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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不受“美国法典”管辖?吴立胜案争辩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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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2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蔡溶纽约报导)澳门富商、中共政协委员吴立胜(Lap Seng Ng)及其助手尹川(Jeff C. Yin)涉嫌行贿前联大主席一案,16日在纽约南区联邦法庭口头辩论。检辩双方针对公务员“官方”行为的判断标准 ,以及联合国是否属于“联邦贿赂法”辖区针锋相对。

吴的辩护律师提出,联合国不属于《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1条和第666条规定“联邦贿赂法”的管辖机构,检方没有提告的立足点,法官应允许撤诉。

此外,辩方援引2016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下级法院对弗州前州长麦克唐纳(Robert McDonnell)贪腐案定罪判决的案例,将前联大主席阿什(Ashe)与弗州前州长麦克唐纳腐败受贿相比较,认为阿什也没有违反任何受贿法律,因为他没有为吴立胜采取任何“官方”行为,在澳门兴建会议中心的事情还未“正式”到足以被视为“官方行为”。

贿赂罪要求行贿者必须具有“腐败(Corruptly)”的意图,即以有价物作为交换去“影响”公务员将来某特定的公务行为。如果收受有价物的公务员实际上并不打算被影响,或者根本没有实施对方所期待的公务行为,那“公务行为”还不成立。

在弗州前州长麦克唐纳腐败案中,麦克唐纳称自己只是给某商人提供接触其他官员的机会,以推广他的产品,这跟其他政界人物日常做的事情没有什么区别。

若要成立贿赂罪,检方必须证明贿赂与公务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吴立胜的辩护律师指,检方未能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吴立胜、阿什之间的往来,是否真导致阿什做出职务相关的利益交换。

联邦检察官认为,吴立胜案与麦克唐纳腐败案有很大的不同,涉及根据不同法律提出的诉讼,有不同的定义,以及不同的法律程序,吴立胜案比麦克唐纳腐败案“的指控充实得多”。此外,吴立胜影响所及,还涉及到在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情况。

检察官说,过去曾有“联邦贿赂法”约束联合国的先例,联合国从美国政府获得资金以支持其业务。联合国大使作为“代理人”,按照《美国法典》第18章第666节针对公务员贿赂罪的定义,接受贿赂属于违法行为;因为美国对联合国的开支决定有投票权,联合国大使更像是州的立法者,而不是外交官。

吴立胜及其助手尹川现在面临八项罪名,因为联邦检察官早些时候还对他们增加了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指控。◇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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