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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该在哪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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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25日讯】婚姻是人们爱的见证,但不幸遭遇“劳燕分飞”,尤其是各散东西时,很多人反而措手不及,甚至不知道离婚诉讼该在哪儿提出和进行。以下的案例也许能给予一些启示。

案例回顾

多伦多的律师索狄先生在Facebook上结识了伦敦的医生贝蒂女士,二人聊得非常投机。当了6个月的网友后,贝蒂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搬到多伦多,嫁给索先生。和很多传奇的姻缘不同的是,这段跨国恋情的寿命短暂,婚礼刚过去半年多,两个人就劳燕分飞。贝蒂女士回到老家伦敦定居。索先生则依然在多伦多从事他的律师行业。这时候,两人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要处理:从法庭获得一纸离婚证书。两人在安省有一处婚姻屋,没有孩子。

此刻矛盾出现了:这个案子该由哪家法庭立案办理?

贝蒂女士先下手为强,在伦敦的法庭提出了离婚申请,那天是2015年7月2日。 但作为医生的贝女士显然对法庭的表格文件并不熟悉,她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缺陷,直到9月23日,这些缺陷才被完全修改正确。也就是说,9月23日才是贝女士的离婚申请生效的日子。

而多伦多的索先生也没有等待太久,紧随贝女士的节奏,他在2015年7月14日向安省的法庭递交了离婚申请,并试图将申请呈交位于伦敦的贝女士。索先生称,贝女士蓄意逃避接受来自安省的文件,贝女士则说,索先生的文件寄错了地址。但有一点可以确认,那就是在9月11日,贝女士便明确得知,索先生已经向安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索先生同时提出动议,要求安省法庭将贝女士在伦敦的离婚申请“搁浅”。

现在,安省的法庭需要做出判断:这桩申请应该在安省法庭继续下去,还是应该由伦敦的法庭接手? 贝女士和索先生争执不下,都希望案件在自己家门口展开。

贝女士的理由:

・她率先在伦敦的法庭提出离婚申请(虽然她承认申请文件有重大疏漏)

・她无法承担在安省进行离婚诉讼的相关费用(法庭不能认同这一说法)

索先生的理由:

・ 在贝女士最终递交正确的申请文件前,索先生向安省法庭提交了正确的申请

・ 两人在安省注册结婚,婚姻屋位于安省

・ 索先生在安省工作,并在安省拥有财产

法官在衡量了两人各自的理由后,认为贝女士的说法站不住脚,贝女士是名在职医生,其收入完全可以支付相关诉讼费用。而且,贝女士可以请安省的律师代理,并通过电邮传递文件,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出席法庭听证。法官给出了一系列具体命令,推动案件的进展:

・贝女士有60天的时间对索先生离婚申请作出回复,并向法庭呈交相关文件;

・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互相呈交文件;文件送达日期为邮件发出当日;

・贝女士可使用律师行作为中介,向安省法庭呈交文件

 法律小常识:

离婚申请的提出。根据加拿大联邦法立法【离婚法】第3条的规定:

・在离婚案件启动之前,如果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某个省份居住至少一年,该省份的法庭便可受理该夫妻的离婚案。

・如果夫妻双方在两个省份的法庭分别提出离婚申请,那么,率先收到申请的法庭将受理该案件。

・如果夫妻双方于同一天在两个省份的法庭分别提出离婚申请,且30天内没有任何一方撤诉,则案件将转交给联邦法庭受理。

让我们再用案例解释一下这几条法规:

案例回顾二:

艾玛与吉姆与2012年1月在安省结婚,2014年1月,二人正式分居,艾玛回到温哥华工作,吉姆一直居住在安省。2015年2月,两人开始离婚程序。此时,以下申请都被视为有效:

・艾玛可在BC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吉姆可在安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同时,艾玛也可在安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吉姆也可到BC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案例回顾三

2012年,伊思和弗里德在阿尔伯塔省相遇并结婚,2015年春季,他们提出了分手。弗里德搬到安省定居,伊思则在加拿大的各个省份间穿梭,做不同的合同工。2016年春季,弗里德在安省住满一年,伊思则是在魁北克待了3个月,又到海洋省住了5个月,又飞到BC省工作4个月。这时候,只有安省的法庭可以受理两人的离婚案。离婚申请可由任何一方提出。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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