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商5年豁免将延续 陆委会:仍有风险

人气: 65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2018年10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综合报导)中国大陆财政部布新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保留台商最关注的“5年豁免”条款及俗称的“坐月子条款”。未来台商只要符合新税法的规定,并且报请大陆税务主管机关核备,将可望继续享受境外所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不过,陆委会认为,该实施条例属行政法规,中国仍可随时修正,因此仍存在隐藏风险。

过去台湾民众在大陆避海外所得税,只要5年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其中一年内累计离境超过90天,就可重新计算连续居住时间,避免成为征税对象。陆方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几乎等同延续过往政策。在11月4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陆委会回应,因陆方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且相关执行细节尚不明确,对台商实际影响,有待进一步评估确认。况且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位阶,可随时由行政部门修正,仍隐藏很大的风险。

陆委会指出,台商最大的疑虑仍在于,申领“居住证”是否就会被认定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而被全球追税。依据陆方申领居住证的相关办法规定,领证者是在中国大陆“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其税法所定“有住所个人”的税务居民,具有高度关连,相关疑虑并未厘清,仍需由陆方明确说明。

新版《个税法实施条例》与旧版最大的不同,首先在于“居民个人”的定义,由过去的在大陆境内居住是否满一年的判定标准,缩短为居住是否满183天。由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在纳税义务上并不相同,前者在境内、境外的所得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新规定不仅将使个人的合法避税空间遭到压缩,预料这一标准的提高,也将会让更多人被纳入“居民个人”的征税范围内。

只要在大陆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大陆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不满五年(即五年豁免条款),或是满五年但期间有单次离境满30天者(俗称“坐月子条款”,其来源于大陆境外的所得,在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备后,相关纳税人只要就大陆境内事业单位或者其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玉珍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