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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丁屋政策司法复核案开审

入禀方指丁权不受法例保障 歧视非原居民及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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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2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莫森香港综合报导)有市民提出司法复核,挑战政府的丁屋政策违宪,案件3日在高等法院开审。代表申请人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质疑,丁屋政策歧视香港所有非男性原居民,违反《基本法》。

有“长洲复核王”之称的郭卓坚2015年入禀申请司法复核,挑战丁屋政策的合宪性,获高院批出司法复核许可。郭在开审前被撤消法援,社工吕智恒加入诉讼,成为第二申请人,他们由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大律师谭俊杰及谭俊宜代表。案件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律政司司长。乡议局以作为有利害关系一方,加入诉讼。

李柱铭在开案陈词时,形容香港人被丁屋政策“玩弄(play)”了很长时间,已等候这宗司法复核案多时,指自己从未处理过一宗官司,大部分港人都是受害者。他表示,丁屋政策从来只是一个行政政策,不受法例保障,可由政府完全决定何时修改、终止或继续,但政府一直亦只采取“议而不决”的态度,避免处理有关政策。

根据《基本法》第7条,香港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香港面对日益严重的土地问题,他对政府没有以所有香港居民利益为依归,感到惊讶。

强调政策无法追溯至清朝

政府一方引述《基本法》第40条,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李柱铭指条文并无说明丁权是传统权益,无提及“小型屋宇”,亦无提及女性权益不受保障。 有指丁屋政策可追溯至清朝的法例,李柱铭反驳,《大清律例》没有禁止女性或非原居民购买土地,申请方及政府方的专家均同意是事实。

他绩说,英国租借新界后,当时新界原居民交出土地拥有权,并获“集体官契(Block Crown Lease)”,若想改变土地用途,需要经英国殖民政府批准,《基本法》第40条亦没有列明新界原居民有权要求向政府取地建屋。

根据《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丁屋政策根据居民的祖藉、出生及社会阶级而定是违宪,同时女性原居民不受保障,为性别歧视。

至于《基本法》第122条,只写“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而非新界原居民。李柱铭认为,《中英联合声明》的原意,是希望确保原居民仍有权居住在丁屋,无决定丁屋政策是否要继续。《基本法》第122条只是将《中英联合声明》中的字眼,搬字过纸到《基本法》。李又引述昔日地区主任的说法,指“小型屋宇政策(丁屋)”只是一个过渡性行政政策,认为双方政府当日故意留白,是让香港政府可以决定政策的存废。

出售丁屋后仍可申请公屋 对无丁权者不公平

李柱铭又提及,拥有丁权的原居民在出售丁屋后,仍可以申请公屋,对无丁权者不公平。根据丁屋政策,丁屋不得高于三层、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计只约2,100平方呎住屋面积,若用土地兴建公屋,可提供较大的居住环境。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等人昨日亦有出席聆讯,刘业强在庭外形容案是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遇到的最严重挑战,由于本案的结果直接影响原居民及后代,乡议局委员及80万新界原居民都非常关注,乡议局现阶段不会对复核结果作出评估。但他认为丁权是国家落实《基本法》时,对新界人合法传统权益的庄严承诺,乡议局会抱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案件预计审讯8日,今日会继续。◇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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