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检察院向法轮功学员薛玉英送达不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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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26日讯】7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薛玉英作出[青黄岛检公刑不诉(2017)57号]不起诉决定,并于7月20日上午,向薛玉英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据明慧网报导,因当事人薛玉英在黄岛区宝山镇集市上向他人讲述法轮功真相,发真相资料,2015年8月23日,被宝山镇派出所警察劫持到黄岛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行政拘留5天后,即8月28日转到青岛市即墨普东看守所非法关押,后被黄岛区检察院非法批捕、起诉。

2016年4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才在即墨普东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薛玉英非法开庭。

一同开庭的还有法轮功学员侯成香,两人的辩护律师各自到庭作了无罪辩护。薛玉英、侯成香皆要求当庭无罪释放。两人的部分近亲属到庭参加了旁听。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庭审中,两案公诉人肖克娟、张红艳向法庭宣读证人证言,出示扣押物品清单,辩护律师要求证人依法到庭接受质证,扣押的物品应当当庭出示原件,查验其内容是否违法,审判长黄惠芳、审判员栾冲、刘鹏却置之不理。

在法庭辩论中,薛玉英的辩护律师当庭发表辩护词,认为起诉书指控薛玉英的罪名不能成立,薛玉英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辩护人又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本案中扣押的物品是教人向善的。薛玉英对人说“法轮大法好!”是为了向她人推荐、介绍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好处。薛玉英对人说“真善忍好”,“真善忍”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薛玉英向世人发放的神韵晚会光盘,其内容是一些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所以,薛玉英的行为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辩护人还认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薛玉英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她的信仰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构陷薛玉英,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导说,也许是在庭审中,检察官、法官听到了法轮功学员和辩护律师所作的无罪辩护受到了触动,知道自己在违法,所以一直没有下判决书。

2017年3月27日,法院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薛玉英回家。现检察院撤回对法轮功学员薛玉英的起诉。

2017年6月29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向法轮功学员薛玉英正式送达了《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薛玉英的起诉。

黄岛区法院的该裁定书写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6月20日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2017年7月19日,检察院于又做出对薛玉英不起诉决定。

报导说,法轮功学员认为,检察院能做出这样的决定难能可贵,但是法轮功学员对法院、检察院的作为并不满意。一个是法院不应该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法轮功学员薛玉英,应该无条件释放。彻底还法轮功学员自由。

二是检察院认为,薛玉英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描述不符合事实。法轮功18年来遭受污蔑、诽谤、等全方位的残酷迫害,讲真相是在还百姓知情权,对百姓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更谈不上危害。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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