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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游览车新规定生效 明定路线、休息点、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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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0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北报导)交通部4日公告修正“游览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明订出车时间、地点及行程路线与休息地点,以及驾驶员工时为不得超过12小时、每日驾车时间不超过10小时,新规定4日起生效。

交通部这次公告的“游览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中应应记载乘客报到与出车的时间,及双方协议的合法地点;如未能准时报到及出车,致损害承租人权益,应由游览车业者负赔偿责任,但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者,不在此限。

另外,租赁期间行程安排的路线,若有行经公路主管机关公告的应特别注意路段时,游览车客运业者应告知承租人,并不得安排行驶禁行路段;未经承租人与游览车客运业者双方同意,不得变更行程、路线及休息地点。

该记载事项规定,游览车客运业者应于出车前,确使所有乘客知悉该款式车辆安全设施、逃生设备位置及使用方法、宣导遵守交通法规规定,并维护车辆整洁及双方约定应提供之服务。如果乘客有违法规的要求,驾驶员应予拒绝。

该记载事项规定,驾驶员及随车服务人员不得主动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它服务;乘客非必要时不得任意取下或碰撞车内安全设备,并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上车。

定型化契约要求驾驶员的工时须符合法规,包括:每日自工作开始至结束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每日最多驾车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连续驾车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休息,休息时间如采分次实施者每次应不得少于十五分钟;其最多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且休息须一次休满四十五分钟。◇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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