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茜代理律师控告北京错用法律强加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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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3月23日讯】“滥用错用刑法第300条,枉法强加罪名,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陷害的罪行一定会遭到清算。正义的审判必将来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这段话出于负责孙茜案的几位辩护律师与控告代理律师共同签署的第四轮控告状。

明慧网报导,2018年2月8日,加拿大籍法轮学员孙茜及家人的几位代理律师通过邮政快递的形式向北京朝阳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纪委等正式递送了刑事控告状。

四轮控告

自2017年2月19日加籍公民孙茜被非法拘禁后,代理律师与家属就针对信仰权利遭侵害(包括酷刑),持续地申诉、控告:孙茜没有违法而是遭受非法侵害。

孙茜本人在写给加拿大政府的请求信中强调:“我在中国大陆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这不仅仅是个冤案的问题。”她指出,中国执法者蓄意错用法律(刑法第300条)陷害她,她的信仰、基本人权遭侵害。

第一轮控告:2017年5月间,孙茜家属针对信仰侵害和酷刑发起了控告。

第二轮控告:2017年9月,控告代理律师蔡英与林莉,连同家属,针对信仰侵害和酷刑发起了第二轮控告。

第三轮控告:2017年12月初,孙茜家属针对相关部门错误适用法律和侵害信仰的罪行单独发起了第三轮控告。

第四轮(本次)控告:2018年2月初(大年前),多位辩护律师与控告代理律师共同签署了控告状,针对北京执法部门错误适用法律、侵害信仰自由权利的罪责,发起更正式的控告。

律师遭受中共强压

孙茜案的律师一直遭受中共严重的打压,先后有多位律师迫于来自高层的压力而退出或不能做出控告。近期又传出消息,孙茜案的两位辩护律师熊冬梅、黄汉中,分别被北京市、山东济南国保和司法局勒令,必须退出孙茜案,致使孙茜案面临开庭前突然没有律师的情况。

有的律师向家属表示,在中共当前打压维权律师形势下,他们压力很大,很难承担孙茜案的控告与辩护。

引起国际社会关注

一年多来,法轮功学员孙茜遭迫害一案,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孙茜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曾以身价35亿跻身胡润中国富豪榜。在成功的背后她曾患有肝坏死、严重的抑郁症、心脏骤停等多种疾病,医药费的开销多达二百多万元人民币,未见成效。2014年,她开始修炼法轮功,短短十几天内,一身病不治痊愈。

作为加籍公民的她在北京看守所遭受酷刑迫害,她的中国维权律师均遭受打压。

法轮功在加拿大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受到普通民众以致国家总理的一致赞誉、褒奖。

孙茜案一直受到加拿大政要、媒体及民众的关注。在访华期间(2017年12月3日至7日),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向习近平、李克强正式提出了孙茜等案件。

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孙茜的代理律师如约前往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向使馆领事递交了一封致加总理特鲁多的公开信。律师与领事进行了1小时30分钟的会谈。律师着重谈到中共关押孙茜的非法性,指出中共对孙茜实施酷刑折磨及掩盖罪行的行为。

加拿大领事对孙茜律师无惧巨大压力表示钦佩,对律师们所受到的打压表示关注,还表示加拿大政府高层都非常关注孙茜案的进展情况。

论证中共打压法轮功的非法性

在第四轮的控告书中,律师从多个角度较全面完整地论述、指证了中共公、检、法在适用刑法第300条打压法轮功的过程中所犯下的罪行及存在不同层面的非法性问题。

一、由为被告辩护到做原告上诉

控告书中写道:“十八年来,中国律师为法轮功已做了无罪辩护,讲清了这场打压虽然表面上在走法律程序,其实质是假法律之名的蓄意陷害,从公安以涉嫌300条非法抓捕就开始了他们的犯罪行径……”

“我们正在从辩护被告的无罪,到纠正为做原告控告执法者的犯罪。……因此此次我们正式以原告身份对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局局长郝志刚、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欣提起严正的刑事控告。”

二、错用法律是公检法的核心罪错

十九年来,在中共利用法律非法打压法轮功的法律程序中,一直存在着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搜查、超期羁押、酷刑虐待、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抢劫财物、身份定罪、非法剥夺辩护权、作伪证等等。

但这些都还不是中共公、检、法的核心罪错,其核心罪错是蓄意错误适用刑法第300条,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罪名,因此构成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其它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在此罪错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控告书中引用了为孙茜的辩护词《为捍卫法律正义与真善忍普世价值而辩》中的论述,阐明由于蓄意错误适用刑法第300条,公、检、法都负有徇私枉法罪责所形成的犯罪链条,属共同犯罪。

控告书中指出,以刑法第300条对孙茜实施抓捕、拘禁、批捕、起诉,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公安部门在对孙茜案侦查后以违反刑法第300条为所谓罪名,向检察院呈交《提请批准批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而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欣又以此罪名拟定《起诉书》。

控告书中认为,这些对法轮功的所谓法律文书恰恰是他们错误适用刑法第300条、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罪证。

三、法律成为中共的统治工具

控告书明确指出:即使要用法律界定谁是邪教,中共当局及其法律理论、当前法律程序都不具备公正合理的正确基础和标准。

其原因为:1. 中共是无神论;2. 中共的法律理念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 法律界定程序的缺失;4. 司法不能独立;5. 一直存在法律之上的非法意志;6. 没有合理的标准。

中共这样的政治环境和法制基础,就决定了它的法律性质并不是真正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宗旨,而是中共的统治工具。

四、不公正执法的关键问题

控告书着重指证、论述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公正执法的关键问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法》总则第51条(修订前是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建议书、检察机关起诉书、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受到追究。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建立在谎言基础上的,不仅不去面对法轮功的合法性及“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实真相,而是在每个过程环节中都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自欺欺人。

五、不是为了制裁而是为了制止犯罪

律师在控告状结尾写道:“最后我们应法轮功学员孙茜及家属的意见,声明──控告的目的不在于追责惩罚本身,而在于达到更好的制止犯罪、止恶扬善的正面作用。如果本控告被追责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明真相,有悔改、弃恶从善的意向表现,愿意促成撤案释放孙茜,我们可以撤销控告,也将给未来清算这场对法轮功非法打压的罪责时,为其减免罪责留下此时的见证。”#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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