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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抢报子女免税额 台国税局建议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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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9月23日讯】夫妻离婚,连报税都成精神折磨。国税局近年常接获单亲爸妈来电,询问谁才有权申报子女免税额;官员建议,离婚双方应先就列报子女免税额达成书面协议,真无共识再由税局审认。

北区国税局发布新闻稿指出,随着社会家庭结构的变迁,单亲家庭已非少数族群,每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离婚夫妻常面临如何申报婚生子女的免税额争吵窘境及精神折磨,近年来国税局也常接获单亲爸妈询问关于申报免税额的来电,亦接获不少类似的复查申请。

国税局建议,夫妻离婚重复申报子女免税额,双方应先就如何列报子女免税额进行协议并做成书面,提供稽征机关核认,如未经协议或协议不成,则由稽征机关以实际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及负担日常生活扶养费等事实加以审认。

国税局举例,民众甲君与前妻乙君于10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重复列报扶养儿子丙君免税额,经国税局以丙君已由乙君列报扶养为由,剔除甲君列报免税额新台币8万5000元,但甲君不服提出复查,主张虽法院裁判监护权归属乙君,但丙君每月至少2天与其同住,且每月皆有支付扶养费。

后来,国税局分别请甲君及乙君提供扶养事证,但甲君仅检附汇款凭证,乙君则提供户口名簿证明与丙君同住,以及学杂费收据证明扶养事实,并表示甲君自离婚前即与外遇对象同住迄今,并未尽做父亲责任。

因此,国税局以丙君与乙君共同设籍于同址,并于该学区就读国中,申请人甲君纵有支付扶养费用,亦仅尽扶养义务的一部分,应由实际上负责丙君生活起居照顾的乙君申报扶养,较符合税法上扶养亲属免税额的立法目的,因此驳回甲君声请。(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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