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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清理法三读 台湾处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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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26日三读通过《废弃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明定事业废弃物必须以“台湾处理”或“再利用”为原则,若要输出,仅限输出“OECD会员国”(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会员国)及与台湾签署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双边协定的国家,避免大量国产有害废弃物流入第三世界国家。

新法明定,事业废弃物不管是输入、输出、过境或是转口,都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必须以“台湾处理”或“再利用”为原则,并仅限于输出至“OECD会员国”及与台湾签署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双边协定的国家,且该国处理机构应有妥善处理及再利用的能力。

提案修法立委吴玉琴表示,这次修正条文不仅可望促进台湾循环经济、提升相关产业技术,也避免大量国产有害废弃物流入第三世界国家,造成污染输出的事实,善尽台湾地球公民的责任。

另外,新法明定,违反储存、清除、处理或再利用有害事业废弃物等相关规定者,可处6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缓,限期没有改善者,还可以按次处罚,情节重大的,更可以命令停业或停工。◇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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