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这样携现金入境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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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2月28日讯】中国著名导演英达近日被媒体爆料在美涉嫌逃避现金申报罪,让不少在美华人朋友开始关心有关现金存款、汇款和携款事宜。到底哪些行为被算作是触犯美国法律?

根据美国联邦法令,任何金融机构进行货币交易(例如存款或提款),若超过1万元,就必须向财政部提交“货币交易报告”(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

案例一:

一名华裔企业主林先生,从事批发生意,从2011年6月29日到11月1日,从银行账户提款18次,每次都少于1万元。多数提款是连续几天,或是相隔只有几天进行,金额多为9000元,他领出的总额为13万7200元。另外从2015年7月25日到10月6日,他从信用合作社的账户提款十次,每次也未超过1万元,总额为8万5000元。在两段时间合计共提领现金28次,每次都不到1万元。这位企业主之所以这么做, 就是为了规避提交货币交易报告。

这位企业主的这种行为,被银行人员发现后,根据联邦法令,将面临长达十年联邦监狱坐牢,且不得假释。联邦假释办公室结束判刑前调查后,将安排宣判听证。

案例二:

在美留学的华裔张同学抱怨,近两个月来,她的信用卡常常遭盗刷,几乎平均每星期都有一笔盗刷账单。她觉得太可怕了,赶紧与银行联系报告被盗刷卡的情况,银行告知,会将钱先退回,并核实清楚。然而,日前她收到一封银行信件,要求她在近日内把账户内的钱全部取出来,银行决定关闭她的所有账户。这令张同学十分震惊,不断反思到底自己做错了什么,导致银行毫不手下留情。

慌张不已的张同学上网一查,发现原因可能并不在银行卡盗刷,而是她几乎每三、四个月就会往账户内一次存入至少2万美元的举动,引起了银行的注意。 张同学表示,每年春假、暑假、圣诞节她都会回国,有时候暑假要上课,她还都会趁着暑假前、后回国,并且每次返美都会携带现金,之后存入银行账户,每笔几乎都在2万美元以上。

其实大部分经常往返中美两地的留学生和新移民,都会选择这样的方式:携带大笔现金来美。一是避免了国际现金往来的手续和麻烦,二是,“回趟国不容易,一次性多带点”也是不少华人的心理,反正都是将现金存在自己的账户里,用作日常消费,看似合理又安心,但张同学的这一举动,为何遭来调查呢?

而问题似乎就出在了2美万元。根据美国联邦法令,存款或提款,若超过1万美元,就必须向财政部提交“货币交易报告”,规避申报,最高可被判坐牢10年。

因而,张同学频繁的大额存款且没有上报,会让银行认为洗钱之疑。这似乎也是银行关闭他所有账户的一重要原因。

根据以往案例:一周取钱超过3次,每次金额超过1000美金。这样的情况下您的账户就容易国税局盯上。

携带现金出入美国申报需知

美国居民或公民可以随意携带现金出入美国,但需要注意有关的海关条例,以免惹上麻烦,甚至被重罚。

首先,携带现金(包括接近现金,如旅行支票等)一万元以上,出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申报了便可以自由带出或带入,都是无需缴纳任何税金。进入美国,通常都是由空乘人员派发一份蓝色的表格,是海关第6059B号表格,上面让您申报携带超过一万元现金,但其实最正式的表格是FinCEN Form 105表格,这份表格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fincen.gov/forms/files/fin105_cmir.pdf ,并在出入境前填好。请注意﹕这份表格需要填写社安卡号码,这份表格也可能送入其他政府部门,领取政府福利的民众,可能会受到影响。

例如:夫妇携带孩子一同进入或离开美国,这一万元是如何计算呢?有一些人误会,以为每一个人可以携带不超过1万元进出美国,其实是家人要放在一起计算的,例如夫妇一同入境,他们只需要填写一份表格,但两个人携带的金额都要加在一起,假如超过1万元,便需要申报。因此,这1万元金额不是每一个人自己有1万元豁免申请,而是全部家人合迸,假如携带现金超过1万元,便一样要申报。这个条例不容许人取巧,例如在与一家5口进出美国时,故意将现金分别由5个人携带,每一个人身上都不足1万元现金,以为借此避免申报,这是行不通的。入境时,必须通过美国海关,填好申报表在过关时交给海关人员。

但出境时没有通过海关,如何递交这份表格呢?

