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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被诉泄密二审 合议庭整理5大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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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1月28日讯】前总统马英九涉泄密等案遭检方起诉,一审判无罪,高院二审今天首开庭,整理5大法律争点,包含马英九是否具有保密义务、马英九向江宜桦及罗智强口头转述,是否属于泄密等。

全案起于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在民国102年侦办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柯建铭及当时的立法院长王金平疑涉关说案。

台北地检署的起诉事实为,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并非仅属行政不法,仍泄漏侦查中应保密事项、柯建铭个人资料及通讯监察资料给当时的行政院长江宜桦与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

此外,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当时的检察总长黄世铭向江宜桦泄漏并交付侦查中的秘密及监察通讯所取得的应保密资料。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马英九虽然构成泄密罪要件,但审酌马英九是依宪法第44条行使专属总统的争议调解权而阻却违法,在刑法上不罚,而在教唆泄密部分则罪证不足,这两部分在8月25日均判决马英九无罪;北检不服提起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上午首次开庭,马英九以被告身份出庭,做无罪答辩。

合议庭审判长江振义谕知,事实争点部分,包含102年8月31日晚间,马英九向江宜桦、罗智强口头转述内容为何?102年9月4日中午,马英九打电话给黄世铭,所告知内容为何?

法律争点部分,包含5大项,包含马英九是否具保密义务?马英九向江宜桦、罗智强口头转述,是否属于泄密?马英九是否有正当事由可以阻却违法?阻却违法是否必须要以行为人具备故意要件为前提?依据大法官585号、627号解释,行政首长的机密特权与透过依照法律的应秘密事项性质是否相同?

合议庭庭末要求检辩就声请调查证据部分,再具状表示,本件候办,未订下次开庭日期。(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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