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家祺:伟大的法治,伟大的香港人民

──为香港终审法院推翻黄之锋三人入狱判决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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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2月09日讯】今天听到香港终审法院推翻黄之锋三人入狱判决。香港终审法院周二裁定,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因2016年试图冲击政府办公室被判非法集会,原审判决三人不用入狱,该判决并无明显不恰。这是香港1997年以来的一件维护香港法治的重大事件。

去年8月21日,我在《博讯》和《新世纪》网站上发表了《为“占中三子”辩护》。《辩护》说:“最近香港当局对“双学三子”判刑,是违反《基本法》、破坏香港法治的行为。我虽然不赞同香港“街头政治”的几个“英雄”的行为,但他们行使的是《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他们并没有罪。我担心的是,香港郑林月娥政府会得寸进尺,在不久后会对“占中三子”审判和判刑。 我在2015年6月23日纽约《世界日报》上撰文说说:“占中运动是香港历史上,规模巨大的民主运动。”这次民主运动能够和平落幕,没有发生“六四”那样的大屠杀,应当说,是一件好事。事隔三年,香港当局竟然对占中运动中无罪的“双学三子“判刑,已经引起数万人的强烈抗议。如果未来再对无罪的“占中三子”审判和判刑,香港新的、更大规模的抗议运动一定会发生,一个愈来愈违反《基本法》践踏香港法治的政府,必将一步步演变成为像1989年那样听命与独裁者的李鹏政府,这个香港政府,看来企图用审判“双学三子”、“占中三子”挑起事端,把23条强加到香港人民头上。我从来认为,“政治讲妥协,法律讲是非”。对数以万计、百万计的大规模的和平抗议运动,一个坚守法治的政府,是不能施用暴力镇压的。政治解决,不是战争解决、不是司法解决,而是妥协解决。司法审判只能针对个人,而不能针对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如果一个人在大规模和平抗议运动中,只是行使言论自由、游行示威等权利,这个人就是无罪的。香港人民知道,“双学三子” 、“占中三子”中的每一个个人,在三年前香港大规模和平抗议中的行为,他们是无罪的。2015年6月18日香港如果通过了“全民直选特首方案”,现在的特首应是曾俊华。郑林月娥当选有“占中三子”一份“功劳”。事隔三年,愚蠢的郑林月娥,如果忘记了自己是正是因为“占中运动”在“6·18”投票后,废除了“香港特首全民投票”方案成为香港特首的,现在又想审判“占中三子”,有意挑起香港事端,那么可以预言,郑林月娥不会有好下场,香港将卷入不停息的政治旋涡中。【附文:2017年‘提名委员’选举办法】“今天听到香港终审法院推翻黄之锋三人入狱判决。可以说,香港终审法院是维护香港法治的伟大法院!香港人民是伟大的人民!香港是伟大的香港!

(2018-2-7 下午3:00,写于Washington DC )

附:2017年‘提名委员’选举办法

【按】这篇文章在2014年11月曾送居住在华盛顿DC郊区的两位香港人,当时未发表。2015年6月18日香港如果通过了“全民直选特首方案”,现在的特首应是曾俊华,而不是郑林月娥。

严家祺 写于2014-11-3

今年十月二十一日,我在纽约《世界日报》上发表了一篇谈二0一七年香港‘普选’的文章,题目是《香港‘提委’选举需体现‘普选’精神》。这篇文章说,‘占中运动’是香港迄今历史上最理性、最波澜壮阔的民主运动,它充分表达了香港民众捍卫《基本法》关于香港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的决心。现在,从街头回到家中的‘占中运动’的参与者,已经有时间来思考一下,二0一七年香港的‘普选’如何进行,香港立法会应当通过怎样的、新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现在,我提出一个不成熟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个别条文,主要是‘提名委员’选举办法的方案,供香港民众,特别是香港二0一四‘占中运动’参与者、二0一七年香港立法会议员参考。

在说明我的方案前,我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选举人制度’,这对二0一七年香港一千二百名‘提名委员’如何产生,是有参考价值的。

美国‘普选’和‘选举人团’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长官’。当然,香港只是一个城市,香港‘行政长官’不能同美国‘最高行政长官’相比。但在‘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上,仍有可以比较的地方。

在美国,总统名义上是由‘普选’产生,实际上,是由五百三十八位‘选举人’选举产生的。按规定,美国一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对大多数州来说,‘选举人团’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对个别小州,规定‘选举人团’人数不能少于三人。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增加美国首都华盛顿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选举人团人数。现在,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五十五张,德克萨斯州三十八张,纽约州二十九张,而阿拉斯加、德拉瓦和怀俄明等每州只有三张。这样,全美国‘选举人’总数为五百三十八人。

美国如何产生这五百三十八位‘选举人’呢?除了两个州外,美国其余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Winner-take-all)制度,如果一州‘普选’票共和党提名的总统候选人获得多数,那么,这个州的‘选举人’全部归共和党。

