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香港法改会就订档案法咨询公众

前档案处处长指违法无刑责如原地踏步

档案法小组委员会昨日出席记者会,发表档案法咨询文件。(政府新闻处提供)

人气: 27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18年12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林心仪香港报导)法改会辖下的档案法小组委员会6日发表咨询文件,就现行公共档案管理制度是否需要改革,咨询公众意见。前档案处处长朱福强强调,档案法及资讯自由法需要一起立法,并需要有罚则。

法改会于2013年5月成立档案法小组委员会,经过5年委员会终完成有关研究。委员会发现几乎所有其它司法管辖区,包括详加研究的澳洲、英格兰、爱格兰、纽西兰、新加坡,都实施不同广度和深度的档案法。

档案法小组委员会主席、资深大律师廖长城于记者会上表示,经衡量后,委员会的初步看法是有理据支持订立档案法,加强香港公共档案及历史档案的管理、保护和保存工作。

小组提出多条问题咨询公众,包括是否支持订立档案法,以加强现行的公共档案及历史档案管理架构。是否同意小组初步认为采用“针对个别情况处理”的方式会较恰当等。咨询期至2019年3月5日,小组研究咨询意见后,会提交报告予法委会,若报告获通过,会把立法建议提交政府。

法改会在报告中,未有就政府人员在立法后未经授权销毁档案,是否属违法行为,提出明确建议。被问到相关刑罚,廖长城回应,在英国没有罪行条文,只会采取“点名批评”做法,纽西兰则规定,故意或因疏忽而违反或没有遵从条文,即属刑事罪行。

政府表示,欢迎小组就档案法展开公众咨询,对订立档案法持正面态度。申诉专员公署亦对咨询表示欢迎,申诉专员刘燕卿表示:“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去妥善保护公共档案和确立良好公开资料制度,对于满足社会大众对一个开明、问责的政府所抱持的要求和期望是十分重要的。”期望政府能在订立档案法和完善公开资料制度取得实质进展。

朱福强:档案法 及资讯自由法需一起立法

长期要求政府尽快订立档案法的前档案处处长朱福强对今次法改会提交的档案法及公开资料咨询文件感到失望,但认为也是意料中的事。他指早前政府想跟从英国模式,也就是说档案法及资讯自由法一起立法,当中公共档案公开及使用属于资讯自由法,档案法仅关于档案保存及管理的规范,不包括公开档案。若香港采用此方式,除非香港的法例如英国般健全,同时设立两条法例,否则他个人不看好,“资讯自由法,政府就算要立法也不知多少年后,档案法若不包括档案公开的话,这条法等于废的。”

朱福强批评小组委员会主席廖长城不倾向有法律制裁或罚则,令到档案法“无牙力”。“销毁或做出损害档案的事,或是不理档案指引及规定都无罚则,若是行政指引有效,就不用花5年时间研究立法,这个逻辑不对。”他强调,如果违反档案法不需负上刑责,等如原地踏步。

朱福强强调,档案法及资讯自由法需要一起立法,又指如果违反档案法不需负上刑责,等如原地踏步。(黄瑞秋/大纪元)

香港本土立法会议员毛孟静认为订立档案法对公众知情权及公众利益至关重要,香港的订立时序已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她建议成立独立咨询机构,按年向立法会提交报告,以加强问责及透明度。毛孟静又忧虑有政府部门于立法前,仍然将重要或敏感的档案销毁,认为法改会应要求政府制定措施,改善空窗期内的档案管理。

议员指公营机构应受监管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陈淑庄指,这次小组的咨询文件并未有列出小组建议,认为小组已就有关议题讨论了5年之久,咨询文件明显不符公众期望。她又对廖长城在记者会会上指公营机构仍未有足够准备,有关法例或未能适用于公营机构的说法,感到极为诧异。认为公营机构行使法例上赋予的公共权力,本质上于政府部门无碍,有关法例绝对有需要将公营机构纳入监管。同时,档案法须与资讯自由法一并实行,才能有效监察政府施政。

资讯科技界立法会议员莫乃光认为,档案法及公开资料法两条法例缺一不可,应该同步进行立法。又重申档案法及公开资料法须具有明确罚则,否则会沦为“无牙老虎”,情况犹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于私隐泄露的惩罚力度严重不足。他又提及林郑月娥竞选时曾支持香港记者协会的《新闻自由约章》,包括承诺任内落实制订档案法及公开资料法,他促请政府加快立法工作和落实法改会的实际建议。◇

责任编辑:李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