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区法院枉法 中院内定后再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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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04日讯】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刑庭办案法官霍彪,曾参与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赵燕峰、宋献兰、李党等,即使在家人聘请了律师的情况下,霍彪却绕过律师和家属偷偷开庭,非法办案。

明慧网报导,陕西省西安市法轮功学员李党,于2016年3月30日被绑架,非法关押在莲湖区看守所已近两年。李党年迈的父母几乎每周都去法院,让法官吴祥国无罪释放儿子,可是却遭到驱逐、敷衍,说是要等上面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李党在莲湖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公诉人唯一的证据是他控告元凶江泽民的信。开庭结束后,截至2018年3月26日还没有任何判决。

中共《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015年5月1日,中共最高法院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法轮功学员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是合法行为。

陕西省西安市法轮功学员杨晓东,2017年10月13日,在家中被绑架;11月23日,被非法批捕;2018年1月2日,被构陷到莲湖区检察院。杨晓东现被非法关押在新城区看守所迫害。

西安市法轮功学员赵燕峰,2016年9月15日,在街上给人讲述法轮功真相时,被人恶告;2017年2月,刚过正月十五,就被法院刑庭办案法官霍彪急匆匆地秘密庭审,庭审前没有通知家属和本人的律师。

后来,律师又找到法官霍彪要求重新开庭,直到2017年8月,家属和律师都没接到重新开庭的通知。8月2日,律师会见赵燕峰时,才得知,她于7月22日已接到被冤判两年的判决书,她已上诉至中院。

中共《宪法》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第50号令,废除了江泽民1999年当权时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

因此,信仰法轮功,印制、散发、拥有法轮大法书籍和资料都是合法的。

西安市法轮功学员宋献兰,于2017年3月21日下午被绑架,案子从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到莲湖区法院,只有短短的十几天,来不及请律师。7月底,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的下,办案法官霍彪偷偷地开庭。女书记员还说:“霍法官判完案子就休假了,现在不在。”

“法轮功的案子是先交到中院内定后,再返回莲湖区法院开庭。”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庭审书记员说。#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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