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法轮功学员 律师控告上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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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3月19日讯】3月12日,上海浦东法轮功学员林宝珍的律师突然收到上海市第一中院邮寄的于2月28日做出的裁定书,维持对林宝珍1年的冤判。律师已对二审法官的枉法裁判提起控告。

明慧网报导,林宝珍的律师认为:上海市第一中院陈光锋法官,作为林宝珍冤案办案法官,不开庭审理,直接下判,涉嫌触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因而林宝珍的律师向中院监察室提起了对上海市第一中院陈光锋及相关责任人枉法裁判的控告。

律师在控告书中写道:“上海市第一中院陈光锋及相关责任人,未履行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宗旨,无视法律,破坏法律实施,有违公平公正。请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为其错案追责,进行法制教育、法律素养培训和整顿。”

林宝珍,家住上海浦东高东镇杨园新村,修炼法轮功后,更加善待他人,用“真、善、忍”原则要求自己。无论她在哪里工作,都得到单位领导的赞赏和信任。她在上海市保税区内做清洁工时,领导放心让她晚上值班,说谁都不要,就要林宝珍做。

因坚持信仰,林宝珍多次被迫害,2001年8月20日,被非法抓捕,枉判4年6个月,在监狱遭受了很多折磨。

林宝珍于2017年4月24日再次被浦东国保非法关押,被劫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6月27日,被构陷到浦东新区检察院;8月10日,林的家属依法控告了浦东公安分局局长徐长华。控告寄出后,林宝珍的家属却遭到浦东国保警察的多次骚扰、威胁。

11月15日,林宝珍被浦东法院非法开庭。律师有理有据地一一驳斥了对林宝珍的构陷指控,当庭检察官哑口无言。

2017年11月28日上午,浦东法院在不告知家属和律师,以及不宣读判决书的情况下,通知林宝珍被非法判刑1年。

对于浦东法院的枉法裁判,林宝珍当即上诉,并聘请了律师。1月18日,律师向一中院提交了“强烈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法律意见。

律师在法律意见中表示:本案事实存疑,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一审程序有重大违法行为,林宝珍是无罪的,有必要强烈要求开庭审理本案,除非二审直接改判林宝珍无罪,立即释放,或者发回重审,同时取保。

律师认为:“如果二审还不决定开庭审理,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质疑二审法庭在配合有关人员制造冤案,律师也会申请合议庭回避,并对涉嫌违法行为坚决控告。”

上海一中院陈光锋法官在收到律师意见后,多次表示是否开庭还在商量,也许会开庭,叫律师等通知,即使不开庭也会寄书面通知。

但在3月12日,律师突然收到一中院邮寄的在2月28日作出的维持原判的裁定书。现律师已向中院监察室提起了对上海市第一中院陈光锋及相关责任人枉法裁判的控告。

律师无罪辩护

2017年11月15日,在浦东法院对林宝珍非法庭审时,律师为她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

律师指出,本案公诉方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程序违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无证据证明林宝珍有犯罪行为和事实。

律师强调:本案所有证人、侦查人员皆未出庭作证,所有物证未当庭出示、宣读、辨认,所有证据材料未经鉴定。

“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对林宝珍进行指控,是适用法律错误。”律师当庭阐述了这一观点。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条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从第一点上说,林宝珍没有组织,也没有利用组织的行为,指责法轮功更是无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林宝珍利用邪教组织的说法不成立。

从第二点上说,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

林宝珍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有什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或实施,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的实际实行或应用?

《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依据罪行法定原则,林宝珍无罪。

律师还明确指出:拥有法轮功书籍及宣传资料无罪。

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由此可知,拥有法轮功书籍,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当庭证明修炼法轮功的合法性。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篇“解释”根本没提法轮功。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明确了14个邪教组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7种邪教组织和公安部认定的7种邪教组织均没有法轮功。

此外,中共《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依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是文明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和原则,基于一个人的信仰而施加刑罚,这种纯粹的信仰迫害的做法,与现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律师认为,林宝珍在实际生活中,对周围的朋友、同事、陌生人均十分友好、和善,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存在。#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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