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才女作家姓名禁曝光?卫福部:可揭露

人气: 2169
【字号】    
   标签: tags: , , , ,

【大纪元2017年05月04日讯】台湾26岁的美女作家林奕含轻生,引发各界关注。针对各界批评卫福部要求媒体报导时不能揭露姓名,卫福部5月3日认为媒体基于公益立场可以适度揭露。

林奕含自杀后,父母发表声明揭露女儿曾遭补教名师诱奸,经媒体报导后,台湾卫福部日前发布新闻稿呼吁社会大众要重视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及身份隐私保护议题,引发外界质疑“内情不单纯”,包庇加害人。台南市社会局引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规定,要求媒体隐匿受害者身份,违者经检举成立,地方政府社政机关依法可处最高10万元新台币罚锾,造成媒体以才女作家、A女报导此案。

对此,作家朱学恒痛批如果有一天,因为你是一个犯罪的受害者,而且你不幸离开这个世界,结果导致你的名字再也不能被提起,你的书也不能亮出封面,你的父母也不能在声明中提到你的名字,你的照片从此不能以本来面目出现,一定要照上抹去你身份的马赛克;再也不能有人记得你,纪念你的名字,你觉得是对已经死亡的你的保护,还是把你从社会上彻底抹杀的残暴行为?

卫生福利部长陈时中3日表示,卫福部要表达态度“谴责加害人”,加害人的行为对社会带来如此巨大的不安非常不应该。他说,性侵害防治法立法就是要保护被害人,卫服部也设有113妇幼保护专线,给有需要的人可以寻求协助。

据台湾《自由时报》报导,卫福部认为媒体基于公益立场,相关名称与照片都可以适度揭露。卫福部保护司司长张秀鸳说,性侵害防治法并没有保护加害人,不须消音或隐晦其名。而被害者姓名部分,张秀鸳说,若因“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有报导或揭露必要者”,就能报导。

有关媒体是否可揭露女作家之死的姓名,台北市观光传播局局长简余晏3日说,基于社会公益、社会对于案件的关注,以及社会必须在重要事件上获得共识并向前的前提下,媒体揭露受害人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3项规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份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3项规定:“第1项但书规定,于被害人死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有报导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简余晏表示,经与局内主管研商后,认为对媒体基于公益及教育意义,在这个案件上报导事实并不违反社会公益规定。她说,台北市长柯文哲最强调的是真,“我们不需要虚矫的谎言,这个案件的受害人父母已同意揭露受害人姓名,媒体在社会公益下适当的揭露事实,符合社会需要及法律规定。”

高雄市议员萧永达2日公布补教名师名字及补习班名称。高雄市教育局表示,将会针对萧永达举发的“狼师”进行调查,如有违规情形会提送教育局违规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处理。台南市教育局证实,这名遭影射的补教名师已被解雇。台南地检署4日证实,已分案调查;台南市警局也成立专案小组,但台南检警还未接触到林奕含的父母。

珍惜生命, 自杀不能解决问题,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若须咨商或相关协助可拨生命线专线“1995”或张老师服务专线“1980”。

责任编辑:钟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