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公布反间谍法细则扩大入罪范围 外媒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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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2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王剑宇综合报导)12月6日,中共公布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境外组织、代理人、敌对组织、间谍器材等颇具争议性的概念做出定义,再度引发外媒关注。

周三,中共国务院在反间谍法施行三年之后,终于出台《实施细则》,共5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间谍法》在中国国内外一直广受批评,认为有关间谍行为的定义含糊其辞、模糊至极、给当局留下无限操作空间。如该法第39条中的所谓 “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这一概念曾备受诟病。

美国之音指出,该细则“在很多领域极大地扩大了入罪范围”。该细则将第39条“以外”行为明确为八项,甚至明确写明“文字”也可以入罪。该细则说,“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此外,外籍人未经当局许可会见中国国内的人等都可被认定触犯间谍罪。

美国之音还指出,该细则虽然对“专用间谍器材”在做出了一些具体认定、省去了“以外”的同时,却保留下了同样令人不安的“其他”。如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其他出版物”、“其他相应证件”、“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等同样含糊不清的定罪条件,使当局可以用间谍罪的罪名治罪任何人。

德国之声刊载题为“中国公布反间谍法细则 被批打压异议人士”的文章,称人权组织和外国政府批评中共的安全法为中国共产党提供机会,对那些挑战中共和呼唤政治改革的积极分子和异见人士进行打压。

台湾中央通讯社刊载题为“陆公布反间谍法细则 破坏统一也算违法”的文章,对该细则中“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属间谍行为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这一规定,予以特别关注。2015年,中共推出国家安全法,香港与台湾政界曾同时做出反弹。

香港东网的报导,则关注细则中关于“窃听器偷拍镜属间谍器材”的规定。

早在反间谍法审议期间,就有学者提出,“专用间谍器材”是一个没有办法明确的“虚假概念”,是一个不合时宜的名称。按照现实情况,公民应该有权在自己私人领域布设窃听、窃照设备和器材,以便保障自己财产和生命安全。如果把这些器材的使用和持有视为违法甚至犯罪,很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更关键的是,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什么不是专用间谍器材,普通公民根本无法辨别,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承担不持有和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就成为一个不现实的要求。

该细则出台之前,中共曾大力推行、宣传反间谍法。据大纪元报导,今年4月,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实施一项反间谍“新招”,鼓励民众检举间谍活动,对举报者的赏金可达50万人民币;南京则在20所中小学试点“国安教育”,中共制定了首套《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系列读本,其小学版每单元后还辅助了游戏环节,像“找找谁是间谍”等等,令海内外舆论哗然。#

责任编辑:林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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