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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弹亡才因公殉职? 台警消抚恤标准将修法

国民党立委林为洲(左)、陈超明(右)22日举行记者会,要求警消因公殉职认定应明确化。 (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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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1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警消人员“因公死亡”可领抚恤金,且依照冒险犯难程度,还可调高加给,但因认定标准过于模糊,常引发争议。国民党立委林为洲、陈超明22日举行记者会表示,国道员警陈启瑞去年执行公务时,遭后方车辆追撞不幸身亡,但政府却认定为“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职”,他们多次与内政部协调,最后内政部决定研修相关规定,将定义更加明确。

国道员警陈启瑞去年8月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一部厢型车故障暂停外侧路肩,上前协助时,遭一辆拖板车从后方高速追撞身亡。有基层员警希望能为陈启瑞争取“因公殉职”而非“因公死亡”,但铨叙部退抚司长吕明泰日前表示,依规定公务员只有“因公死亡”并无“因公殉职”。

林为洲也说,依现行法律规定,公务员在职死亡分为“病故或意外死亡”抚恤及“因公死亡”抚恤,如果因“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则可再加给5成抚恤金,但须符合执勤职务时已有危难事故发生、执勤现场恐让救灾人员死亡环境及奋不顾身等三要件。

陈超明表示,警消人员勤务具高度危险性,但他有时收到与抚恤金相关的陈情案件时,看到家属悲恸的情绪总让他感到万分不舍。而此次陈启瑞事件,警政署说要“遭子弹打死才算因公殉职”,他认为这不仅是抚恤金额的差别,更是对殉职警消的尊重问题。

陈超明说,他们已求内政部应尽速研议相关人事法规,目前警政署已研商修订《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第2款,把原先“遭遇危难事故,奋不顾身,以致死亡”的模糊认定标准,改为“执行前条各款锁定勤务之一,处理对其生命有高度危险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并把消防、海巡人员都纳入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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