书上表示,解严30周年的的今年通过《政党法》,更具有跨时代的重大意义,从党禁的年代,走过解禁与政党政治萌芽纠结与成长的30年,这部法律终于通过了。除了感激朝野委员,也很庆幸,台湾还是可以做出关键的制度革新。

补助门槛 得票率降为3%

至于朝野争议最大的政党补助门槛部分,新法规定,将现行全国不分区立委选举政党得票率3.5%,下修为3%,未来符合补助资格的政党,每年每票补助50元。

新法也纳入《排黑条款》,规定若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组织犯罪防治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政党负责人。而政党以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

此外,行政院版条文原认为,政党名称或标志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但民进党团与时代力量党团都认为规范太过模糊,恐影响人民集会结社自由,最后表决通过民进党提案,将公序良俗条款改为“歧视性、仇恨性”,因此未来政党不能取名为“纳粹党”等具有争议的名称。

党产申报不实 最高罚500万元

至于政党的经费与收入来源,新法规定,包括党费、政治献金、政党补助金及政党出版品的收入,为合法入来源,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最高开罚500万元,得按次处罚,内政部还可将相关资讯公开于网络。

新法也规定,政党不得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也不得购置不动产(办公处所除外)否则将处500万~2,500万元以下罚锾,经限期停止经营、投资或转让而不遵从者,得按次处罚。

连四年不派人参选 可废止政党

针对政党解散,新法明定“政党连续四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仍不召开。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备案后一年未完成法人登记”,内政部得废止政党备案。政党也可以透过党员大会,二分之一党员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动决定解散政党或与他党合并,需在30日内报内政部备案。

另外,若政党违宪,由内政部向司法院宪法法庭声请,也可宣告解散。政党解散后,政党财产要准用《民法》清算的规定。经过解散的政党,不得以同一政党的名称或简称,再度成立政党。◇#

《政党法》立法五大重点

●政党补助门槛,由得票率3.5%,下修为3%。

●黑道、贪污犯不得担任政党负责人。

●政党名称不能“有歧视性、仇恨性”,如:纳粹党。

●政党合法收入来源:党费、政治献金、政党补助、出版品。

●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选,可废除政党。

资料来源:立法院,记者吴旻洲/制表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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