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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督盟盼修选罢法 内政部:已有明确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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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2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湾台北报导)公民监督国会联盟指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正、副首长选举买票受贿之情事,未有处罚规定,吁请主管机关进行修法。内政部24日澄清,公职选罢法对于前开情事,已有明确处罚规定,媒体报导与事实不符。

内政部表示,现行公职选罢法第100条有关地方立法机关正、副首长选举贿选罪之处罚规定,是于94年11月30日增订,该条第1项、第2项规定,地方立法机关正、副首长选举,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以及有投票权人要求期约或交付贿赂,而许以不行使其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均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该条第1项是明定买票者之处罚,第2项则是收贿者之处罚,并未如报载,卖票、受贿的人未有处罚规定。

另内政部强调,对于曾犯贪污罪或刑法第142条、第144条贿选罪,经判刑确定者,公职选罢法第26条已有明文不得参选,其自无再参选地方立法机关正、副首长选举之可能。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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