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 学者:剥夺政治权利罪名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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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汉、周慧心采访报导)台湾公民李明哲近日被中国大陆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台湾学者认为这个判决非常荒谬,中华民国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没有政治权利,何来剥夺之说?

台湾人在大陆有政治权?

11月28日,中共岳阳中级法院宣判彭宇华、李明哲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各判刑七年、五年,以及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两人皆在庭上表示不上诉。

李明哲成为首位被中国大陆以此罪名定罪的台湾人,此判决让国际社会瞠目,引起舆论谴责。

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法学博士曾建元表示,宣扬民主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不是犯罪,而一个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却因其在网络上的言论在大陆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是荒谬的,而更荒谬的是“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的判决。

曾建元对大纪元记者说,政治权利表示公民权,即该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目前台湾人民是没有权利在大陆参与选举,哪怕这个选举是被共产党所控制的。这个剥夺政治权利,是毫无意义的”。

他认为这是特别附带在判决上的,“其目的是强调台湾在法律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尽管台湾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当中没有政治权利,它也要在判决当中去彰显这一点——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纽约大学访问学者滕彪也表示,李明哲案是中共向台湾施压。

滕彪说:“李明哲是台湾人,他成了第一个按照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的台湾人,也是《境外NGO管理法》生效之后第一个被判刑的海外NGO工作者。(中共)用李明哲案来警告台湾台独的力量。那么同时也是要告诉世界,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滕彪表示,现在大陆一直宣称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台湾人李明哲也可以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政权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因此对李明哲的判刑就有了一种政治意义。借李明哲案向台湾喊话,也作为将来谈判的一个筹码。李明哲等于是中共手上的一个人质。”

大陆法律扩张到海外?

曾建元表示,李明哲是中华民国公民,因为在台湾网络上发表的言论而在大陆被抓甚至判刑,这是非常荒谬的。

他说:“他作为中华民国的国民,他本来就应该效忠中华民国。可是进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土后,被要求符合中国公民的这样一个同等位置的义务。这可以说是强人所难吧。”

他表示,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其实是言论自由、思想、良心自由的这样一个层次。“因为李明哲,他也不是台湾政府人员,他有什么样的资源、什么样的能力,单单一个人怎么去挑战这么庞大的一个国家?他有什么样的能力可以颠覆这样一个国家的政权?真是匪夷所思。”

曾建元介绍说,台湾过去的《中华民国刑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在1990年代,台湾修改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当时的法务部长是马英九。

“台湾的颠覆国家政权或者类似的叛乱罪,它必须要着手实施什么暴力、颠覆的行动,要到这个程度,它才会构成叛乱。如果还没有到达着手准备实施的这个阶段,还是在一个倡议,或者政治立场的表达上,它其实不会对这个政权造成一个威胁。在台湾,这是宪法必须要保障人民的一种思想和良心上的自由。”

他说:“类似对于人民的思想、良心、言论自由保障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也有。只是它对于那个颠覆这样一个行为的解释,扩张到了去检查任何一个人的思想。”

他认为,如果表达民主思想就可以判罪,那么大部分的台湾人都可能是李明哲。因为这在台湾,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民主国家都是基本人权。

台湾人权促进会秘书长邱伊翎向大纪元记者表示:“在台湾以和平方式表达言论的行为并不是一个犯罪行为,不管判多少年,其实都是在凸显它这个罪名的荒谬性;也凸显中共政权统治的正当性岌岌可危,它必须要用这种很荒谬的方式,才能维持它自己的统治,不断地去镇压,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

责任编辑:林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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