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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法 退离公职者赴陆违规参加活动将惩处

中华民国行政院院会7月6日审查两岸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完成。退离职军公人员赴陆许可管制年限,从原则3年,原服务机关得增减之,修正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务机关只能增加、不能缩减。图为行政院院会后记者会。(陆委会提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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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北报导)为强化台湾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中国大陆的管理规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行政院院会7月6日审查通过两岸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将退离职军公人员赴陆许可管制年限修正为管制年限至少3年管,也增订文武职高阶退离职人员赴陆参加政治活动规范,违反者将处罚款等惩处。

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指出,这次修正草案针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9条之3、第91条。修正草案对于退离职军职、公务人员赴陆许可管制年限,从现行原则3年,原服务机关得增减之,修正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务机关只能增加、不能缩减。其次,增订许可管制期届满后的申报制度,对于相关机关涉密程度较高的人员,于赴陆管制年限届满后,得要求其赴陆前仍应向原服务机关申报,原服务机关对部分必要人员并得要求终身申报。

陆委会表示,对于外界关切退休将领赴陆参加政治性活动的问题,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也增订文武职高阶退离职人员赴陆参加政治活动规范,违反者将处罚款、剥夺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缴勋奖章。具体规范如下:

一、受规范的文武职高阶退离职人员包括三类对象,分别为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以上人员,中将以上人员,及情报机关首长。但上述人员退离职满15年者,不在此限。

二、针对赴陆参与中国大陆党政军机关(构)所举办政治性活动,如该活动或庆典是由中国大陆(中共)领导人主持,原则上不得参加,但报经原服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参加其他的活动,也不能有向象征中国大陆(中共)政权的旗、徽、歌为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妨碍国家尊严的行为。

三、违反者依退离职前职务等级或重要性分级处罚,对退离职未满15年的上将、情报机关首长、或机敏机关政务副首长以上人员,罚则为停止5年的月退给与10%至100%(领有月退人员),或罚款50至500万元(领一次退人员)。对退离职未满15年的中将,罚则为停止5年的月退给与10%至50%(领有月退人员)或罚款20至100万元(领一次退人员)。但经审查会认定情节重大者,得自其行为时起剥夺其支领月退休(职、伍)给与的权利。另外,受处罚者应同时追缴勋奖章。

四、对违法个案的处理,个案认定一定要经原服务机关会同国安局、内政部、法务部及陆委会等相关机关组成审查会审认。

陆委会指出,上述规范是政府基于两岸关系特殊性,在宪法第23条规定下所作最小及必要性范围的限制,对一般广大民众及多数退离职人员,都不会产生影响,也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响两岸良性互动。希望立法院能尽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早日回应各界期待。

责任编辑:苏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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