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移民局认可AC21有关申请中个人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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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后的移民官办案手册规定,从20171127日起移民局在向雇主发出已被批准的I-140的撤销意向通知时也必须根据V-S-G 一案的决定同时通知移民申请人本人如果申请人的I-485已至少在移民局待批180天并且移民申请人本人符合更换雇主的条件并且已经妥善地更换了雇主。

移民局在2017年11月11日发布了一项政策备忘录,宣布将采纳移民局行政上述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简称AAO)审核的Matter of V-S-G 一案的决定关于AC21(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简称AC21)有关申请中申请人个人权利的决定。V-S-G 案的决定一反以往移民局的政策,承认职业移民申请中根据AC21有关规定转移到新的雇主工作的外国移民申请人或受益人(beneficiary)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原雇主被批准的I-140申请中被视为受影响的一方(affected party)参与某些行为。这样那些符合条件的移民申请人可以有权接收移民局就其原雇主已获批准的I-140申请的不利决定的通知(如撤销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简称NOIR)并有权为该I-140申请辩护。我在数周前曾撰文对移民局这一备忘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介绍,下面我将继续向大家就此备忘录的其它内容进行介绍。

根据移民局上述备忘录,在与I-140移民申请撤销及其有关上诉中I-140雇主和妥善更换雇主的申请人都可以作为受影响的有关方参与I-140移民申请撤销及其有关上诉。妥善更换雇主的情况是指移民局审核并批准了移民申请人的更换雇主的请求,而移民申请人根据移民局此批准即成为受影响方。

移民局根据上述备忘录对《移民官办案手册》(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简称AFM)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移民官办案手册规定,从2017年11月27日起移民局在向雇主发出已被批准的I-140的撤销意向通知时也必须根据V-S-G 一案的决定同时通知移民申请人本人如果申请人的I-485已至少在移民局待批180天并且移民申请人本人符合更换雇主的条件并且已经妥善地更换了雇主。

移民局在必要时为保护个人隐私或保密资讯可能根据情况向雇主和移民申请人本人发出不同版本的撤销意向通知。为了增进审案效率,移民官应当尽量在同一天向雇主和移民申请人本人发出撤销意向通知以便有一致的回复期限。下面是移民局可能个案的不同情况发出的不同类型的撤销意向通知。

移民局的批准存在重大错误——如果移民局在批准某申请时对现有事实存在法律使用不当的情况(misapplied a legal requirement to the facts at hand),移民局可以撤销前批准,例如:

  • 移民官在审批时所依赖的雇主税号和财务资讯不准确并且这些资讯与雇主的工资支付能力无关。
  • 雇主没有根据适用法律证明其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
  • 移民官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不具备某职位要求的教育或经验。

在重大事实上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移民局可以撤销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取得的批准,例如:

  • 雇主就某一工作地点取得流行工资而雇主并不打算叫该雇员在此地点工作。
  • 雇主提供虚假财务档以掩盖其无力支付移民申请人的事实。
  • 移民申请人自己或与雇主合谋提供虚假教育档或工作证明信。
  • 移民申请人在劳工纸申请中就要求的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提供虚假陈述。

没有真实的工作机会(lack of bona fide job offer)——移民局可以撤销某申请的批准如果记录显示不存在真实的工作机会,例如:

  • 雇主不是一个可行的实体(viable entity)(虚拟办公室(virtual office),空壳办公司(shell office)可能会导致移民局额外的调查和确认)。
  • 公司以外工作地点(off-site work)和劳工纸上的工作地点不一致。
  • I-140的雇主不是申请人的实际雇主。
  • 不存在长期的全时工作机会(full-time, year round job oportunity)。

以上是移民局行政上述办公室AC21有关申请中申请人个人权利决定部分主要内容的介绍,我在近期内将继续向大家介绍该备忘录的其它内容,请注意关注。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及信息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可与张雪梅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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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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