所有国际机场都有海关办事处,您应该问一问该办事处在那里。美国十分重视现金进出美国,因为要慎防走私漏税,或是洗钱行动,近年更加上要防止恐怖分子在国内为恐怖活动筹款,因此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去隐瞒或欺骗海关。

万一因为没有及时申报导致携带的资金被没收怎么办?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可以在30日内进行说明或者上诉。如果能用文件来证明这笔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法用途,还是有很大可能被退还或者部分退还的。当然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文件也可能比较繁琐。所以我们建议赴美人员如携带超过一万美元现金及其他金融票据应准确申报。虽然海关人员可能让你口头补报申报,但是因为海关的口头询问不是必须的程序,如果海关不给口头申报的机会,您如果被查到携带超额资金,将面临资金被全额没收的损失。

反洗钱立法历程(参考)

“保密法”还是“泄密法”

大家都知道法律最讲究定义准确,然而美国立法史上时常会出现名称名不副实的法案,1970年《银行保密法案》(Bank Secrecy Act, BSA)就是其中一部。该法案针对犯罪嫌疑人滥用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清洗非法收益的情形,为了保证执法部门获取金融交易的证据和资料,要求银行对于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涉及存款、取款、现金兑换或者其他支付或转移的报告。在提交的现金交易报告中,还要求必须披露拥有账号的客户身份和客户资金的来源。如果金融机构不提交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报告,则构成犯罪。同时,该法还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义务,否则也构成犯罪,将被处以民事处罚,或者1年以下监禁刑和10万美元罚金的刑事处罚。

明眼人一看就明白,明明是要求银行“泄露”客户信息的“泄密法”(当然这种泄露是特定,即只向特定的美国执法机构报告,而不是一般公众),却冠以“保密法”的名称,难怪连执行法案的主要机构的联邦财政部也感叹《银行保密法案》的名称会给人产生误解。实际上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改革银行的保密制度,将银行对客户信息的绝对保密改为有限保密,而不是强化银行的保密。

虽然《银行保密法案》的名称有点名不副实,但却是美国乃至全球第一部反洗钱法案,其历史地位和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洗钱首上罪名名单

如果说《银行保密法案》有点名不副实的话,那么1986年《洗钱控制法案》(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则是名副其实的反洗钱法律。该法案出台的背景是,《银行保密法案》阻止洗钱的效果不太显着,其设计的《货币交易报告》(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的目的是帮助执法机构发现贩毒等犯罪行为,但法案并没有将洗钱行为本身作为一种犯罪。《洗钱控制法案》弥补了这一疏忽,首次将洗钱列为联邦犯罪。

根据该法案,洗钱可细化为四个罪名:(1)金融交易洗钱罪(Money Laundering Involving Financial Transaction);(2)输送货币工具洗钱罪(Money Laundering Involving the Transportation of Monetary Instrument);(3)利用卧底方式查获的洗钱罪(Money Laundering in the Context of an Undercover “Sting” Case);(4)货币交易洗钱罪(Money Laundering Involving Monetary Transaction),也称为跨境洗钱罪(Cross-Border Money Laundering )。

《洗钱控制法案》与《银行保密法案》一起构成了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核心,在打击和遏制洗钱行为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从效果上看,在1987年,只有17个被告人以洗钱罪而受到起诉;而到了1993年,被提起诉讼的就达1546人。

为何成了“金融机构”呢?

《银行保密法案》对于发现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适用对象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一些犯罪分子开始绕开银行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洗钱活动。为了抑制这些行为,1988年国会通过了《洗钱检控改善法案》(Money Launder Prosecution Improvement Act, MLPIA),扩大了《银行保密法案》中关于“金融机构”的定义,将汽车、飞机、轮船的经销商以及从事房地产、邮政服务的人员也列入金融机构的范畴。这些机构也很郁闷,其从事经营业务时没有享受金融机构待遇,却在报告洗钱信息问题上“被金融”了一把。

当然,《洗钱检控改善法案》也不只是把前述非金融机构捎上,对那些包括出于过失的银行家在内的帮助洗钱之行为人也没有放过,也规定了义务条款和罚则。

反洗钱:银行需要安全港

反洗钱法律实施后,银行保护客户交易隐私责任与反洗钱立法下的《可疑活动报告》要求之间的冲突凸突显。为了消除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披露客户交易信息责任的担忧,1992年国会在《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案》(Annuzio-Wylie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中创设了安全港规则,以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免受民事责任的困扰。法案§5318(g)规定:任何对可能违反法律或规章的行为或根据本分节或任何规定进行披露的金融机构,以及该机构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都不根据美国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或是任何州或是政治单位的宪法、法律或规章对任何人为此披露或为未能通知交易涉及人员或该披露所涉及的任何其他人员而承担责任。法案创设的安全港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所采用。

责任编辑:孟灵雨

(此文由洛杉矶帕萨迪纳市郑博仁律师事务所提供,将发表于1123F期洛杉矶大纪元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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