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林:企业家是否应负较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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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7月04日讯】自1993年底打出三千~五千元“老人年金”的选举支票以来,台湾就从此陷入“社会福利”的泥淖中。对这种趋势的演变,有识者早已发出警讯,并提出一些免于走入不幸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要有“成本”概念,应有“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之体认,毕竟人性有贪婪的一面,二是事前规划极重要,必须抱持“简单可行”的原则,不可草率推出;三是成套的简单可行方案确立后,尚须顾及“行政成本”,各个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费用往往是浪费的最大源头,四是既然成本是社会福利方案的关键,在研拟方案的过程中,必须有最重视成本效益的“真正经济学家”参与,而且还应实际、有效的参与,切忌当花瓶或背书之用。

这四大原则中,都离不开“财源”这个中心课题。不管政府以何种名目筹措,财源总是来自“民间储蓄”,当然,这是指私产、民主社会的情况。一个社会里,总有贫富之分,打着“公平正义”旗帜的社会福利制度,基本上有“劫富济贫”的味道,而社会上的“企业家”,往往被归在“富者”之列,于是被责以须负担较大社福财源,最常用的理由是“社会责任”。这种主张公平、合理吗?

平实地说:企业家也是人,也是社会的一分子,而且在自由民主社会里,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企业家,为什么企业家就必须负担社会福利较大的责任呢?若一个社会有充分竞争,且价格机能充分运作,各种从业身份者就都各凭本事得到其应得报酬,企业家也不例外。企业家雇用包括他自己在内的“生产因素”从事生产,冒着各种血本无归的风险生产迎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在“公平竞争”社会里,即使能够赚取“独占利润”,也是属于创新、冒险的报酬。企业家的责任在公正公平竞争环境下,将企业经营成功,创造就业机会,以及将报酬分享员工。当然,企业家也必须交税,愈成功的企业家应缴交数额较大的税。在此种良性、公平环境下企业家经由经营企业,以及缴交税收的过程,也就尽到了所谓的“社会责任”。即使某些企业家以“基金会”等名义,或以捐献方式从事“公益”活动,严格地说是为创造良好企业形象,以利其企业,或是企业家由“利他行为”中得到满足,终究也是一种“利己”的自发性行为,不须以“公权力”来逼迫企业家去做。

回到实际台湾社会,绝大部分的企业都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经营事业,也都交了税。我们当然不否认有避税、逃税,也知道有不少“大”企业家在“特权”保护伞下经营企业。如果我们能够精确的计算这些企业家经由政府的保护政策所赚取的“超额利润”,我们理应可以抽成。不过,必须强调的是,这是一种理想,尤其在“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现象严重的社会,要求企业家多尽一些“社会责任”的一般性做法,伤害到的总是正派经营的中小企业者。与其如此,倒不如倾全力求取社会环境的自由、竞争,将人为(政府)的保护、干预政策去除,要求政府恢复其为民服务的中立性面目,而将经济事务还给民间和市场去负责。

责任编辑: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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