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 法轮功学员魏艳华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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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5月01日讯】辽宁省铁岭市法轮功学员魏艳华于4月3日被绑架,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4月28日,公安局通知家属接人,魏艳华已回家。

明慧网报导,魏艳华于4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在公交车上给人讲述法轮功真相时,被在车上的便衣警察录像。便衣还给公安局用手机微信发信息,对她进行举报。警察赶来后,将她绑架并非法扣留。

当天下午,十多个警察到魏艳华家非法抄家,把她孩子的电脑笔记本劫走。孩子到铜钟分局去要,他们说等鉴定完后再还。

魏艳华被非法关押在铁西拘留所,被拘留十五天。在此期间,魏艳华的女儿多次去铜钟分局找分管此案的警察朱广宁,说明妈妈按照“真、善、忍”做好人, 没有犯罪,应该回家。

4月16日早晨,也就是魏艳华被非法拘留的第十四天(周一是接见日),魏艳华的女儿去拘留所见妈妈,被告知其母已被刑拘,被转到看守所了。

4月19日,律师在看守所约见魏艳华,等了很久,警察才将她搀扶着出来。当时魏艳华行走困难,说话也无力气。孩子听说后,四处奔波去救妈妈。国保说让她找分局,分局说让找看守所,各机构都在推诿。家里还有80多岁年迈的奶奶需要孩子照顾。

4月23日,铁岭市铜钟分局警察将构陷魏艳华的案卷移送至银州区检察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4月28日,公安局通知家属接人,魏艳华回家。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1月至12月20日,由于检察院批捕、撤诉或退案等原因,大陆至少75名法轮功学员被释放。

中共《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共《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因此,信仰法轮功,印制、散发、拥有法轮大法书籍和资料,以及给人们讲述法轮功真相都是合法的。#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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