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英烈保护法”保护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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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5月03日讯】最近,中共人大“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这事颇让人有点无语。该法草案在去年首次提请审议时,还只是说“禁止歪曲、丑化、诋毁、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而到了今年,就把“诋毁”的罪名又上升了一个级别,换成“亵渎”了。

若论起来,“亵渎”一般是指对神灵的不敬之罪。“汉典”在解释该词时用了两个极为生动的例子:其一、红楼梦第二十五回有句“此物已灵,不可亵渎”;其二、儒林外史第七回有句“想是夫子龙驾已经回天,不可再亵渎了”。即便不懂文言的人也能从这两例中深刻的体会出,“亵渎”所指的对像显然不是一般的俗世常人。

或许有人会说,英烈去世了,不也有“在天之灵”吗?这话不错,但首先得让信仰“无神论”的中共承认才行。中共不是向来不相信鬼神之说吗?再说,对于中共认定的已逝的英雄烈士,也没人真的做出了什么大不敬的事儿来。若真有人做了,在中共眼里也只是“迷信”而已。

令人费解的是,这样的中共却在基于实证的法律条文中使用了“亵渎”一词。这不是在刻意神化那些“英烈”,又是什么?但无论怎么被神化,“英烈”终究只是俗世所见的血肉之躯。类似“手撕鬼子”的场景即便在影视作品中见过,也只能博人一笑而已。有意思的是,中共却仍在梗着脖子、满脸涨的通红的坚持宣称,这一切都是真的。如今,还要将所有提出质疑和反对的人都扣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的罪名。

实际上,上面这四大“罪名”中稍微能说到点上的,就是“否定”二字。自古以来,有谁会吃饱了撑的、没事儿去歪曲、丑化民族英雄?尤其是1949年以前的无数民族英雄,又有谁听过任何一句歪曲、丑化之言?在铁板钉钉的事实面前,恐怕连否定的人都没有。于是问题来了,为何中共认定的英雄烈士,就会引来那么多“否定”的声音呢?对比之下,我们显然就能看出,问题并不在英烈身上,而是直奔着中共而来。

大陆某官媒引述了国防大学的一位英模子女与其父亲的对话。孩子说,“爸爸,网上有人说黄继光舍身堵枪眼不符合物理常识,还有人说邱少云不可能在烈火中纹丝不动……”其父则愤怒的回答“胡扯!”然而,一句“胡扯”之后,就再无下文了。大家都在拭目以待,好奇的想知道,网上的说法到底怎么胡扯了,不合道理和逻辑的地方究竟在哪儿。这位同样被评为了“英模”的父亲应该站出来说道说道,好让大家听出个所以然来。

中共霸占着话语权,却只在传达官方声音的文章里,让一位“英模”说了句“胡扯”。言尽词穷的背后是否已折射出中共的理亏、心虚呢?若非说了假话,中共又何至于此?这也正是“否定”之声会频频传来的关键所在。人们提出质疑、表示否定并不是没事闲的、捕风捉影,揭英雄的短儿,又不是什么名利双收的大好事儿。大家所竭力否定的,不过就是中共捏造和杜撰的假英雄而已。

这里的“假”不是英雄本人造假,而是指中共造假。中共造假的理由也尤为充分,就是想要将自己神化,让中国人都认为自己是永远的“伟大、光荣、正确”。这样的动机和逻辑,比有人没事闲的、去“歪曲、丑化”英雄,要正常、合理多了。

正是由于中共向来没有什么常识和逻辑,撒的谎才会漏洞百出、一下儿就被人看穿、识破了。最近,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发的一个帖子就足以印证这一点。他在推文下方列举了几个选项,问“你认为这几个人哪个是英雄?”选项中有黄继光、邱少云等人,最后是杨佳。而结果是90%以上的人都选择了杨佳是英雄。可见,中共编造的假英雄根本就没几个人相信。这或许就是如今中共气急败坏、要拿恶法、暴力措施来树信立威的终极原因。

这个“英烈保护法”之所以被称为“恶法”其实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中共在搞双重标准。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它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然而,侮辱、诽谤罪以及名誉权、肖像权不仅适用于中共认定的英烈,更应该适用于国家之中的任何一位公民。

有权威资料显示,“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若按照此章此法,中国已有1亿多人都被同一个人以公权力诽谤过。

这个人就是前中共党魁江泽民。由于他个人对法轮功学员人数过亿而心生恐慌与嫉妒,自1999年7月开始,他便利用手中权力,命令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撰文、拍视频来诋毁、污蔑法轮功。听命于江泽民的媒体及新闻单位,编造了大量谣言和一系列假新闻,污蔑、诽谤法轮功创始人,构陷法轮功学员。甚至不惜炮制所谓“1400人致死案”、“天安门自焚伪案”、海外“敌对势力”支持法轮功、美国给法轮功学员开工资等惊天谎言。

江泽民对法轮功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显然不止侮辱、诽谤这么简单。他直接下令、在全国成立 “610办公室”,将大量的法轮功学员迫害致死,已在海外被以“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进行控诉;他授意其麾下马仔活摘、贩卖法轮功学员器官,已被公认为是“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罪恶”。江泽民对法轮功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请问中共这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于他的罪责又该如何论处呢?无论如何,都不能只许官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啊!

常言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既通过了“英烈法”、着意强调诽谤罪情节严重,那么就应该一视同仁才对。作为一国的公民,人人都应该享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和资格。如果连英雄也要搞特权,那就更难以服众了。搞特权的英雄,即便不是假的,也会被人笑掉大牙的。#

责任编辑: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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