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二审案情逆转 是否正当防卫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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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杨一帆综合报导)近日,山东辱母案二审开审,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控辩双方交锋焦点。中共最高检称,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度。外界关注,该案案情逆转。

据财新网5月28日报导,山东聊城“刺杀辱母者”案二审5月27日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开庭审理,当天审理完毕,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展开激烈交锋。由山东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指,该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但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辩护律师殷清利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表示,案发时,于欢是刚满19岁的高中毕业生,而对方是涉黑人员,多数有犯罪前科;于欢和母亲面对11人;处警警察在现场处置不力导致公力救济失效,增加了于欢的危险处境。

殷清利表示,于欢的行为是在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遭到危险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但不能期望于欢选择刺向加害人的非致命部位。

而受害方的代理人均反对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受害人杜志浩的代理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但检方认为,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于欢都不属于故意杀人。

于欢在最后陈述中坚称自己无罪。他说,自己本想随着警察一起走出接待室,但被追债人阻挡,被脚踹,被摁住不能起身,被殴打,脖子被卡住,生命处于危险状况,拿刀刺人是其万般无奈的选择。

在庭审最后阶段,检方认为,于欢案引发广泛舆论关注,体现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

报导称,根据中共《刑法》,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最高检网站28日消息,上述庭审结束后,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接受了陆媒记者采访,就记者关于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如何认定于欢行为性质的提问,最高检作出回应。

回应称,最高检调查认为,山东聊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从防卫意图看,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起因看,讨债方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且不断升级。于欢反击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前提。

从防卫时间看,讨债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警察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进一步升级,如果于欢不持刀制止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持刀捅刺的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

最高检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就上述消息,网民称:于欢行为的目的是终止暴力侵害,结果非他所愿;支持于欢正当防卫;如果不是舆论监督,此案又将成历史错案;这次最高检说了话,就看这个案子怎么判,于欢或免除处罚。

山东辱母案简介

该案案发2016年4月14日晚山东聊城。于欢看着11个有黑社会背景的追债人对其母进行长达一小时的极端凌辱,到场警察又坐视不理,情急下操刀反抗,造成1死3伤。

当年11月21日,于欢涉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激起民愤,舆论一边倒力挺于欢。

2017年3月24日,南方周末发表题为:《刺死辱母者》一文,网上留言高达亿次,多是控诉法院裁决不公,官黑勾结,警察不作为。

之后,中共最高检宣布重新审理此案。3月26日,山东省高院通报,已经受理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 。

5月26日,山东检察院通告称,“辱母杀人案”中数名警察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予刑事立案。官方的说法引发网民强烈质疑。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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