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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盗领案 台高院:速修法提高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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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18日讯】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审结一银盗领案,改判被告安德鲁4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诉;高院认为,网路犯罪日新月异,谁会想到现在用远端遥控让ATM吐钞,建议从速修法提高刑度补破网。

这起ATM盗领案源于,去年7月10日晚间,有民众目击第一银行台北市古亭分行提款机不断吐钞,且有2名窃贼疑心虚逃逸;检警获报后积极追缉。

一审法院今年1月底依共犯无故变更、删除他人电脑的电磁纪录罪,均判被告安德鲁、潘可夫与米海尔5年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60万元,赃款7700多万元没收。

案经上诉,高院开庭审理认为,无积极证据证明安德鲁等3人在本案中居于主导、指挥地位,按照刑法第359条法定最高之重刑,判处有期徒刑5年,难谓符合比例及平等原则。

高院审酌安德鲁等3名被告,在此犯罪集团内是负责赃款处理的关键角色,有严惩之必要,也考量他们犯后坦承搬运赃物等情况,判处安德鲁有期徒刑4年10月、潘可夫4年6月徒刑、米海尔4年8月徒刑。

二审并科罚金部分,安德鲁并科罚金50万元,米海尔并科罚金40万元,潘可夫并科罚金30万元。

高院在新闻稿中针对此案提出“从速修法提高刑度补破网”、“网路犯罪无国界,司法互助有必要性”等两点建议。

高院解释,网路犯罪日新月异,电影手法成现实,以刑法第339条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物”为例,法定刑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当时此类犯罪顶多提款卡盗领,谁会想到,现在用远端遥控就能让ATM吐钞。

此外,网路犯罪无国界,以本案为例,只起诉处理赃款的3名被告,对于多数已潜逃出境的车手及隐身幕后主脑,无法有效追查,国际司法互助有其必要性。(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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