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律师公会严批:一地两检侵害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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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2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导)香港大律师公会在28日深夜就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发表声明,批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未能提供任何法理基础,完全漠视及阉割《基本法》,形容是香港主权移交后的最大倒退。前公会主席石永泰认为,今次人大常委的“决定”比释法更震撼。

香港大律师公会就“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罕有发表措词严厉的声明,在四页声明中逐一反驳人大常委会有关一地两检的决定。

无法理基础 阉割基本法

声明首先指,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在《说明》援引的基本法条文,公会坚决认为没有一条能够为特区政府实施一地两检提供法理基础,当中提到的“权力来源”,于多个重要方面不正确,例如第118及 119条,指政府可制定政策促进行业发展,但没授权政府作出不符合基本法的举动。而第7条授权特区政府将土地批租,但没授权政府剥夺特区机关的管辖权。

最大争议的基本法第18条,《说明》提出因为大陆法律只限于在西九站大陆口岸区实施,所以不违反第18条,公会认为此说法有违条文的任何正常解读。延伸下去,意味大陆法律只要适用范围并非“全香港”,便可于特区境内由特区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楼内执行。这是完全漠视及阉割基本法18 条规定,只有列在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可于特区境内实施。

声明批评,人大常委会未就确认合作安排合法合宪提出任何基础及理据,同时指令香港政府“应当”立法落实,公会表示震惊,认为此等同称“但凡全国人大常会所说符合的便是符合”,形容这个并无前例的举动,是回归后香港落实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及法治。

公会:人大不得凭空行使权力

公会强调,人大常委会不能凭空得到和行使权力,任何决定必须依从中国宪法及基本法,今次决定未能为香港本地立法提供明确法理基础,与基本法第4、 19、22、31等十一条条文有冲突,特区政府不可能纯以人大常委决定作解脱。

公会指,今次人大决定的过程,令法律界以致海外法律及政治群体都有强烈观念,是在特首同特区政府要求下,人大常委会作出其认为是“好事情”的决定,而漠视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公会表示极度忧虑及遗憾,形容特区政府、国务院及人大常委在互相配合下作出的决定,已对基本法造成不能弥补的侵害。

石永泰:人大“决定”比释法更震撼

大律师公会前主席石永泰星期五(29日)出席港台节目谈到今次人大一地两检的决定,认为今次人大的“决定”比释法更震撼:“释法是有其震撼性,但是你在无法可释的情况下就这样讲,在原则比释法还震撼。我是以很收敛的语言讲,看大律师公会声明的最后一段:‘已不能弥补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人大固然是国家一个很高的机构,但用这样的办法:‘我说的就是’,今次是在民生的事务上,下次如何呢?没有答应下不为例!”

他批评今次人大决定找不到一条基本法的法律依据:“这个叫(人大)‘决定’的东西,也不是第158条释法,也不是第159条的修法,也不是第18条的附件三。所以读法律的人就知道,你不可以自己说了算,你找不到一个地方,你这个决定在香港宪制秩序中占有一个地位。最多,我们很尊重你作为人大各位衮衮诸公,在中南海做出的一个决定。”

港法院有权检视人大是否“合法”

他又指,基本法第18条已明确指明在香港要使用什么法律,若人大想在香港境内划定一个地方不采用香港的法律,就要在《基本法》内找到法律理据,否则明显是违反《基本法》:“如果你要在香港的土壤或空气中扯一节出来,说这一节我不用香港法律,那你如何都要找到理据,在基本法宪制文件内容中,找到授权,可以给香港政府执行,否则你就违反宪制文件中的基本条文。”

他认为,立法会日后通过一地两检的本地立法,社会有理据就此进行司法复核,香港法院有权检视人大的决定是否合符《基本法》。◇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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