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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渔业法》修正案三读 休渔奖励金最高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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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2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鼓励渔民自愿性休渔,并奖励渔民遵守相关禁渔规定,台立法院7日三读通过《渔业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每年2个月以上之禁渔期,中央主管机关每年应编列渔船年度自愿性休渔及禁渔奖励金,最多一年可获得20万元的奖励金。

提案的民进党立委杨曜表示,近年来国际间对于鼓励渔民休渔所进行的国家自愿性休渔补贴,普遍被认为属于“绿色补助”,且合乎国际规范,而我国现行海洋政策,对渔业捕捞方法、捕捞时节限制,渔场作业范围限缩等管制日益严格,致使渔民收入锐减。

杨曜说,相较邻近国家,我国自愿性休渔奖励金额度明显偏低,为兼顾渔民生计和促进海洋永续发展,应合理提高渔民自愿性休渔奖励金额度。

三读条文明定,为鼓励渔民自愿性休渔及奖励渔民遵守中央主管机关依渔业法所定每年2个月以上的禁渔期,中央主管机关每年应编列渔船年度自愿性休渔及禁渔奖励金。

条文也明定,自愿性休渔及禁渔期间的奖励,其申请资格、条件、应备文件、程序、奖励金额、核给方式、废止条件及其他应遵守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此外,立法院也通过附带决议,自107年9月1日起对于休渔奖励期间内,累积出海作业90日以上及在国内港口休渔120日以上之渔船,舢舨及渔筏之年度自愿性休渔奖励金,单依渔船、舢舨及渔筏之年度自愿性休渔奖励金2万元,另渔船并依其吨数计算,每吨加发1,500元,单一渔船之年度自愿性休渔奖励金以20万元为上限。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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