美国在选举总统的一天,要同时选出五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当选总统不是要取得全部投票人‘普选’的半数以上票,而是要取得美国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五百三十八张票的半数以上。 美国一方面实行普选,另一方面用‘选举人团制’记票。一八二四年的亚当斯、一八七六年的提尔登、一八八八年的克里夫兰和二000年的高尔,都赢得了‘普选’的多数而输掉了‘选举人团’票。二000年,高尔普选得票比布希多五十四万张票,也没有当上总统。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

政党作用是‘筛选’‘候选人’

美国每个公民都有总统候选人提名权。这一权利,在‘党内初选’时可以行使,在提出两党以外的‘独立候选人’时可以行使,在正式选举投票时也可以行使,每个公民都可以随意提出一个不为许多人了解的人,作为自己心目中的总统人选,计入自己的‘选票’中。在大多数民主国家,替选民‘筛选’候选人是政党存在的重要功能之一,不是政党提名的‘独立候选人’当选比例普遍不高。在美国,这种机制由两党的党代表大会来进行。由于香港没有美国式的政党制度,《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才规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是一种‘计票制度’,但与‘提名’密切相关。各党派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美国各州通常都会要求选举人宣誓保证将票投给他所在党派提名的‘总统候选人’(也就是在本州普选中获胜的‘总统候选人’),绝大多数选举人也会这样做。在少数情况下,选举人因为个人感情或者粗心等原因没有这样做,就成为失信选举人。

因为美国不同州选民数量相差很大,‘选举人团’制度是为了照顾小州利益而设计的。小州怀俄明州选民投出的每一张选票,其分量比加州选民重四倍。应当说,这违反‘同票同值’原则,但美国认为是可行的,至今没有改变这种制度。

在最后一人一票投票时,美国总统候选人,总是二至三人。出现三位候选人的情况,往往是民主党、共和党候选人加一位‘独立候选人’。

‘提名委员’对选民要有‘承诺’

美国‘普选’中五百三十八位‘选举人’起着关键作用,未来香港‘普选’,一千二百位‘提名委员’也将起关键作用。

在二0一七年香港普选前几个月中,香港的报刊和其他媒体将会对‘行政长官’候选人作出各种预测。有人会自告奋勇地在媒体上说自己要竞选‘行政长官’,也会有人在媒体上非正式地联名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更会有许多‘评论家’对谁当选‘行政长官’作出分析。那些在媒体上被数百次、数千次被重复的候选人,最后会集中到二至七人,或者稍多些,这些人,可以称为‘初级候选人’。

我觉得,香港可以安排这二至七位‘初级候选人’,进行几次‘电视演说’、‘电视辩论’,让香港选民充分了解他们的政策主张、办事能力、家庭状况和性格特征。这种做法,需要提倡,也需要全香港媒体的配合。如果写进未来立法会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也未尝不可。如果形成‘惯例’,当然就无需由立法会通过。

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二0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将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有关‘普选’的决定。在这一前提下,一千二百位‘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行政长官人选 在媒体上,以民意产生二至七位‘初级候选人’;

第二,在按‘界别功能选举’产生‘提名委员’时,要求‘提名委员候选人’在选举他们前,向选民承诺,正式选哪一个‘行政长官初级候选人’作出承诺,选民按此‘承诺’决定自己投哪一位‘提名委员候选人’的票。

第三,一千二百位‘提名委员’产生后,‘提名委员’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要遵守自己向选民作出的承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正式候选人’。

第四,‘正式选举行政长官’时,如果二至三名候选人中有一人,是承诺的候选人,‘提名委员’要遵守自己向选民的‘承诺’,投票给这一个人。如果二至三名候选人,完全不是承诺的候选人,‘提名委员’就没有遵守‘承诺’问题,可以按自己当时想法投票。

这一方案,仅仅是‘初级方案’,会有考虑不周之处,现在提出来,不过是为了引起更多人思考、研究、批评。这一方案的中心涵义是,一千二百位‘提名委员’需要按‘普选’精神选举产生,就像美国五百三十八位‘选举人’是按普选精神产生一样。当然,香港只是特区,香港不是美国,香港的‘提名委员’产生办法要有香港特点、要适合香港情况。

今年‘占中’将影响未来‘普选’

今年的‘占中运动’,显示了香港民众对香港前途的极大关心,它充分表达了香港民众捍卫《基本法》关于香港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的决心。如果‘行政长官’二至三位候选人中的一位,不被大多数选民所认同,在二0一七年‘普选’投票前夕,肯定有数十万选民会通过媒体、通过‘面对面’谈话,主要通过互联网、发动一次‘不同意某一位候选人当选’的运动。这将是一次完完全全合法的‘互联网运动’。

我相信,经过今年‘占中运动’的香港,由于立法会看到了香港民众的力量,为了二0一七年香港‘普选’的顺利进行,在起草和通过新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时,会吸收香港民众中种种合理、可行的方案。在二0一五年新年来临之际,就可以预见,二0一七年首次行政长官普选前后举港欢腾的场面。

(写于2014-11-3, 华盛顿DC郊区)

(作者来稿)

责任编辑: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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